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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ourmajesty (他爱老大哥) 看板: Suckcomic 标题: [提名] 政宗君的复仇 时间: Tue Jan 31 16:09:54 2017 提名作品/文章名称(必填):政宗君的复仇 作品作者/文章作者:Tiv 竹宫叶月 出版社/发行公司:一迅社 提名类别:1.青少年漫画 2.淑少女漫画 3.动画(电影/电视/OVA/其他) (必填):1.青少年漫画 提名原因(300以上1000以下): 如果说前面提名的几部不过尔尔,是以科学根据找出吐点 那这一部就是只有非常纯正浓厚的恶意 这种东西还可以动画化,真不知道日本人对少女漫画的要求是不是已经没救了 以下就将会就男女主角进行猛烈的炮轰 1.男主角--政宗君 男主角正如其书名,本书的主题是复仇。 原来,很久以前,因为男主角是个肥宅(再次验证了肥宅没人权) 所以被女主角笑是猪蹄 於是男主角决定,健身整形变型男,再回去骗女主,以达成自己的复仇计画。 我知道一定有人会先笑男主角的气量很小。但是在这之前, 还有一个更严重的问题: 男主角到底要用什麽样的手法达成复仇 @-@ O-O 是只是打算欺骗女主角的感情呢,或者使女主角公开出丑呢? 还是残暴一点,上演里本的剧情,让女主彻底被调教呢? 答案是都没有 你没看错,就是没有,这部漫画都没有提到政宗君要怎麽复仇\T皿T/ 政宗君只想着,他要复仇,但是他从没有想过,他的复仇要用什麽方式执行 虽然我北七漫画也看的不少,但是这麽北七的还是第一次见 你好歹也讲个血债血还之类的话啊。 政宗君啊政宗君,你不觉得你的复仇比佐助的复仇还87吗 佐助君至少还知道,要把他的仇人全杀光光来完成他的复仇 政宗君嘴巴一直说他要复仇,但是他却连要怎麽完成复仇计画都没有 只有每天耍帅把妹,欺负肥宅,你真得有想要认真复仇吗? 2.女主角--安达垣 女主角的所做所为和罪犯无异 整天都以揭发别人的疮疤为乐,本来是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当没看见, 直到九点五话,小姐,你以为你的毒舌很有趣吗 你难道不知道你已经犯法了吗 http://i.imgur.com/mSy4d5O.jpg http://i.imgur.com/8a05RRB.jpg 上面的言论,完完全全已经触犯公然诽谤罪, 人家买萝球社有什麽好讲得,那也是政府核可的出版品 偷看学妹,那也请你拿出证据 网路用笔名连载小说,不就是不希望真名暴露 女主的言论,已经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声,就算是事实,也和公共利益无关 上去告到法院,女主几乎没有胜算。 我们跟罪犯没有什麽好谈的,有话去和法官说,小姐 结论:政宗君的复仇,是一部男主角的复仇计画比佐助还有掉渣 女主角是一个罪犯 的可悲故事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36.237.25.20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Suckcomic/M.1485850197.A.C37.html ※ 编辑: yourmajesty (36.237.25.205), 01/31/2017 16:13:32 ※ 编辑: yourmajesty (36.237.25.205), 01/31/2017 16:21:21
1F:推 Edison1174: 猪脚定位应该算青少年漫画 揭载的月刊ComicREX是少年 01/31 16:23
2F:→ Edison1174: 漫画杂志 01/31 16:23
3F:→ Edison1174: 而且作品作者有两个:原作(剧情)-竹宫叶月 作画-Tiv 01/31 16:24
谢谢提供资讯
4F:推 winter0723: 推 但建议对女主角的形容不要用母X一词,漫吐之前有个 01/31 16:25
5F:→ winter0723: 人用这词形容娜美,就被警告了@@ 01/31 16:25
改过了 ※ 编辑: yourmajesty (36.237.25.205), 01/31/2017 16:30:14
6F:推 phoenix286: 我觉得这部画风像少年漫 剧情像少女漫 01/31 16:30
7F:推 Edison1174: 更正:原作(剧情)-竹冈叶月 01/31 16:30
8F:推 phoenix286: 看不太懂手法那段 不就直接甩掉吗? 01/31 16:32
9F:→ yourmajesty: 先交往 再耍掉QAQ 啊不就好棒棒,这算哪门子的复仇啊 01/31 16:37
10F:推 Edison1174: 因为猪脚根本就还喜欢爱姬 报仇根本说爽的 01/31 16:39
11F:推 enjoytbook: 宅宅悲歌OAO 01/31 16:55
12F:推 AdwaSgibin: 屁啦,他明明就有说是怎麽复仇的,你可以说你看不懂, 01/31 17:43
13F:→ AdwaSgibin: 但偷渡成作者没说是怎麽回事? 01/31 17:43
14F:推 endlesschaos: 他的复仇方式就是先把到手然後公开真相甩掉 漫画里 01/31 18:02
15F:→ endlesschaos: 有讲 把他想成海派甜心漫画版就好 01/31 18:02
16F:→ endlesschaos: 而且诽谤不是这样用的 爱姬并没有做出超过事实以外 01/31 18:04
17F:推 Avvenire: http://i.imgur.com/TWSfti3.jpg 01/31 18:04
18F:→ endlesschaos: 的评价 所以告诽谤基本上告不成 01/31 18:04
19F:→ Avvenire: 第一话倒数第二页……嗯…… 01/31 18:04
先和人交往,再公布自己小时候是谁,这也叫复仇喔 好歹也骗到人家家破人亡好不好,明明就是想把妹 那书名就不要取政宗君的复仇
20F:→ endlesschaos: 用笔名不能直接推论到不想真名暴露 有些人就是喜欢 01/31 18:05
21F:→ endlesschaos: 人家叫他绰号不叫本名 01/31 18:05
22F:推 enjoytbook: 那去蒐集别人的资料乱公布完全没法定罪 01/31 18:15
23F:→ enjoytbook: 好恐怖@@ 01/31 18:16
24F:→ endlesschaos: 不会无法定罪 但不是以诽谤定罪 01/31 18:19
25F:→ endlesschaos: 维基上就有说了「诽谤必须是虚构事实,如果是客观事 01/31 18:19
26F:→ endlesschaos: 实,则不论是否对他人构成伤害,都不能成立诽谤罪」 01/31 18:20
刑法第三一○条:「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对於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 於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犯罪构成要件 1.有「散布於『众』」的「意图」。(§310Ⅰ、Ⅱ) 2.有传述的「行为」。(§310Ⅰ、Ⅱ) 3.须为现在或过去之事件之描述(如「曾贪污」)而非预测或评论(如「选上的话会贪 污」和「死胖子」)。 (「评论」部分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4.须「足以毁损他人名誉」。(§310Ⅰ、Ⅱ) 5.需知其应为不实「或」非公共利益。(§310Ⅲ、释#509) 6.须为恶意「或」非自辩、保护利益、公务报告。(§311①②) 按照犯罪构成条件 1.在学校公开宣传----符合 2.使用大声公----符合 3.过去事件描述----符合 4.损害名誉----符合 5.非公共利益----符合 6.明显出於恶意----符合 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哪有什麽不告的道理 ※ 编辑: yourmajesty (36.237.25.205), 01/31/2017 18:47:40
27F:→ worldark: 感觉都很薄弱 就让对方迷上再甩掉而已 毁谤也要有人告 01/31 18:51
28F:→ worldark: 这部可吐的点明明多的很... 01/31 18:51
29F:推 endlesschaos: 如果是客观事实 就没有毁损名誉的问题啊 01/31 18:53
30F:→ endlesschaos: 会对事实有道德上的联想 是听众的问题 如果爱姬只 01/31 18:53
31F:→ endlesschaos: 是单纯「散布事实」 是没办法成立的 01/31 18:54
32F:→ worldark: 你直接说女主很机掰不就好了 01/31 18:55
你以为我不想啊,直接用母O一词多爽
33F:推 Avvenire: 真的、首先是画萝莉说是欧巴桑的主角妈吧… 01/31 18:56
这是特色 萝莉妈妈
34F:→ endlesschaos: 第四点不成立 干嘛管第五点到底是不是公共利益 01/31 18:56
当女主说完後,旁人显然对这位男学生退避三舍,那可以由此推论损害名誉了 不过这是告诉乃论罪,所以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提告 ※ 编辑: yourmajesty (36.237.25.205), 01/31/2017 19:03:53
35F:推 qwe753951: 告诽谤大概要被法院认证 01/31 19:00
36F:→ vic1201: 如果公开的内容都是事实的话为何损害名誉 01/31 20:17
37F:推 sscck5: 也可以告侵犯隐私啊 对付这种的 不管能不能成立 先告给个 01/31 20:24
38F:→ sscck5: 教训 01/31 20:24
39F:→ sscck5: 如果只是散布客观事实不成立的话 公布你昨天几点尻了一枪 01/31 20:25
40F:→ sscck5: 看着什麽尻 也不算诽谤吧 01/31 20:25
41F:推 sscck5: 女主也完全没办法提出对方是否「不自然地」盯着学妹的小腿 01/31 20:27
42F:→ sscck5: 看的证据 如果拿出照片 侵犯隐私的意图不就更明显了吗 01/31 20:27
43F:→ z24826390: 只不过被叫猪蹄 就要弄得别人家破人亡 你这是哪招? 01/31 20:49
44F:推 endlesschaos: 不算诽谤你可以公布看看啊 我倒要看你怎麽证实www 01/31 21:25
45F:→ endlesschaos: 女仆都那麽精明了 你怎麽会觉得他没证据 01/31 21:25
46F:→ endlesschaos: 要是你讲我讲的不是事实的话就看我会不会告罗 01/31 21:29
47F:→ endlesschaos: 别只会出一张嘴讲些不敢做的事啦zzz 01/31 21:29
48F:推 qwe753951: 公布眼神行为性骚扰行为,虽侵犯隐私,但与公共利益是 01/31 21:56
49F:→ qwe753951: 有关的,当事人得知後说不定还反咬性骚扰… 01/31 21:56
50F:推 sscck5: 重点是眼神瞄小腿为性骚扰 符合公众利益才成立 在这之前她 01/31 23:17
51F:→ sscck5: 已经先被告了两条了 01/31 23:17
52F:→ sscck5: 她必须先证明该人之行为系属性骚扰之行为 01/31 23:18
53F:→ yourmajesty: 性骚扰不是你想乱告就告的成的 01/31 23:41
54F:推 endlesschaos: 同理 诽谤罪也不是想乱告就告得成的 02/01 01:15
55F:→ endlesschaos: 法律判断依据不可以揭发事实後引起之反应当成立论 02/01 01:16
56F:→ endlesschaos: 那个叫做状况证据 并非充足之铁证 照你说法要是泄 02/01 01:16
57F:→ endlesschaos: 露之後大家当成没事那爱姬就没诽谤了吗?还有这种在 02/01 01:17
58F:→ endlesschaos: 某情况下诽谤成立某情况下不成立的喔?所以我才说不 02/01 01:17
59F:→ endlesschaos: 要看到条文就一副找到宝的样子 光是要证明毁损名誉 02/01 01:17
60F:→ endlesschaos: 这关你就过不了了 02/01 01:18
61F:推 sscck5: 诽谤确实难成立 告不成就换告隐私啊 个人活动属於隐私权保 02/01 02:25
62F:→ sscck5: 障的范围 只要能举证她散布於众 就告得成了 02/01 02:25
63F:推 sscck5: 她都拿麦克风了 你觉得还有可能没办法找证人来举证吗 02/01 02:29
64F:推 aa279053: 女主是有钱人 告的赢吗? 02/01 05:27
65F:推 demiackerman: 这篇大家吵的点好妙www 02/01 10:11
66F:→ endlesschaos: 我没有要主张爱姬的行为是对的 我从头到尾说的就是 02/01 10:22
67F:→ endlesschaos: 诽谤罪在她的行为上不适用而已 另外希望你下次举例 02/01 10:22
68F:→ endlesschaos: 时不要拿跟你讨论的对象来举例 看漫画可以看到连礼 02/01 10:23
69F:→ endlesschaos: 貌都不懂也是厂厂了 02/01 10:23
70F:推 zx123520zx: 豚足 02/01 11:22
71F:推 jokercin: 讨厌这部,减肥变帅哥是很理励志啦,但是这人也太玻璃心 02/01 12:42
72F:→ jokercin: ,而且明明在爱姬之前也有人80他却只找爱姬报仇超神秘 02/01 12:42
73F:推 Sakamaki: 爱姬是引爆点吧,另外当然找个正妹才有人看,如果是个男 02/01 14:38
74F:→ Sakamaki: 的是要找他月工吗? 我一定丢书XD 02/01 14:39
75F:推 feedback: 推end 02/01 14:40
76F:推 knczary74523: 如果是要肛男的 瞬间变名作 02/01 15:10
77F:推 AdwaSgibin: 看推文的法条打脸真的有种在看对岸YY小说的感觉wwwww 02/01 15:47
78F:→ pinacolada: 在公开场合做的事 能称为隐私嘛? 02/01 16:00
79F:推 Myrd718: 这女主很欠调教X D,动画化有点傻眼 02/01 16:13
80F:→ gf833910: 男主的复仇计画 原po在内文和9楼说法不一样啊…选一个好 02/02 03:08
81F:→ gf833910: 吗 02/02 03:08
82F:推 sing129: 这部没几分钟就看得我尴尬症整个发作 02/02 10:25
83F:推 Skyraker1320: 这部。。。我也是笑笑的 02/02 20:39
84F:→ Skyraker1320: 无聊。 02/02 20:39
85F:推 sscck5: 个人活动的内容就算隐私啊 除非跟公共利益有关 02/03 14:31
86F:推 surimodo: 为什麽变讨论法律XDD 02/03 20:36
87F:推 Ommm5566: 高下立判 有一方自相矛盾 哈哈哈 02/05 10:15
88F:推 smallplug: 历史之壁过不去,我大後宫派完美无瑕 02/05 14:28
89F:→ shoray: 不能嘘这篇有够痛苦 是否足以毁损名誉必须按照社会通念来 02/07 13:34
90F:→ shoray: 决定…我是不知道常看学妹要怎麽对名誉造成损害啦。 02/07 13:34
91F:→ shoray: 然後赞同某楼的说法,不要以为自己把法条照抄一次就代表自 02/07 13:35
92F:→ shoray: 己很懂法律。法条和法律解释到适用在个案上的学问很大的, 02/07 13:36
93F:→ shoray: 只要会查个法条就能当律师是当念法律系所的人白痴吗? 02/07 13:36
94F:→ o9714540: 台湾法判日本民 呃 02/09 03:11
95F:→ riceson: 「状况证据」到底是什麽?法学上真的有这个名词吗?我真 04/07 08:01
96F:→ riceson: 的查不到。查到的只有柯南版在用——不知道是打哪来的法 04/07 08:02
97F:→ riceson: 律见解? 04/07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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