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ssesiii (ulysses)
看板Suckcomic
标题Re: [青年] 猎人後期
时间Tue Sep 8 01:40:13 2009
摘录部份章忠信博士的文章"着作权的基本原则":
二、原创性(originality):专利权必须有新颖性,即必须先前没有人有相同的发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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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或新式样专利申请,否则不能获得专利;申请商标专用权之商标不得与他人之商标相同
或近似。但在着作权方面,只要是自己独立创作,没有抄袭他人,即使着作与他人着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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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或类似,亦不构成侵害,且各自受到着作权法之保护。因此,着作权之侵害只有全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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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重制或改作之问题,并无仿冒问题。
三、创作性:着作的创作程度要求不高,但必须要有人类精神智慧之投入。因此,小儿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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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与大师钜着从着作权法之角度而言是等值的,至於其有无经济价值,则应由市场决定。
而由操作机械所产生之成果,如果没有人类精神智慧之投入,例如由语言翻译机所翻译之
文章,任何人来操作均得到相同之结果,并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但以电脑作绘图,该绘
图软体仅是如彩笔般之工具,藉由绘图软体所完成之美术图形,人人不同,因其仍有人类
精神智慧之投入,故能受着作权法保护。着作权法仅保护创作性而不保护「辛勤原则
(sweat of brow)」,亦即没有最起码的人类精神智慧之投入,纵使花费庞大的劳力、物
力与时间,仍不能受着作权法保护。例如电话号码簿,如其仅系依固定之姓氏或地区排列
,任何拥有该项资料之人所排列之结果均大同小异,纵使曾花很多力气去蒐集,但因无创
作性,仍无法受着作权法保护。
原文出处连结: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1&act=read&id=38
===我不是来护航猎人的分隔线XD===============
原创性与创作性原本就难以量化界定也难以比较的
这里的难度是指人类并没有办法制定一套标准
在双方都符合原创的条件之下
评定绘画大师与任何一位国中生的画作原创性孰高孰劣是不可能的
即使双方呈现的画作在旁人看来是一模一样的
只要双方都能够提出证明从未看过对方的画作就不构成抄袭
事实上这是有可能发生的情形
着作权法对同时完成的完全相同着作采取共同保护的措施
这说明了类似与相同并不等於抄袭
Senria版友所提出的"身为创作者 舍弃相似或已存的创意是责任"论点
个人认为是有失偏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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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9.209.93
※ 编辑: ulyssesiii 来自: 114.39.209.93 (09/08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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