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efish5566 (还我姆咪)
看板Sub_Strategy
标题Re: [申诉] 不服LOL版主rainnawind的判决
时间Fri Oct 9 17:41:41 2026
本案维持原判,说明如下:
一、
经查,关於「豚」字之定义,LoL板过去已透过板友投票与公告(
#1XlYGprN (LoL))定调
。该词汇於本板视同「XX粉」、「支持者」,为无攻击性之一般用词,合先叙明。
二、
依据 LoL 板规,C2【群体攻击】之成立要件,必须是针对「特定族群或不特定复数群体
(如某战队粉丝等)」进行不正当攻击;而C3【指名谩骂】之成立要件,则为针对「可辨
识指称之特定对象」进行攻击,且明订为告诉乃论,仅接受当事人主动检举方能生效。
三、
申诉人主张「嘎爪」为以害虫代称中信粉丝,进而构成 C2 攻击特定族群。然审视原篇推
文脉络,难以直接认定「嘎爪」一词必然等同於申诉人所指称之群体意涵。
若依申诉人之主张,将「嘎爪」定义为「中信兄弟球迷」,再结合代表粉丝之「豚」字,
则「嘎爪豚」将被解释为「『中信兄弟球迷』的粉丝」,此解释显然有违一般中文叙述与
社群用语逻辑。基於板规处分之明确性原则,无法单凭申诉人之单方见解,即对词义进行
过度扩张解释并认定为群体攻击。
四、
观诸原篇其他推文脉络(如:「爪豚」、「夺还豚」、「爪下半季封王豚」等),「OO
豚」之句式皆是在指称或调侃「发表该文的原PO」。因此,该推文之指涉客体为原发文者
(特定个人),而非不特定之复数群体。
既未展现对「中信兄弟球迷」之广泛性攻击,即不适用 C2。若认定该词汇对原PO带有贬
抑,亦应由原PO本人依 C3 提出检举。申诉人为第三方,不具检举当事人适格。
综上所述,板主判定本案未达 C2 处分标准之逻辑并无违误,申诉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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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InnGee: 附议 10/09 17:42
2F:推 reno30918: 请问针对判决解释有疑义还可以上诉群组吗 10/09 19:08
3F:→ diefish5566: ComGame-Plan z-2-3 10/09 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