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innawind (第八罪正太之罪:雨飒)
看板Sub_Strategy
标题[判决] fkc 5/23 申诉案
时间Wed May 30 01:10:25 2018
主 文:
1.主案维持原判,本组判断当事人 fkc 之文章内容确实符合引战要件,应服完剩余水桶
日数。
本案中,虽当事人以各种形式积极陈述,强调本无犯意,但综观其最终呈显的文意表现
,很难不令人觉得具有群体攻击性质,并且确实於原始文章
[注1]其下推文造成两位数
以上使用者表示反感,引起板面讨论争议之客观性事实明确。
此外,一般无犯意行为所造成之误会,当事人应可举出不同於常态性解读的另一种实质
文意说明,若其主张明确、论点凿实,足致常态性观点与其本初之用意确有歧义性存在
,其行为应可从宽依其程度予以减刑或免责。然本中本组四次询答当事人
[注2],均未
能产生足致违规理由得因歧义性消灭之观点主张。且审理中 fkc 明确表达:
「最多我也只会接受"双方当下都对○粉都感到极度的厌恶和嫌弃"」
[注3]
足见其本意已然属容易引起纷争之讨论态度,厌恶与然属个人思想自由,但以文字表述
出言行如不严谨以待,时常容易将客观描述、主观评判升格为「抨击」、「攻击」甚或
是「辱骂」而不自觉,本案中之行为到达何种程度本组不予评价,但当事人既已成承认
自有类似意涵,言行更应谨慎注意,稳守正当评述分际所在,避免瓜田李下。
综合以上,虽常态性解读可能与当事人本欲表达的意思有所出入,仍难以否定其文章最
终呈显的状态引起了(可能是不当的,但当事人无法免去责任)负面解读,以致两位数
以上推文明确表达反感、厌恶之客观事实。故,板主以引战违规处分属合理判断。
2.LoL板板主 InnGee 处置瑕疵,予以口头警告乙次。
若同类状况持续发生,转以正式警告以上处分。
(1)LoL板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未举出违规行为所在,其後当事人寄信沟通亦未表达清
楚,直到当事人前往组务申诉後始将原始违规文章附上,其过处置程或有程序瑕疵责任
,但经本组查证,当事人虽於沟通程序中已提出应以原始文章判断,但首次提出调阅原
始文章始於申诉主文
[注4],本案初审从检举案而来,当事人至少於沟通阶段已明确知
晓违规文章及检举案所在,并未误解案发事由,且得据理提出反驳论点,故虽InnGee板
主未明确公告违规项目有其处理瑕疵,但不致影响当事人主张反辩、申诉之权利,此部
分当事人主张未致应予以惩处地步,且当事人显然误解本组先前公告为「提醒性质」。
(2)承(1),板主 InnGee 於公告文章
[注5]并未举证当事人违规项目,本组同先前判决
[注6]予以提醒,应於公告文章明列之,以便日後查证之需。
虽未於本案中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害,然仍不应为常态发生之情况,但认定至少应於当事
人进行沟通程序时提出,其又未在进行沟通程序中补提以为判决佐证
[注7],本应予以
口头警告,然据板主 InnGee 於本案询答中
[注8]表示,本案之公告程序与MSI大赛期间
大量违规卷宗合并处理,以致难以做到全数整理,且列举过往公告案例,情有可原,本
组采纳相关主张,故此部分责任不咎。
(3)承(2),但本组仍认为当事人提出沟通程序之时,板主 InnGee 有机会,也应该如是
提出原始违规证据说明,但板主 InnGee 依旧未说明,属公告程序未说明之延伸问题。
本组判断 InnGee 板主应是认为当事人信件之内容已然知悉违规项目,是故省略程序,
仅以简答回应之,但既前项未述违规项目,板主之公告责任未致尽全,後又再度减省,
并且直接请当事人上诉不再说明、论驳,其中应有程序瑕疵存在。
公告未述时,初判之沟通说明不应如此简略,纵未附全原始文章,至少应以直接引用「
原始违规段落」等形式处理,以确保当事人清楚违规处分之依凭。板主未完全尽到说明
之责任,故判定有程序瑕疵,予以口头警告乙次。
口头警告後,再犯同类问题则转正式警告处理,正式警告达两次以上依情节得免职之。
案件概述:
(待补)
由於本案审理过程庞杂繁琐,判决要点隔日补之。
注 解:
1.文章
#1R1Ee8O2 (Sub_Strategy)
2.本组公告
#1R2ZBYlo (Sub_Strategy) 第2至第6页整理其过程。
3.引自文章
#1R2VhVEW (Sub_Strategy) 第21页。
4.文章
#1R16iypG (Sub_Strategy) 主张1.,包含1-1至1-3等项目。
5.文章
#1R14lIfP (Sub_Strategy)。
6.文章
#1QC30nm2 (Sub_Strategy) 第3.点。
7.文章
#1R14l-Gz (Sub_Strategy)。
8.文章
#1R1NimwD (Sub_Strategy) 第2.点。
战略游戏小组长rainnaw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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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fkc: 怪了,难也有快"两位数"表达非反感跟没厌恶咧....? 05/30 01:23
2F:→ fkc: *那也有 05/30 01:24
3F:→ fkc: 所以现在只要文章下面有 11 个反对反感 就算引战喔? 05/30 01:24
不特定数量,具体复数负面意见表达足形成一类类同之意见时
此即符合客观之「争议」定义
当客观争议事实存在时,板主自有权裁定原始文章、是否是否应当以引战判断,以上。
4F:→ fkc: 好吧,算了,跟你的回合也差不多结束了。换场地吧。 05/30 01:25
5F:→ fkc: "言行更应谨慎注意,稳守正当评述分际所在,避免瓜田李下" 05/30 01:26
6F:→ fkc: 这根本夺棒法官的内容嘛XDDDD 这东西居然要写三天 辛苦你了 05/30 01:26
修正措词
※ 编辑: rainnawind (36.226.11.165), 05/30/2018 01:31:05
7F:推 fkc: 板主有其裁量权,但要有引战事证证明具体对版面造成影响啦 05/30 01:31
影响与否属板主可裁量范畴,单一文章下推嘘文未尝不可判定具影响性
8F:→ fkc: 具体复数负面意见表达足形成一类类同之意见 = 争议? 05/30 01:32
9F:→ fkc: 那有没有"讨论" "商量" "协商" 各自的解读阿.... 05/30 01:33
10F:→ fkc: 人本来就有正反面的意见可以表达吧 ="= 05/30 01:34
属板主可裁量范畴,得依个案判断之
※ 编辑: rainnawind (36.226.11.165), 05/30/2018 01:36:50
11F:推 fkc: 原文下面不到100则推嘘回应 能判定对版面造成影响!? 05/30 01:39
能。
※ 编辑: rainnawind (36.226.11.165), 05/30/2018 01:40:29
12F:推 fkc: 哇塞 那岂不是好险 照这标准 去年光吵正史造型那串就要被桶到 05/30 01:55
13F:→ fkc: 天荒地老了 有人还开头第一句"有错要认 要战便来"耶.... 05/30 01:55
非本案相关提问,不予置评。
※ 编辑: rainnawind (36.226.11.165), 05/30/2018 01:56:43
14F:→ fkc: 先来去查一下 C1 有没有法定追溯期好了 05/30 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