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Strategy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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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我一直断断续续地在想这一篇文怎麽回,倒不是问题很困难, 只是这些问题的答案基本上都是「视情况而定」。原本想要依着原则, 整理一个相对完整的规则出来,但是想了一阵子以後发现,想要包山包海, 把所有的可能性都列出来基本上不太可能,就算可能我也没那麽多时间写。 因此接下来的解释会依着这次被提出来的例子来写。 基本上这些问题最核心的共通点就是「板主是否应遵循判例?」, 而对於这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要「视情况而定」。 首先,我认为板主对於板上违规行为的处分,作为判例是板规的延伸, 不论是出於板规书写上的限制,或者是为了保留执法的弹性, 板规在制定的时候多半不会具体到特定的违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 什麽样的行为会被认定违规,什麽样的行为不会被认定违规, 除非板主基於该板规作出处分与不处分的判决,否则单看板规, 也许很难确切地知道。因此我个人认为板主引用某一条板规, 对於看板违规行为进行判决,不论处分或不处分,都是对该板规的执法标准, 以特定案例为例作出解释,故形成的判例则可以视为对该条板规的解释。 也就是说,判例的效力基本上是板规效力的延伸,那麽板主是否应遵循判例, 这个问题也可以被视为是板主是否应遵循板规来进行处分。如果单看这个问题,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基本上明文的板规在要求板友遵守的时候, 板主当然也要负担依照板规判决的这项责任,否则板友遵守板规不保证不被处分, 不遵守板规亦不保证会被处分,参与讨论的板友便会失去遵守板规的动机, 甚至因为不了解板主执法的尺度而失去遵守板规的能力。 故板主在对於看板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时候,不依着先前判例的标准, 便会造成板友无法遵守板规,进而造成板规失去原本规范行为的作用。 这样的管理方式就管理的目的而言当然是不好的,如果有这样的情况, 虽然不见得有违反上级的规范,但基於对管理造成的负面影响, 小组长自然应该要进一步去了解板主是否有管理不当的情况,并给予适当的协助。 判例的效力基本上是板规效力的延伸,但板规的效力在时间上并不是无限的。 因为板规是可以被修改的,一旦板规被修改,原先有效的板规经过修改,可能变为无效。 原先没有规范的事项也可能在板规修改後,变成违规而不允许的事项。 既然板规可以被修改,板规的效力有其时间限制,判例的效力自然也一样。 只要板主认为执法的标准有修改或修正的必要,当然可以透过适当的公告过程, 让板友得知板规作出部份的调整,藉此修改板规的认定标准。 同样的原则也可以应用在判例的效力调整上,即使过去的判例已实质存在, 只要板主认为该判决标准已不适用於当下看板的讨论情况,并因此修改判决标准, 在经过适当的公告过程向板友表明此一状况以後,自然可以对判决标准作出修改。 这样的权力基本上和板主修改板规来改变管理方式的权力是一致的。 综合上述的观点,我认为板主的确可以有条件地不遵循过去的判例, 不论是自己的判例或是其它板主的判例,不论是现任板主的判例或者是卸任板主的判例。 判例的效力既然是其所应用的板规的延伸,自然板主可以透过对该条板规重新解释, 废除该判例其判决标准所代表的效力。但同时我认为这样的过程应该审慎而为。 如前所述,我认为判例是板友了解板主对特定板规具体认定标准的重要途径, 如果板主经常性地废止判例的效力,将会使得板规的执法缺乏一致性, 因此若有这样的情况,小组长当然也应该进一步了解板主是否遇到一些管理上的困难, 以致於必须经常性地改变标准。并给予适当的协助以建立一套可以稳定使用的标准, 让板友可以较容易了解板规的标准并进而遵守,也让板主有固定的标准可以使用。 所以先针对前篇文章提问的第一点和第二点来回答,在 ckcraig 板主去职的公告中, hydra6716 板主已在 #1IK1lQM6 (LoL) 的推文当中表示,因为没有合议, 所以 ckcraig 板主的判决,之後将不具有作为判例的效力。虽然我也不喜欢这样, 但在 LoL 板管理的现实困境当中,我可以接受板主群最後作这样的处置。 在先前的几个申诉当中,就我的了解 LoL 板主群的确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我曾经询问是否有合议的可能性,但基於效率的考量,最後并没有考虑合议。 在板主群的判决不经过合议,板主又没有正副之分,又都是板友投票选出, 具有民意基础的情况底下,事实上即使板主间意见不一致,但并没有哪一位板主, 拥有更大的权力可以推翻另一位板主所作的判决。也因此,类似的案例, 可能因为承审的板主不同而造成判决结果不同的情况。在了解有这样的问题後, 我提出的折衷方案是,一旦有案件被申诉,且有与先前判例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我就会将该案件发给先前相似判例的承审板主进行判决,藉由让同一位板主判决, 来达到判决标准一致的要求,同时可以避免合议造成效率低落的困难。 我承认这不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案,但至少维持一定程度的一致性。 所以针对第一点,虽然卸任板主与现任板主过去同时在任,对案件也都有管辖权, 但事实上当某一位板主针对特定案件作出判决以後,其它板主并无直接推翻的权力。 若板主间并无从属关系,某板主作出判决後,其它板主对该案件便不具有完全的管辖权。 因为其它板主对该案件不论後续的处置为何,都必须与先作出判决的板主进行协调。 在板主间已确定不合议的情况下,我认为要求非承审的板主追认另一位板主的判决标准, 并不是一个适当的作法。毕竟以 LoL 板的板主皆独立参选,政见也都不同的情况来看, 板主之间意见不完全一致,判决标准不完全一致,都是很可能出现的情况。 而小组长对於案件所作出的裁决,主要也是在处理板主的判决是否有不当扩权, 是否没有依照板规所制定的原则在进行,只要还落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小组长并不会介入认定标准的制定,进而影响板主对看板管理的实质权力。 因此,在板规的大原则底下,板主采用高标准或低标准,只要标准一致, 原则上小组长会以板主的意见为主。故当板主们采用不同的标准时, 小组长除了会进行协调希望统一标准以外,也要尊重板主对於看板管理的理念, 因此会尽量避免强迫某位板主接受另一位板主的标准。所以才会有上述的重审折衷, 希望以让同一位板主对相似案件进行判决来避免相似案件有判决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在这个处理方式底下,既然卸任板主已去职且不担任板主职位, 便无法对相似案件作出判决,那麽相似案件只好依照其它现任板主的标准进行判决。 由於 ckcraig 板主先前的几个较有争议的判决,的确和其它板主标准不完全一致, 故 hydra6716 板主已在其去职时将这个问题提出并作出说明, 我认为在第一时间就已经表明判例不再续用的立场,已经是适当地公告这个改变。 唯一美中不足的瑕疵可能是这一点没有写在公告的本文当中。 但 hydra6716 板主已经在板务处理上废止了那些判例的效力, 故即使在判例发生时经过申诉并由小组长审理认定判决并无不当, 一旦板主认为该项板规的判决标准需要修正并且经过公告程序让板友周知, 那麽板主自然有权终止该项判例对板规以及板务判决的解释效力。 因此针对第二点,即使是经过小组长裁决的判例,亦非不能更动。 对於第三点,基於判例无效的根据在於板主主动改变板规与其认定标准的权力, 根据法理的「不溯及既往原则」,以旧有板规及其标准进行审理时所形成的判决, 即使在板规或认定标准改变以後,仍然可以保有其判决的效力,判决仍属有效。 当然,若现任板主认为旧案采用的判决标准不当,而决定要重审旧案, 也是板主对板务处理的权力,这部份则由仍在任的板主依看板管理的需要来作决定。 针对第四点,即使是有效的判决,因为板规或其认定标准已作出明文的改变, 因此先前的判例经过宣告以後,板主当然可以解除其认定标准的效力。 最後,过去这段时间非合议制的状况,的确是有对同一个板规认定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在组务这边的处理方式是,只要申诉者可以明确指出与判例不一致之处, 小组长就会将该案件交还给先前该判例的承审板主进行审理, 以确保判例与後来的判决可以一致。可以参考 #1IIg501M (Sub_Strategy) 第一点, 便是两位板主标准相异的情况下,将案件交给先前判例的承审板主重审。 而卸任板主去职後,由於其它板主可能无法对与其先前判例相似的案件采用一样的标准, 故仍在任的板主直接宣告其判例失效,表达不追认该判决之标准,并且公告周知, 虽然称不上是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在没有合议而实际上各板主标准也不一致的情况下, 仍在任的板主似乎也只能采用这样的方式来维持自身所认定的判决标准。 以上是目前组务对相关问题采取的态度,我想这样的想法也称不上完美。 尤其是近期 LoL 板的板主更换频繁,的确会造成板务处理标准也随着变动, 但迫於现实的困难,这是我认为可接受的处理方式。如果对这个议题, 在不影响板主实质管理看板的权力的原则底下,认为组务能有更好的处理方式, 也烦请关心这个议题的板友提出具体可实行的建议。谢谢。 -- 我实实在在的告诉你们,一粒麦子不落在地里死了, 仍旧是一粒,若是死了,就结出许多子粒来。 约翰福音 12:24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16.24.61
1F:推 THC13:从源头来看,多位版主政见不同却同时透过投票产生,就有问题 11/20 02:06
2F:推 gully:BBS的看板管理制度本来就没什麽效率可言 11/20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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