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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长, 边看边回. ※ 引述《Eggholic (爱吃蛋的人)》之铭言: : ※ 引述《Induction (阿曼尼战熊)》之铭言: : : 见wow板规 : : 四.多次触犯板规以及累计多篇违规文时之处理方法。 : : 该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触犯板规,则以以往之水桶次数加倍其该次之水桶时间,一回 :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则为四倍该次之水桶时间。同理,公告三回 : : 之水桶,则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规范。 : : 凡所有违反一、二、三大项达警告者,2次警告及并入该项1次水桶。 : : 所有一、二、三大项底下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无法跨项合并成水桶 : : 请留意上色部分. : : 1. 违犯板规处过水桶者视为前科犯. : : 2. 各项警告为独立关系. : : 所以不同项违规的 "水桶" 依前科犯double处置没有问题. : : 而各细项独立计算者仅针对警告处置一项惩罚内容, 水桶不在此限. : : 这部分如理解错误再请WOW板BM作出正确解释. : 我想大家的逻辑和法学素养似乎不够,在此再详细说明之: : 一、法律是生硬的,但不是死的: :  法律是活的原因在於判决时除了直接看法条所述,在审时尚可参考先前判例、 :  普世价值观、社会伦理、风俗民情、情节轻重,犯後态度、比例原则等。 :  它是活的、可以救的、如有不适尚可再议和修法,并非死鱼一只,不会活动。 :  就像当红的酒驾情事,惹来众怒可修法加重刑责。 :  而生硬的地方在於商议讨论到最後仍需依当时法条判之,不可旧例新罚, :  所以先前的酒驾肇逃,大家不爽归不爽,也无法处以今日极刑; :  同样亦不能新例旧罚,如同我累犯三次,不能照旧法永桶。 :  在这样的前题下,先来讨论一下WOW板规历来的变化,和当时的思维及时空背景: :  除了违反着作权文、和张爸、广告文视为情节重大一律永桶,其他永桶法条的改变, :  可以让我们对本案多一些思考。 :  於greydust前板主在任时,旧制有:"被水桶者,初犯一周,再犯加倍,三犯永久。" :  现今的新制已取消永桶,累犯加重制度见於板规四,但原则仍是倍数制,以2的倍数 :  (次方)加重处理。 :  於WOW板留有部份关於永桶条文变更的讨论,如有兴趣请自行移驾参看。 :  细究其意不外乎是考量情节轻重与否和依比例原则判刑。 :  上述两点尚可见於现今板规之细节,如板规四所述: 法条可以讨论, 但不宜因个案作调整. 所以如果想讨论板规, 你可以找板主商量甚至在看板上提出异议来讨论. 但是这跟申诉人的违规是两码事. 为了申诉人既定的违规而修改板规, 不管修正後是趋於合理抑不合理 相较於先前都称之为「开特例」 显然是没得商量. 如果申诉人想讨论板规刑度, 现在就可以私下或利用wow的板面与板主讨论. 组务板不是处理这件事情的地方. 不过就算wow板主同意了申诉人的说法, 这也不会影响申诉人的判决. 因为上路的日期绝对赶不上申诉人早已发生的违规. 一如引文举例: 酒驾肇事现在的惩罚不适用於法条上路前的案例, 就算现在还在打官司的也一样. 讲到这边就好, 因为出事了才来检讨明文之刑度不仅组务, 路人也不会觉得合理. 这里根本不是讨论WOW板规的地方. btw, 永桶的确欠缺法源, 这件事情除非st板主能够说服组务他迳自永桶的理由, 否则应该是没有什麽悬念才对. 这一点应该多数人都已取得了共识. : 四.多次触犯板规以及累计多篇违规文时之处理方法。 : 该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触犯板规,则以以往之水桶次数加倍其该次之水桶时间,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则为四倍该次之水桶时间。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则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规范。 : 凡所有违反一、二、三大项达警告者,2次警告及并入该项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项底下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无法跨项合并成水桶 : 我先前已知这条内的警告和水桶不同,但想要请板主说明的重点,不是在这个 :  简单的争议,而是前述藏於细节的情节轻重和比例原则问题。 :  板规要订三大项底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理由是因为三大项各为情节迥异, :  互不相似,於判定警告是否为累犯时不可等同视之,这尚可印证於三大规的 :  水桶刑期均不相同。 :  其中板规二最轻:最多7天,板规一次之:最多14天, :  板规三最重:无警告,一律30天。 :  而各大项下之小项,因情节相似,可以累犯处计。 :  直接举例,如毁谤罪和杀人罪,先不论犯後态度等其他考量: :  同样是杀人案,仅杀一人的初犯,和连续杀人魔的累犯,所处的刑度就不同。 :  而再论杀人案,同是杀一人的初犯,有毁谤前科和无前科所处的刑度则相同。 :  所考量的就是情节问题,和杀人无关的毁谤不能掺在一起看。 :  至此,有争议的是"仅明订各大项警告为独立,那如果犯案情节轻重刑度是水桶呢?" :  这才是要板主说明之处。 :  同是犯案,警告可依这些原则,水桶不行? :  如果在此还是持续强调法条就是只明写警告没有水桶,那就如同 :  我像杀人犯关了30年出来,後来初犯了毁谤,别人都被一视同仁科以罚金, :  我就被依有杀人前科判37年再加重成88年和无期徒刑一样荒谬。 :   :  法官的存在就是要依"情"、"理"对有争议时的"法"做释疑,法律常有漏洞, :  但也有法官释疑机制,法官不出来讲话还要巿井小民出来帮你上课吗? :  反正地方法官不理,就上诉之高等法院。 翻译: 申诉人反对wow板规明文规定警告不互计水桶却可以互计的作法. 回应: 一. 这依旧是板规讨论. 讲白了就是, 如果申诉人现在不是有案在身, 讨论这件事情就会有立场许多. (但是讨论区域依旧不在组务板, 而是wow板或是私下与BM沟通) 而就算板规因而作出修正, 同样不会影响到申诉人的判例. 不然还是「开特例」 开特例是很危险的, 一如申诉人的案例中被板主以板规文字规定外的永桶禁言故不服. 如果现在为了申诉人的案例修正板规文字规定来降低刑度, 同样会有人不满并造成治安管理上的危机与矛盾. 不溯及既往应该是常识才对. 二. 板规跟现实法律的立法精神是不同的. 板规制定只有一个功能就是维持看板运作, 现实法律考量的层面却多得多. 所以申诉人的举例只怕不完全合适. 板规第四项的立法精神其实不难理解. 会需要对使用者作出禁言处分表示BM认定这是妨碍看板使用的行为. 针对连续作出影响看板运作的违规人加重刑度自板规订定後年余未逢质疑 显示WOW板使用者认为这是一条合理的板规. 至於警告不互计的原因也许申诉人可以私下请教WOW板板主详尽的为你解说 路人观点为这是一项给予方便的设计, 只警告不禁言表示WOW板BM群 认为该项违规是不对的, 但还不至於影响看板运作. 譬如拼音文或是板友互动中冒犯程度不至於到需要禁言的不礼貌. 所以拼音文给警告之後如果违规人依然故我, 这时作出禁言处分是合理的. 所以低程度(BM认定)的板友间不礼貌行为如果违规人依然故我, 这时作出禁言处分也合理. 但是拼音文被提醒後不再犯了, 此时不慎对於板友用词不礼貌而遭受检举, 情节不重, 处以警告却得合并拼音文的警告, 对BM群来说不必如此, 所以额外开恩, 分开计罚. 这应该是给予板友方便而不是BM群欠板友的才对. 当违规直接严重影响到板面运作而必须给予禁言处分时, 各项违规一视同仁只怕没什麽问题. 三. 或许WOW板BM认为申诉人的第一项违反隐私权违规同时踩到了引战挑衅个项 只是取其重论罚也不一定. 而第二次违规时没有采取应有之刑度究竟是开恩还是 误计就只有st板主能够为你答覆. 第三点纯属猜测, 这部分申诉人倒的确可以在组务板请st板主提出意见没有问题. 请了解, 月余前开恩没有按板规定罚也无人抗议所以过了就算 (申诉期早过) 但这不代表月余後申诉人的再次违规BM仍须网开一面轻判. : 二、刑度天数计算之逻辑问题: : --------------------------------------------------------------------------- : 1. m6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 2. m1812/17 easygo137812 □ [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 3. m44 3/30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 4. m 8 6/17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 5. m16 6/18 stkissstone □ [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 四.多次触犯板规以及累计多篇违规文时之处理方法。 : 该使用者若非第一次触犯板规,则以以往之水桶次数加倍其该次之水桶时间,一回 : 水桶公告即加倍一次,二回水桶之公告则为四倍该次之水桶时间。同理,公告三回 : 之水桶,则为八倍。除了三.b取消永久水桶之规范。 : 凡所有违反一、二、三大项达警告者,2次警告及并入该项1次水桶。 : 所有一、二、三大项底下之警告各为独立关系,无法跨项合并成水桶 : 五.分身帐号处理方法。 : 主帐号水桶期间之确定使用之分身帐号(由帐号部判定),视为同一使用者,板主可 : 斟酌情形及严重性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之水桶。若於主帐号水桶期间确定使用分 : 身帐号再次触犯板规者,主帐号得以延长分身所应处分之水桶期限,并将综合之水 : 桶时间加长一倍,其分身帐号并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水桶。 : --------------------------------------------------------------------------- :  请先看清楚板规四及五的内容,I兄算法失误在於两点,分述之: : 1.未适当解读法条内容: : A."该次"和"前科"之定义混淆。 :   B."使用者"和"帐号"之定义混淆。 :  C.累犯水桶加重制,这边是以使用者而论,所以有确定的分身帐号要抓来一起看, :    再来全文只有倍数制且是2的次方为单位,完全没有加法。 :     如:7*2^2=28,14*2^3=112,7*2^4=112  : D.累犯警告加重制,则是加法,2次相加成一水桶。 : E.分身帐号处理方法还分两种: : a.分身发言无犯板规:这时斟酌发言情形和情节严重,可直接处和主帐号 :              当时间相同之水桶天数。 :    b.分身发言有犯板规:这里就还有加法後再乘以2,而且需先预算该次分身帐号 :              所应判的天数再和主帐号原天数加相後再乘以2,所得才 :              是最後主帐号新判的天数,然後分身帐号再相同处之。 :              而且上述指的预算该次分身帐号所应判的天数,不是只看 :              单次所犯板规抓一次刑度,还要以使用者的观点来看有无 :              符合板规四之累犯加重制。 盲点在於. 如果不将板主得视情况加重刑度最多7天的权限纳入. 就会出现一个第三违规人第一次违规判决禁言七日, 第二次违规纵妨碍板面行为严重 板主依旧无权予以加重判罚. 比如说: 一. 第一次引战挑衅违规, 禁言七日. 第二次严重引战挑衅违规, 应禁言十四日. 却受限於板规模糊地带而只能判罚十四日而未得到累犯的惩罚, 这显然不合理. 二. 第一次引战挑衅违规, 禁言七日. 第二次违反隐私权违规, 应禁言三十日. 难道此时也只能判决禁言十四日吗? 严格来说, 板规应明文规定遇到上述情况时取刑度较重者判罚. 或是天数加重後再采第四点之累犯论处. 不过既然没有明文订定而存在模糊地带, 解释权在谁身上? 在板主身上. 板友有权请板主提出解释并由组务认定之, 但是未拥有解释权力. 不过刑度部分直接影响到申诉人此回判罚, 我认为虽属板规讨论范畴, 此项於申诉期在组务板提出质疑倒无不妥. 确实的解释还是要请wow板BM提出说明, 然後再由组务认定判决合理与否. : 2.未依合逻辑之流程判罚: :  再开始之前还要先定义2则很有争议,但板规没明订的事: : A.如果同时触犯板规一、二、三,刑期是要用一罪一罚制相加, :    还是要用最大刑期制直接判? : B.如一开始第一点所述,板规四对水桶累犯之判断时,是要同警告依较合理的不论 :    三大项各自独立不并看,或是要依荒谬的所有项目前科水桶一并看? :  这边我懒得讨论了,因为各有2种状况,搞起来会变成2*2总共4个不同的状况算式。 :  就依板上先前大多数的判例采A.最大刑期制 B.荒谬制一并看  :  先拿我的例子来解释判罚流程之逻辑如下: :  将我的犯案,以发生次序来看分别标上简称和板主列的所犯板规 :  Z1=[公告] Zazzi 水桶30天+劣退     |板规 三.a. : E1=[公告] Eggholic 水桶30天      |板规 五 :  Z2=[公告] Zazzi 水桶37天      |板规 一.b.1./四 : Z3=[公告] Zazzi 水桶88天 |板规 一.b.1./四 :  Z4+E2=[公告] Zazzi Eggholic 永久水桶 |板规 一.b.1/一.b.2/二.a/四/五 : 假设现在是来判Z4+E2案的水桶刑度,当时的时空背景是帐号Zazzi已因Z3水桶88天中, :  分身Eggholic写了篇文章被劣退,因此判罚,故逻辑流程应为: :  1.先判Eggholic该"文章本身"犯了哪些板规 : 2.计有板规一.b.1/一.b.2/二.a : 3.再就每条之情节轻重定刑,依最重论14天(预算1) : 4.再查看有无违反板规四,有 : 5.再依水桶累犯荒谬制,以"使用者"(非该帐号)来抓累犯次数, :   而且不看前科犯什麽罪,有水桶就算,故共4次(分别为Z1、E1、Z2、Z3) : 6.板规四所谓之"该次",是指这边的14天(预算1),不是抓前科88天, :   要抓前科则内文要改成"前次",故照板规四流程算法为 : 14*2^4=224天(预算2), : 换句话说就是前科累犯已有4回,本刑被判累犯加重乘以2的4次方(16)倍。 : 7.再看有无违反板规五,有 : 8.那有无违反分身发言犯板规,有 : 9.於是主帐号(当下是88天) 得以延长(加法) 分身所应处分之水桶期限(224天=预算2) : 88+224=312天 : 10.并将综合之水桶时间(312天) 加长一倍(乘以2) : 312*2=624(这是主帐号最後新判的天数,也就是Z4刑期) : 11.其分身帐号并处以与主帐号同样期限水桶 : 624=624(这是分身帐号最後该判的天数,也就是E2刑期) : 12.完成。 :  当然上面是依当时前科已成的时空背景判Z4+E2案,如果板主有兴趣把以前的乱判 :  再照正常逻辑算清楚再来判本次Z4+E2一案也可以,不过我想於事无补? : 三、结论: :  其实板规很多细节都没明订清楚,如要依仅有的法条来判,板上有累犯、分身的前 :  案例,几乎都被乱判,人家懒得细究申诉而已。我想身为板主,有义务先自己搞懂 :  判罚流程怎麽看,刑度怎麽算,有问题或争议的就修法或补增细节或但书,不然有 :  了争议,请您来解释也解释不清。 我反对对BM的裁量权下评价, 尤其使用「荒谬」一词作为批评. 此处质疑的回应如前述: 板规模糊地带的解释权在板主身上. 基本上申诉人与本人的对话有为申诉人的申诉案例作出一些厘清并找出争点. 申诉人主张申诉人的违规应采累加论罚而非WOW板板规第四大项所明文规定的累乘. 惟同样的, 解释权在板主身上, 认定权在组长身上, 本人不便代为回应. 倘使这段对话有为判罚争议提供了一些厘清, 也许wow板BM群或者st板主本人可以趁此机会对板规的模糊地带作出解释. 相信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 ---------------------------------------------------------------------- 以下是路人个人观点, 请不必回应. 人与人的互动过程中, 要表达一件事情的方法有许多. 成长的过程我们早已透过经验学习到了怎麽样的说法容易令人接受, 而怎麽样的说法并不容易让人舒服. 遗憾的是BBS的环境或许是人真的太多了. 人一多起来就容易出现三个特徵: 匿名性高 辨认性低 智商偌降 (这三点有社会学研究的证据) 所以我们学习到的互动方式在一些情况或是对抗当中偶尔会刻意反其道而行 「我知道这麽说会让你难以接受, 但因为你是敌人, 我本来就不准备说服你, 所以我采取这种说法真正的原因在於他的副作用会让你不舒服.」 这就成了绝大多数引战挑衅的基础心理. 能够上bbs就代表基本的心智程度都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准以上. 怎麽会不懂得这些? (学龄前小朋友讨玩具时都知道怎麽修饰语句了, 有能力操作电脑者又怎麽不会?) 没有错, 人类遭受到拒绝或是负面评价之时, 由於本身自我受到挑战, 为了保护自己. 避免认同负面言词对自己的评价致使对自我价值产生怀疑, 人类习惯拒绝接受. 更甚者彻底否定所谓的对抗言论. 然而很多场合毕竟有条线在, 越过了就是不可以. 诚实的说, 申诉人违规文章中的诉求本人虽然不十分关心, 但认同意淫言词无益於助长游戏看板讨论风气的论述. 如果好好说, 就算接受性不高, 至少可以立於不败之地. 请了解, 申诉人受到惩罚的并非你的诉求, 而是你的手段. 白米炸弹客如果没有被阿扁特赦的话, 现在人还蹲在牢里呢. 但法官也是依法论判, 没有人针对他. 而wow现任板主群长期观来虽隐有不便与群众对抗 少了一些独立思考的特色, 基本是公正的. 我遇过的情况比申诉人多一些, 应该有立场说这个话. 今天申诉人的另一项诉求为st板主在判决中额外对申诉人作出评价令你感受到不满. 其实我也觉得st板主话说的不漂亮, 但是我们可能得了解一件事: 教化当然不是板主的工作, 然而为了维持板面, 板主有权选择各种合法而适当的工具. 此时教化本来就是手段之一. 申诉人可能会觉得在你受到惩处, 早已感到不满的当下宁可板主冰冷不带任何评价的下判决. 而非顺带训诫一般. 可是你知道吗? 训诫本身同样也是检察官与法官的权限. 如果板主认为这麽作有益於看板维持, 不仅是对你, 更为了示范给其他板友看. 那麽他的确是有权这麽做的, 这绝对无涉所谓引战的指控. (虽然话说的真的不漂亮, 我怀疑教化与示范的效果有限.) 所以我的建议是, 暂时把所有自我间的对抗, 赢或输丢一旁. 想一想怎麽样会让你比较舒服一些. 回顾申诉人的违规案例, 应该总是有比较好的处理方式对吧? 现代人一个比一个会处理事情, 却不一定懂得照顾心情. 你跟我有类似之处所以我回这些, 虽然我不期待会出现接受性, 不过祝福你可以快乐一点. 好人也会做错事. st板主不是坏东西, 你的永桶应该很快就会撤销了, 服刑完毕後欢迎你继续回到wow板跟板友友善互动. -- 今日世人知道每一件事物的价格,却无法了解任何事物的价值。                     - Oscar Wilde 《葛雷的画像》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49.159.25.42
1F:推 BigCat:推後面那一堆 06/21 19:46
2F:推 Eggholic:您的第一段一直强调组务板不适合讨论WOW板的地方,要就私 06/21 23:52
3F:→ Eggholic:信或是移到WOW板讨论,那您为何一直讨论一直回文? 06/21 23:53
4F:→ Eggholic:何况您身份自承是一介路人甲,有需要可私信。 06/21 23:55
申诉人可能误会了什麽? 讨论wow板规的对象是wow板bm; 讨论wow板规的场合是wow板 不是在线上游戏群组组务板. 单纯讨论案例在这个地方似乎没有什麽问题? 基本上离题的部份我会标明, 离题部分是不期待回应的. 相对的, 如果申诉人期待当事人, 譬如st板主以及小组长回应你的诉求. 那麽就有必要先行检视程序. 包括申诉流程以及申诉内容. 在组务板 申诉板主(O) 申诉案例(O) 申诉与讨论板规(X) 差不多就是这样.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01:04)
5F:推 Eggholic:那请问您这篇有没有"讨论wow板规"? 06/22 01:12
其实我不了解申诉人这边询问的动机为何. 并不是每个不完全同意申诉人说法的人都是你的敌人. 这样你会很累的. 没有因就没有果, 讨论板规这件事情在组务板上根本不该出现. 如果案例中用得上, 那麽就是ST板主搬条文出来进行解释. 只要说得通, 说服了小组长, 那麽拿捏的尺就定了. 没有什麽讨论的空间, 在组务板进行看板讨论更不合适. 解释权自始至终都在wow bm身上. 退一万步说吧, 申诉人的板规理解如与板主本人产生出入. 只要板主能够举证过往判例一直是这样判的又或者板规订定时的本意为何. 就算文意上有模拟两可的情况, 此时听谁的? 一样听板主的. 因为ptt自始至终都是人治色彩浓厚的网路社群. 板主为了维持板面可使用的手段太多了, 板主的权限也的确就是这麽大. 板规则是妥协下的产物, 协助板主透过公式去处理看板问题. 有没有公式外的处置方式? 太多了, 而且我举得出例子. (隐板, 静板, 特殊状况下先处置事後才补公告, 指派副板主等等 在在都不是板规中明订的, 但是站规就是赋予板主这麽多管板手段的权限. <有些需先与组务讨论>) 尤其除了申诉人外, 撇开少数特定热门看板 (如八卦板) 鲜少会有使用者刻意违犯板规自尽再来对天数锱铢必较. 而板主如认定申诉人实质对於看板产生了妨害. 将申诉人之言论隔绝於看板之中的手段太多了. 逐句逐条逐推文逐对象都可以一个个个别以闹板或刻意引发笔战认定之. 所以拉回来, 滥权的指控从第三方看来是没有的. 一定要抱持着对抗的心态与整个环境互动也只是兜完一圈後再次回到组务板罢. 然後从st板主并未如上述使用诸多手段刻意限制并拉长申诉人的发言中可窥得 这里头没有什麽针对性在. 时间晚了, 其他的东西有空再回.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01:47)
6F:→ Eggholic:1.没什麽动机,您只是被我一问有没有"讨论wow板规"? 06/22 01:55
7F:→ Eggholic: 似乎出现了矛盾,要被自己打(X)了 "申诉与讨论板规(X)" 06/22 01:56
8F:→ Eggholic:2.我已经举证过往判例一直都不是这样判的(完) 06/22 01:58
9F:→ Eggholic:3.文意上没有什麽模拟两可的,BigCat(O)、I兄&st板主(X) 06/22 02:00
作任何事情都有动机, 任何的发言都会有期待. 当事人提出证据的时候宣称板规不合理显然不属於组务的业务范畴. 而旁人提醒申诉人什麽事情当在何处处理并提示BM处理事情的过程 并未存在所谓挟怨报复滥权乱判的情事针对的则是申诉人第二篇的指控. 我觉得这应当是有些不同的. 请了解, 争点标的是由申诉人提出, 在受到「这一点其实不适合在此处讨论」回应的时候 反诘提称「你不也是回了吗?」 就不是一件公平的事. 大猫前板主的判例示范了同一个条目下BM使用新板规的加倍禁言流程. 14天的基数从第一则违规计算或由最後一则违规计算结果都一样. 我不肯定这是否有支持到申诉人的主张. 请了解你的情况与举例并不相同, 也许你能找出一个相同的判例出来?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10:27)
10F:→ Eggholic:哪有什麽不公平,我就是主张现在状况,在这讨论板规适合 06/22 10:34
11F:→ Eggholic:你自己主张不适合在这讨论,又一直讨论一直回文, 06/22 10:34
12F:→ Eggholic:根本就是自我矛盾,莫名其妙。 06/22 10:35
你还好吗? 先喝口水. 出门一趟, 晚点如果可以平心静气的讨论事情後我们再来研究吧. 基本上这串讨论是好的, 我认为对於你本人归纳主张以及小组长归结争点都有帮助.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10:58)
13F:推 Eggholic:大猫的案例照你1561那篇的逻辑就是会算成28*2^2=112天。 06/22 10:59
14F:推 Eggholic:同是板主别人可以正常理解词义,老实说该次词义是常识 06/22 11:01
15F:→ Eggholic:您自己误解不承认,硬要坳什麽有解读空间,那就去解读吧 06/22 11:02
16F:→ Eggholic:您自我矛盾後跳针的言行,着实无法再跟您讨论。 06/22 11:03
应该是有什麽东西误会了. 56 = 14(当次违规)*2*2 = 14(初次违规)*2*2 = 28(前次违规)*2 怎麽说都说得通, 而且都没有偏离前述讲解的逻辑. 这部分只需要st板主说明现任BM群的认定方式就结束了. 是哪边令申诉人察觉我会主张28^4=112天的呢? 我很乐意说明每一个数字背後的计算逻辑. 然後申诉人可能得了解如果没有旁人出面对话, 现在的你就只是晾在那. 你可能归结得出自己的主张, 但不一定有办法凸显争点给小组长作判断. 在第三方发言试图提供一些厘清之时, 也许你可以表现适当的网路礼仪? 遗憾的说, 这种特质的一再彰显只会使得组务逐渐认同st板主所宣称 申诉人的言论对於看板讨论有负面影响之判断, 对你是相当不利的.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11:17)
17F:推 Eggholic:哇,您又提了一个新逻辑和算法,算初次违规就乘4倍, 06/22 11:28
18F:→ Eggholic:算前次违规就只乘2倍,硬是要坳成112天,m(_ _)m。 06/22 11:31
这叫做乘法交换率. 14*2*2 = 2*14*2 = 2*2*14 = 4*14 = 14*4 多次违规下, 前一次违规已经并入了再先前多次违规的累犯加乘. 直接将之再乘以二即为当回违规判罚天数. 这个计算方式在同一大项目的情节重大判罚内 (皆采最大刑度) 原理逻辑与以初犯作为积累基数相乘多次并没有什麽差别. (1+1) 1 1 14*2^ = 14 * 2^ * 2^ = 56, 请问哪边出现了112天呢?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12:02)
19F:→ Eggholic: 硬是要坳成56天(更正) 06/22 12:06
不是本来就56天吗? 说得通这就是一条逻辑. 现在只是等着看st板主究竟采用的是哪一条逻辑 就可以了解申诉人的当罚天数以及是否有误了. 出门办事, 晚点聊
20F:→ Eggholic:嗯,板规只有一种,你算式却很多,我好难懂,恕不再回应 06/22 12:07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49.159.25.42 (06/22 12:11)
21F:推 Eggholic:我也要出门了,周末家庭日,不过别再聊了,没交集啦。 06/22 12:53
我觉得这段讨论还是有点内容, 希望对你的案件可以产生帮助. 然後我很感激对话到最後我们都能平心静气的把彼此的立场与论述各自陈述清楚. 周末愉快:)
22F:推 joe0807:回Induction,人家逻辑清晰,讲的也有几番道理,而你每篇都 06/22 13:21
23F:→ joe0807:在自相矛盾,搞一大堆奇怪算式出来,脸都被打那麽肿了怎麽 06/22 13:22
24F:→ joe0807:还敢一直回,要不要先去照照镜子现在是胖虎还是胖熊,还在 06/22 13:23
25F:→ joe0807:那边比高不高招,我看对方玩弄你或挑动你情绪的手法,你恐 06/22 13:24
26F:→ joe0807:怕望尘莫及,洗洗睡了卡实在啦~ 06/22 13:24
你好, 其实我不知道你是谁. 在你回应之前其实我对於整串讨论的互动非常满意. 因为所有人都在尝试解决问题以及在谦和有理的互动中把情况变好. 肯出面发表意见是难能可贵的, 最糟糕的是麻木不仁. 如果你愿意的话, 可以提出自己对这个案件的观点. 每个人的切入角度各自不同, 搞不好会产生新颖的有力说法也不一定, 这样子一来对整件事情的解决就会产生帮助. 而我本人在这件事情上的确存在着既有立场. 我认为永桶处分似乎於法无据而且稍嫌重了些. 假如永桶问题不再存在争议, 接着讨论禁言天数的部分就端看WOW板BM怎麽认定板规的多重解释地带并提出说明. 只要於法有据, 怎麽处置都不要紧, 一般无关案件的看板使用者所关心的不是这些, 更没有必要计较之. 惟撇开永桶部分, st板主数月来的无偿付出应给予肯定. 这段时间的表现中规中矩而且没有出现过所谓渎职滥权的情事. 也因此我很希望能够为其人格面做辩护 - 以一个一般看板使用者的身分, 用侧面的观察做为佐证. 永桶欠缺法源是事实, 天数也有讨论的空间. 不过你愿意相信这是st板主刻意为之下的行为抑援引法条的一时失据? 我选择相信後者.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114.45.100.220 (06/22 15:48)
27F:推 joe0807:虎妈:蛤?数学考0分就算了,国文也考0分喔,该洗洗睡觉罗~ 06/22 21:52
28F:→ joe0807:虎妈:另外公民与道德的考卷呢? 胖虎(藏) 06/22 21:53
29F:→ joe0807:我谁喔?我也是路人甲,这堆文章我闲闲没事都看完了, 06/22 21:54
30F:→ joe0807:就是论事,板规判罚就像egg在1566那篇说的,条列的很好 06/22 21:54
31F:→ joe0807:逻辑也很清楚,说实话你跟st真的都是乱判,你第一篇的判罚 06/22 21:54
32F:→ joe0807:逻辑和这边上面的56天跟本就不同,还好你已经退任了, 06/22 21:55
33F:→ joe0807:不然都给你玩就好lol,板规写的很清楚,没什麽需要解读的 06/22 21:55
34F:→ joe0807:问题,你搞错那是你的问题,其他板主搞错也是他们的问题, 06/22 21:56
35F:→ joe0807:这边误解就是误解,没什麽空间可以有其他解读,我就不会 06/22 21:56
36F:→ joe0807:觉得可以拿什麽前几次犯的天数来当基数算,还有一堆莫名 06/22 21:57
37F:→ joe0807:其妙的加法就更扯... 06/22 21:58
38F:→ joe0807:你不用写那些五四三的在那边自我安慰和自我肯定,真的, 06/22 21:58
39F:→ joe0807:洗洗睡了卡实在.... 06/22 21:58
我想你不是来帮忙的, 你不关心申诉人也不关心st板主, 纯粹来找我而已. 只是不仅你的这只分身我不认识, 查了一下, 你的主要ID我也未曾来往. ID_Finance板的判罚纪录更与我无关, 所以虽然好奇, 我不十分关心我们是如何结识的. 也因此请原谅我不得不无视你的发言. 因为从免洗ID到你的文字, 实在没有特别值得他人重视的成分在里头. ※ 编辑: Induction 来自: 114.45.100.220 (06/22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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