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看板Sub_GOnline
标题Re: [申诉] diablo板 quen6788板主 水桶不服
时间Sun Jun 17 23:43:32 2012
首先,组务板请冷静、理性发言,双方的主张,唯有透过以理说服我才具意义,
对於争点提出各自的说明即可,情绪性发言毫无用处,包含嘲讽、挑衅都是,
来组务,目的是厘清真相、解决问题,而不是拼你死我活~
若至影响秩序者,组务板就必须下惩处以维持看板平静,严重者甚至会永桶。
请申诉者及其友人,发文之对象针对我,勿再有情绪性发言。
接下来,关於w版主的举证。
板规第七条
『7.水桶期间严禁使用其他ID发表文章或推文
,包含代po代推之行为视同分身发文』
此条板规属於发文规定,类似"总则"性质,通用於所有板上的发言,也包含交易文。
但问题就在那个上色的逗号,逗号後的副词子句,用以修饰前句主语的行为,
也就是形容"水桶中以其他ID发言"这个行为的范围。这是以字面上来解释~
如果把两句拆开,无论是变成第八点,或者直接跳行变另一句话,
都能变成总则中的一项附注说明,一体适用於整份板规~ 很可惜现况并非如此。
我很清楚板主想表达的是这些规定的立法精神所在,即为公平性,我也非常认同~
但,
必须充分让使用者明确知道规定,法规有明确性,群众才能有所遵循。
而目前,字面上是无法从「定义桶中开分身」扩及「定义所有视为分身类型」,
对於新的使用者来说,将无法使其清楚明了该句是在「定义所有视为分身类型」。
接下来,这个问题正是我要说的
→ OPOP5566:提供一个方向给你们战 小组长所解释的A点 06/17 19:53
→ OPOP5566:是否禁止代PO 06/17 19:54
→ OPOP5566:如果说有判例的话 是否可成立? 06/17 19:57
当一个版规必须由板主心证的时候,例如衡量挑衅的尺度,我们必须参考判例,
因为板规不可能把各种轻重程度列举出来,所以要从判例中比较标准有没有统一;
但此案的类型并不同,这是非黑即白的类型,有就有、没有就没有。
而
看板使用者,并没有义务查看别人被惩处的公告,因此尚不能以判例当规定为之,
但使用者有查看规定性公告的义务,因此若曾有分身的定义相关公告,仍可适用。
因此,此案除非有其他公告,足以表示对於"一切类型分身发文的定义"曾有公告周知,
否则仍依上文之初步厘清後续办理。
关於申诉者的忧虑,组务认为是多虑了~
※ 引述《ownlai (旺来)》之铭言:
: 当有人有心要陷害其他板上代工者
: 只要发篇文章贴一样的内容就可以让该代工者遭到水桶处置
要玉石俱焚的方法很多,不只这种方式,但这成本非常昂贵。
A发文,仇家B开分身C陷害之。板主桶了A+C,A只要写信申诉,这就是个争议案件,
争议案件就送帐号部查,帐号部不是省油的灯,分身C走过的痕迹都会被逮到,
B的本尊及其他分身DEFG都可能被逮出来,甚至可能本尊退注、分身全砍掉,
然後版主可将BC都认为闹板(刻意用板规害人,闹板无误)直接永桶
就算B很小心完全不留痕迹,那至少也毁了一只分身C,正常人不会这麽蠢...
养一只能发言的分身要很多时间成本,不花时间的除非像张爸那样砸钱找人养
: 就是大家都可以找代PO
: 被抓到只要声明是被陷害即可
超PO=两只被桶几天而已,谎称被陷害=代PO者永桶,甚至被帐号部砍帐号
谁会愿意为了替别人PO一篇文章而被永桶甚至砍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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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2.20.104
1F:推 totenkopf001:请教一下 A发文,仇家B开分身C陷害之 06/17 23:50
2F:→ totenkopf001:是否有违法? 就法律层面来说 06/17 23:50
3F:→ ganbaday:若足以诋毁A之名誉就会,例如我谎称代你PO援交文 06/17 23:54
4F:→ ganbaday:若是问陷人入罪,那不可能,BBS水桶不属於刑罚。但民事 06/17 23:55
5F:→ ganbaday:上可以主张受到损害去求偿,只要有办法证明损失XD 06/17 23:56
6F:→ totenkopf001:了解 感谢 06/17 23:57
7F:推 Skydier:同意第七条的逗点对於该句子意义的解释 这才是中文语法 06/18 00:01
8F:→ OPOP5566:我想问个问题 如果是曾有公告过 但没有写进板规的规定 06/18 01:38
9F:→ OPOP5566:是否可当作板规去做判决 06/18 01:39
10F:→ ganbaday:可以 公告也是规定呀.很多站规都是分散在各处的 06/18 11:25
11F:→ OPOP5566:OK 感谢小组长的说明 06/18 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