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nbaday (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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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检举] SD-GundamOL版 terry750510板主 渎职( …
时间Sun Feb 12 17:07:49 2012
前言:
这个案子当时我苦恼好一阵子,也有跑去问长官,挣扎了很久,後来忙其他案子,
就把SD的积案给忘了,现在翻出来,决定还是忍痛判决,这个案子主要是陷入情、理、
法之间的矛盾,於法没啥好说,但综合情理又实在判不下手。
事发经过:
1.某新手甲,发表一篇无伤大雅的违规文。
2.申诉者a 将其列於检举名单中检举之(当时a 进行大规模检举)
3.版主T 看到该文觉得无伤大雅,本来要丢水球请新手自删,但新手下站了,
T 觉得留着不妥,就顺手删了。
4.T 删掉後才看到a 检举信,想说该文无伤大雅,而检举者a 以非常态性逻辑大量检举,
再加上甲乃PTT 新手,不想让她直接吃水桶,回信谎称【自删】,看能否让a 不追究~
5.另一板主as也有收到检举信,讨论後觉得T 的做法不行,所以把屍体挖出来改判,
由as写完最後判决文之後,T 发公告,公告内不刻意修文,也间接承认是版主删的。
6.a 察觉有异,写信问甲,证实甲并非自删。
7.於组务检举案中,组务询问版主,T 版主坦承不讳。
争点:
情、理、法之间的矛盾,孰轻孰重?
说明:
站内信虽属私人空间,但关於板务之往来信件仍属板务范围,站长已有明示,
该信为申诉者於"板务违规检举"上之驳回检举用,系属板务行为当无疑义。
而版主在驳回之理由上直接杜撰不实言论以欺瞒检举者,已属失职,
唯此案须考量的点并非仅有是否失职而已,分析如後~
1.或许申诉者是a128,有些人可能认为很好处理,但在处理个案时必须抽离身分,
假设申诉者是我,而我遇到版主这样时,若不能以站规相绳,何以心服? 因此,
纵然a128之行为多有可议之处,尚不得以此为由合理化版主不合适的做法。
至於非常态性的大量检举仅属争议,是否为真难以评断,但只要未违反站规皆属合法,
现实中案例更多,就算是真的故意滥讼告几百人的,检警依然得一一依法办理。
2.或许版主是出自於一片好心,妇人之仁亦为仁,人性怜悯无辜之恻隐心肠难能可贵,
在情理上实无苛责之理,然而想法出於善念,但做法就违背职业基本守则了~
举个之前新闻看到的例子,某妇人摘了乡公所一块钱的路边小花,
警察却以偷窃罪相绳,遭到严重谴责。但假设是有人报案,警察能不抓吗? 只好抓了~
又假如警察对报案者谎称那花不是乡公所的只是野花呢? 无异於挖洞给自己跳...
3.当然,版主碰到情有可原时是可以技术性地放人一马的,在不违反站规的前提下,
比方说,规可没限制板主违规出现几天内要处理;更没说违规者修正删除後,
是否仍须追加处份(把这个认定权交给版主制订,我个人是认为小错误有改都不追究);
站规更不禁止板主写信先提醒。因此,对於情有可原的小违规,先写信劝导,
教导并促其改善违规处,亦为人性管板的好方法(当然会累很多,也不是必须的)
要在善念与依法行政之间取得平衡,是可以双赢的,请各位板主引以为监。
那麽此案判决呢? 此案属於故意而非过失(不小心)造成的错误,因此不可能轻放,
否则判例一开後果难以想像,但板主之动机出於善念,若重罚之则难谓公义,
再加上T 板主於事後与as版主讨论时并未加掩饰,公告中亦间接坦承文章确为自己删的,
再者组务案时亦毫不矫饰坦白以对,依此组务裁定:
版主由警告降为口头警告处分,但附加类似缓刑条款,
此後若有相似性质违规将会把惩处升回警告并罚,直接拔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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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这个真的好沉重阿,等等来看林书豪的重播调剂一下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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