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baby (蔡小璐)
看板Sub_GOnline
标题Re: [申诉] Mabinogi板aova
时间Thu Aug 7 02:00:49 2008
※ 引述《ChienFong (阿宅准备好了╰( ̄□ ̄ ))》之铭言:
: ※ 引述《PPbaby (蔡小璐)》之铭言:
: : 所以呢?再这里的时间切点是没有版规的,所以一切按照版主会议作成决议,
: : 您要看纪录欢迎找我调阅,不过看来这些东西根本与本案无关。
: 有板规 照板规 没有板规 自我判断?
: 怎麽不觉得有哪里不妥?
: 要说板规没提到累犯加重
: 从头到尾就是在强调这个板规的问题
: 你要认为判决不公所以申诉
: 难不成组长的判决不具任何效力?
: 还是说 你根本不尊重组长?
时间切点玛奇版当下有没有版规?
: : 如果你仔细看会看到关键字叫做判例。
: : 所以呢?其他版主作的裁判并没有逾越法条的裁量权限,当然可以援用为判例,
: : 我不知道你是没念过法律还是法绪被当掉= =?
: 不好意思 读生物的
: 法律这东西真要说起来你要比较专门
: 咱们这些没学法律的还不敢乱来
: 学法律难不成会让人有想挑战板规的举动?
: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 行为人对於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
: 可以说你在板上的言行是故意的也不为过?
: 回头看看 该收录的板主有留下纪录
: 回头看看里面那个人是怎麽回应板主
: 去问问看其他人 看他们怎麽想
所以呢 之前没判吗? 别笑死人了 = =
: 判例?
: 判例为裁判之先例,原非法律,法官既须依据法律独立审判,自不受判例之拘束,特别是在
: 采大陆法系成文法之我国民法法制下,更是如此。此外,民法第一条规定:「民事,法律所
: 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系就民法法源所为之基本规定。其中亦未明白提
: 到判例是否得作为民法法源。惟就相同性质之案件,下级审之见解若与上级审有异,常於上
: 诉中被废弃。因此判例於事实上多具有拘束力。此外,最高法院更於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
: ○四五号判例中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四九六条第一项第一款所谓适用法规显有错误,应以
: 确定判决违背法规或现存判例解释者为限,若在学说上诸说并存尚无法规判解可据者,不得
: 指为用法错误。」此判例将判例自身提昇至与「法律」相同位阶之法源,使判例在我国民法
: 上之地位相当於法律,惟仍有学者质疑之。
: 判例没有和板规冲突 不是吗?
: "下级审之见解若与上级审有异,常於上诉中被废弃"
: 这不就是在说如果组长认定和板主有异 板主的判例就会被废弃
: 但是
: 组长的看法和板主无异
: 这个判例说不定能被继续沿用
: 甚至正式列入板规
: 难道不是这样?
所以我说这是个违法的判决无错,法有规定则需按照法律作判决,此谓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行政,又可称为『行政合法化』原则,系指一切的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的规
范。此原则向来可以区分为『法律优越』与『法律保留』两项次原则。
简而言之,乃指行政权力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之规范为之,在积极的面向上,要求行政
行为须有法律之依据;在消极的面向上,则要求行政行为不得抵触法律。故依法行政以此
可推导出二方面之意义,亦即,「依法行政」实具有消极和积极二方面之内涵。
其实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性,并不是出於学理上的提倡,而是来自国家最高规范——宪法
的明文规定,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依法行政的基础理论
法治国原则:国家一切行为必须有法律加以规定,法律必须使人民有可预见性。
基本权利之保障:人民权利应受保障,非以法律,或法律未授权不得限制。
行政行为不得抵触现行有效之法律。但因为法律优位原则不要求一切行政原则都必须要有
法律之规定,因此又称为消极之依法行政,例如宪法第一七一条、一七二条。
至何种事项应以法律直接规范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规定,与所谓规范密度有关,应视规范对
象、内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之轻重而容许合理之差异:诸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
民身体自由者,必须遵守罪刑法定主义,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权利
之限制者,亦应由法律加以规定
*释字443之整理:建立了「层级化法律保留」,如下。
宪法保留:例如宪法第八条关於人身自由之限制程序。
绝对法律保留:例如剥夺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体自由者,以制定法律之方式为之。
相对法律保留:涉及其他人民权利之限制时,可以由法律授权主管机关发布命令补充之;
给付行政亦同。
非法律保留:执行法律之细节性、技术性事项,因为对人民影响轻微,故没有法律保留亦
可允许。
: : 版规有没有写? 而且你算数有问题三张黄排就一周了,原来这里我判的还轻了(笑)
: 四篇转录文是同一事件
: 这还是头一次听说可以这样计算所有篇数直接乘上去
本版创版时期就以如此方式判决且踩数罪并罚制度,版规有写。
: : 版规当下有写就判阿。
: : 要转文要转对暴力贴删除自己有利的是很不道德的行为,这篇判决是
: : 第二十四条 转录他人文章前务必徵求原发文者同意(删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财产
: : 权。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删除该文,黄牌警告一次,累积三张黄牌, 红牌出场一周
: : 。(新闻转贴不在此限)
: :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不符看板讨论主题文,考试问题有国考版,帅哥美女有表特版,徵友有欧
: : 兔版。初犯黄牌一张,文章删除,积三张黄牌,红牌出场一周。
: : 第三十一条 严禁将他版事务带来本版。
: : 他版事务指个人恩怨与本版无关之事务,可引述例恨版有关警察的文彰如何
: : 如何等等,但是不可以出现ppbaby在恨版每次都发表反警言论巴拉巴拉这类
: : 就违规,即处罚对象。
: : 初犯黄牌一张,再犯观众席三周。
: : 依三十一条 3周*3 9周 掰
: : 以最重处刑*违规
: 请列出这次事件加重刑期的乘法公式在哪?
: 难不成(1+1+3)*1.5 = 9 并非唯一解!?
: 哪边生出来的加重标准?
: 如果要说犯了两项以上违规条件
: 第二十六条 一篇文章具备两项以上违规条件者,直接设劣文并红牌四周。
: 这一条又是什麽?
再犯处行以最重论处*罚责数,如果您数学不好可以重新念小学。
: : 警察生活版有严谨的转文制度一切要转入转出的文章都不需检附转文同意到版主信箱。
: : 该篇是转文者先斩後奏才是,先转了没附转文同意被砍,後续补齐才撤销。
: 第二十二条 转录他人文章前务必徵求原发文者同意(删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财产
: 权。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删除该文,黄牌警告一次,累积三张黄牌, 红牌出场一周
: 。(新闻转贴不在此限)
: 试问板规哪边有写转录文需要先通过板主审核?
: 砍文就因为它是转录文 就这样?
: 就板规上你连问当事人都没问 是有什麽资格先砍?
法条友写名没附就砍,违规就直接砍除。
: : 所以我是不是解释了这项法条?
: : 从开版至今所有转文都需要检附,你要看我可以转给你看,
: : 不过这又与本案就又背离更远了。
: 麻烦请你贴出板规来
: 要说你和谁讨论这一点根据也没有
版规有写且有判例,你要没看见我也懒得讲你-.-
: : 这篇的公告是 请贴完全一点=__=
: : 第十三条 裁判确定前犯数处罚者,并合处罚之。
: : 第二十四条 转录他人文章前务必徵求原发文者同意(删除推文者亦同),尊重智慧财产
: : 权。
: : 未徵求同意者直接删除该文,黄牌警告一次,累积三张黄牌, 红牌出场一周
: : 。(新闻转贴不在此限)
: : 警告*3才是一周
: 转文是一次行为 跟篇数有何关系?
: 从来没听说过原来可以这样四篇=四倍
你可以看本版版规采数最并罚制度,这点从来没改过。
: : 本版版规总则偏我会建议你去详阅=__=
: : 过两个月就会加重到永久水桶了。
: : 而且skyirisation有依照
: : 分身累犯加重又加重累积到无期徒刑。
: skyirisation可是初犯不是吗?
: 结果好几个判决都是
: "我认定两篇就是1+1=累犯 三篇就是1+1+1=重大违规"
: 还加重累积到无期徒刑
: 这种算法是写在板规的哪边?
: 难不成是写着
: 本板板规有分 死刑 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 警告
: 界定是:我爽?
: 怎麽不说骂一句 = 违反一次
: 骂两句 = 违反两次
skyirisation不是初犯,之前有分身入桶过了。
: : 是你没贴文全判决喔,所有的法条排除法规尚未成型的判例之外皆有法律依据。
: : 我怎麽敢跟玛奇的版主抢。
: 多少判决当事人是初犯 却被当作累犯看待?
: 马上加重 一次就永久水桶
: 真要比较过去其他判决来说
: 您的判决还更显得有争议
请你去申诉阿 (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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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68.74.250
※ 编辑: PPbaby 来自: 219.68.74.250 (08/07 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