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cundus (Silence)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申诉] P&D版 jschenlemn版主 判决标准不一
时间Sat May 16 23:44:11 2015
申诉人:secundus
被申诉人:jschenlemn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诉诉求:1. 请版主依照版规3-1 及过往判例, 予以当事人superLM应有之处置
2. 对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决标准不一 之疑虑
申诉内容:
以下检附 [证一] [公告]
#1LKmpNcM一案说明
#1LL43-ow (PuzzleDragon)
[证二] [公告] 违规行为水桶判决 (cokaka、panbie)
#1LKmpNcM (PuzzleDragon)
[证三] [公告] 2015年5月公告板规 暨推荐检举区
#1LHaQX9l (PuzzleDragon)
[证四] R: [通告] 对於
#1LL43-ow文章判决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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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一. superLM於[证一]中有以下发言
[证一] 第 282~348 行
1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2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3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 05/14 14:59
4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5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二. 依据jschenlemn版主於[证一][证二]中之逻辑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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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一]
2. 当事人认定问题
cokaka君与panbie君虽然没有明确针对特定版友攻击,
然而从前後文对话、隐喻影射之对象
足见两人对於「某一特定群体」之攻讦嘲讽 (详见3. 违规认定)
对於特定群体之攻击,当事人之认定会变得较为模糊,变成不特定的当事人
只要版友认为自己属於该群体之成员,都可能是当事人
且认为某些言论已对该群体之身分、人格、名誉有所影响
自然可以提出检举。
[证二]
2.b. 经查该文中,cokaka君与panbie君使用具挑逗性之文字与嘲讽特定群体
其中「耳机肥宅」与「废物」两字,就该段推文而言,均具有贬抑他人之意涵
虽推文中,未见明确两人所指称之对象与形容之对象。然已有其他板友检举,
足见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悦,具引战之事实。因此依据版规3-1,予以水桶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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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人因 1. 莫名被挂上 "旁观者很激动" 之名牌
2. 被认为我不应对判决有所质疑, 要质疑就得先去选版主
3. 无端被指称为CO之分身, 还被指称这样很难看
对此感到相当不愉快, 认为此推文有挑衅, 引战, 人身攻击之意
故於[证三]中以当事人之身份, 提出对superLM之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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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三] 第 942~957 行
6F:嘘 secundus: #1LL43-ow superLM 3-1 挑衅, 引战05/14 19:24
9F:→ secundus: 1.由证一 - 我是旁观者, 该推文中所言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9:26
10F:→ secundus: 令属於旁观者群体的我感到不悦, 有挑衅, 引战之意图05/14 19:28
11F:→ secundus: 2.证一 - 另条推文曰"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05/14 19:29
12F:→ secundus: 该推文中之"你"可视为在指定同页中有推文的我05/14 19:31
13F:→ secundus: 又, 该言论认为我不应对判决有所质疑, 令我感到不悦05/14 19:33
14F:→ secundus: 同样有挑衅, 引战之意图05/14 19:33
15F:→ secundus: 3.同证二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 05/14 19:39
16F:→ secundus: 很难看", 我在该篇有推文, 而此推文有暗讽我为05/14 19:40
17F:→ secundus: cokaka分身之嫌, 令我感到不悦, 同有挑衅, 引战之意05/14 19:41
18F:→ secundus: 以上, 陈述完毕, 烦请j版主照 #1LKmpNcM 标准处理, 谢谢05/14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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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jschenlemn版主於[证三]中回应为, superLM之言词不到受理标准, 不予受理
[证三] 第 999~1172 行
19F:推 jschenlemn: superLM使用之词汇并未达引战标准05/15 00:28
20F:推 jschenlemn: 因此不判罚05/15 00:30
21F:推 jschenlemn: 这我无法明确回答,需要依照当时情况与个案判断05/15 00:35
22F:→ jschenlemn: 但是大原则是不变的05/15 00:35
23F:推 jschenlemn: 你们只有说不悦,却没有指出被检举人具体违规项目05/15 00:40
24F:→ jschenlemn: 单纯依靠你们的感受可能无法视为引战 05/15 00:40
25F:→ jschenlemn: 关於本检举案就结案 05/15 01:16
26F:→ jschenlemn: 因为经判定没有违规呀,阿不就可以结案了05/15 01:23
於[证三]中之讨论过长, 节录部分无法表达全意
为免误判, 烦请组务参照[证三]第 999~1172 行
敝人早已於[证三]中明确列出被检举人之三项具体违规项目
jschenlemn版主却认定没有指出
且於[证二]中, jschenlemn版主
明确指称
"
然已有其他板友检举,足见其推文已造成他人不悦,具引战之事实。"
令人不由得对jschenlemn版主
是否有以相同标准处理此检举案, 感到疑虑
四. 依据过往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1LBdFSUs (PuzzleDragon)
[证一] [证二]
以上判例中
吕龙, 护吱大将, 烂草莓, 废物, 意淫王, 高端群, 烂群
等名词, 均被视为对特定族群/个人之挑衅、贬损
在superLM 之言论中, 将推文者(包括我)视为
1. 凑热闹的
<= 由[证一] "旁观者很激动" 推出
2. 判了就别质疑, 不满意就出来选版主
<= 由[证一]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推出
3. 他人之分身, 且说别再推文了
很难看云云
<= 由[证一]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推出
又由
#1LFWd0L3 (PuzzleDragon) #1LF11zu7 (Sub_GMobile)
27F:→ caca5566: 反正吕龙玩久了脑袋也变傻了 不意外03/27 04:46
比对
28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两者皆指向特定群体 (
吕龙玩家 /
推文者)
两者皆有贬抑用词 (
脑袋也变傻了 /
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
两者皆造成该篇之推文言词激烈化, 有引战之实
(
#1L5HCVxy (Sub_GMobile) 第 90~247 行 /
[证一] 第 282~437 行 )
而superLM之言词更有
诬指推文者为他人分身之意
再由
#1LBdFSUs (PuzzleDragon)
29F:→ Gravity113: 挑衅?这点程度对台泥战神来说根本是耳边风吧04/15 15:01
30F:嘘 TinyMaster: 所以他有受理吗?04/15 15:02
31F:→ Gravity113: 玩吹牛的时候不就是要引导人家的认知吗04/15 15:02
32F:→ TinyMaster: 你们少付啥关我啥事 没受理是事实阿 ㄏㄏ04/15 15:03
33F:→ Gravity113: 光凭台泥大师这点应该都是战无不胜的吧04/15 15:03
34F:→ a24285293: 这群太不团结了 学学彼岸花好吗04/15 15:11
35F:→ Gravity113: 台泥还有甚麽快来爆啊,押这麽久就只有这样吗?04/15 15:14
36F:→ Gravity113: 还有可以爆吗,等你爆完04/15 15:13
37F:→ superLM: 不想看的人就不要看阿 什麽私信处理 还有版友想知道阿04/15 15:18
以上均被Gravity113版主判定为引战
*仅节录部分内容
比对
38F:→ superLM: 版主辛苦了 判决非常合理 当事人都没上诉了 旁观者很激动05/14 14:56
39F:→ superLM: 真的觉得判决不好 你下次就出来选 不要一直找版主毛病05/14 14:58
40F:→ superLM: 当这版主很倒楣05/14 14:59
41F:→ superLM: 我劝CO还是赶快上诉吧 不要开分身在那边推文很难看05/14 15:01
42F:→ superLM: 敢酸人就不要怕被桶还开分身在那边闹 省省力气去上诉吧05/14 15:02
但jschenlemn版主认定superLM之言论,
不到引战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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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综上所述, 敝人认为
1. jschenlemn版主并未以与
[证一], [证二]
判例
#1LFWd0L3 (PuzzleDragon)
判例
#1LBdFSUs (PuzzleDragon)
判例
#1LF11zu7 (Sub_GMobile)
相同之标准
处理[证三]中, 敝人所提之检举
2. 依过往判例
superLM之言词, 与其造成之後续影响, 应已达到引战之标准
但在敝人之检举中, jschenlemn版主认定superLM之推文并未达到引战之程度
3. 版规 7-1-4 明订水桶处置後禁止开分身发推文
因此, 被视为某被水桶者之分身
对敝人来说,
无疑是指控我违反版规, 明显有伤害名誉, 人身攻击之实
4. 根据
#1L5HCfA3 (Sub_GMobile) 第 2304~2326 行
#1LF11zu7 (Sub_GMobile)
即便caca5566
有道歉之实, 但仍旧被判违反版规 3-1
又根据
#1L6Bf-EG (Sub_GMobile)
即使当时之版主群认定caca5566之吕龙言论
并非指向检举人jschenlemn
未达 3-1 标准, 但最後仍旧判定违规
承上, 当时之检举人jschenlemn并未接受版主对
吕龙玩家 之解说
因此, 敝人认为现时亦不需接受superLM对其推文中
cokaka分身的指称对象 之解说
[证三] 第 1102~1188 行
还请组务比照过往判例处理
根据以上推论, 敝人认为 jschenlemn版主有 未循以往判例, 判决标准不一 之疑虑
望组务明察, 并各自予以适当之处置
以上,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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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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