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rakishou (白蔷薇・雪华绮晶)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Re: [申诉] 不服PuzzleDragon版版主判决
时间Sat Mar 28 22:53:59 2015
※ 引述《jschenlemn (sinra)》之铭言:
: 申诉人:jschenlemn
: 被申诉人:iloveconic/kirakishou/Gravity113
: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 申诉诉求:请版主依照版规予以当事人应有之判罚
: 申诉内容:
: 1. 事件说明
: 首先,本次案例为caca5566君,於[证1.] 之推文,另有iljapan61君
: 於[证2.]提出检举。然而板主却於[证2.]予以免罚。本人认为极其不妥,因此於[证2.]
: 对於板主之判决提出申诉。而後与版主沟通结果[证2~证6.],我认为
: 版主1.并未弄清楚板规中申诉之程序
: 2.并未落实版规之内容
: 因此提出本次申诉
: 2. 程序说明
: 虽本人并非最一开始提出检举之当事人,然而本人亦为吕龙玩家,於[证2.]中
: 也一再强调本人受到不实指控与攻击。也寄信给版主,并於[证5.]中正式提出检举。
: 本人已经达到事前沟通之义务。
caca5566并未在文章中明确指出 你 此外 你所谓定义的吕龙玩家为何?
所以 你一再的强调自己受到不实指控与攻击
你如果为原发文者就算了...你连推嘘文也未曾在该篇文章出现过
你所谓的定义 自己是吕龙玩家无法证明 且范围太过广大模糊不清
只要拥有吕龙就是吕龙玩家 还是有用过1.2次吕龙就是吕龙玩家?
是你认定 还是 我们认定? 还是大家认定? 你似乎无法说出明确答案
: 3. 申诉内容
: a. [证1]caca5566君之推文「反正吕龙玩久了脑袋也变傻了 不意外」。
: 我认为这是明确针对使用吕龙的板友明确的人身攻击。
: 然而板主却说板规3-1「不适用」。却没有具体说明理由为何
关於此案例 遭申诉者caca5566虽被以3-1引战检举 也就是你所谓的
「反正吕龙玩久了脑袋也变傻了 不意外」
单就整体文章caca5566的回应,争议发言可以判定是针对原po的文章而言,
并非明确的直接指出是 整体使用吕龙的板友,除非他今天是写说
反正 "你们" 这群吕龙......
再回到整体文章 caca556在文中还是给予发文者适当的组队建议、
你要说是人身攻击也未免不是很合理, 今天 我可以人身攻击完後 拍拍屁股就走
用不着再对发文者 回应说 队伍用哪些角色 比较好
caca5566今天的情况 就像是 吕龙文这麽多 你为甚麽不先去爬一下的
短暂性情绪发言 且针对范围也模糊
这种情况也很常出现在日常生活中
就像是
今天 你妈 念你怎麽算数 都不会 质数没有1 骂你个两句後,还是跟你说明一次
此外 原发文者 也未明确 且 明显 表示 厌恶於caca5566言论之人身攻击程度
原发文者 还说 甚麽言论都接受
故此 我们认为 虽然有踩线之嫌疑 但并不到3-1的处理方式
: b. 於後续沟通中,版主一直说明要依照板规7-2-2程序。
: 然而,该程序之规范是对於『非当事人对於版务之异议』
: 如果是当事人,应不受其限制,得迳行向版务提出申诉。
: 反过来说,难道我自己受害,还需要找其他五人帮我一起异议吗?
: 这是极为吊诡的事情。
: 因此本规则应是板友对於板规异议的管道,不应该是限制当事人申诉的理由
这边我想你搞错了喔 ! 当事人是7-2-1 且 迳行向版务提出申诉
7-2-2 则是针对 对判决有异议之板友
不过 你认知上或许有误 这点 我们也尊重你自己的认知
: c. 重力板主说caca5566君是针对原发文者,因此不把我视为受害当事人
: 我认为这说法并不合理。
: 一来是,该句话针对的是所有使用吕龙的玩家,不能以发文者是谁来看当事人
: 而是所以使用吕龙的玩家,都应该视为受害当事人
: 再者,於#1KvW72nU (PuzzleDragon)之判决中也显示,检举者并非发文者
: 然而板主予以判罚,这证明并非只有发文者能够视为当事人
: 不然非当事人岂有检举之理由?
这边 跟我上面说的一样 你所谓的 吕龙玩家 太过广大 且 范围定义模糊
如果人人都说他们是吕龙玩家 都要检举 那请问 我们该如何受理?
随便一个路边的 小猫 小狗 我们不就爆炸了
关於不把你视为 受害当事人 我在上面也说得很清楚了
: d. 同一案例#1KvW72nU (PuzzleDragon)也显示,说人肥宅是明确攻击
: 说人脑袋变傻却又不是。
: 同样明确针对特定群体攻击却有不同的标准,令版友难以措其手足乎
#1KvW72nU 此案例为 重力版主所判断
当时 我 和 另一位i版主 并未参与此案判决(我们只是普通版友)
我们尊重 重力版主当时其判决
所以你提起的
#1KvW72nU 要用在此件 实属勉强
毕竟 当时为1人 现在则是3人 时空背景 人事物皆不同
: - - -
: 以上理由,希望小组长明察,予以当事人应有之处置,并依照版规3-1
: 予以caca5566君水桶七日之处分。
: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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