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schenlemn (sinra)
看板Sub_GMobile
标题[申诉] 不服PuzzleDragon版版主判决
时间Fri Mar 27 16:20:46 2015
申诉人:jschenlemn
被申诉人:iloveconic/kirakishou/Gravity113
看板板名:PuzzleDragon
申诉诉求:请版主依照版规予以当事人应有之判罚
申诉内容:
1. 事件说明
首先,本次案例为caca5566君,於[证1.] 之推文,另有iljapan61君
於[证2.]提出检举。然而板主却於[证2.]予以免罚。本人认为极其不妥,因此於[证2.]
对於板主之判决提出申诉。而後与版主沟通结果[证2~证6.],我认为
版主
1.并未弄清楚板规中申诉之程序
2.并未落实版规之内容
因此提出本次申诉
2. 程序说明
虽本人并非最一开始提出检举之当事人,然而本人亦为吕龙玩家,於[证2.]中
也一再强调本人受到不实指控与攻击。也寄信给版主,并於[证5.]中正式提出检举。
本人已经达到事前沟通之义务。
3. 申诉内容
a. [证1]caca5566君之推文「反正吕龙玩久了脑袋也变傻了 不意外」。
我认为这是明确针对使用吕龙的板友明确的人身攻击。
然而板主却说板规3-1「不适用」。却没有具体说明理由为何
b. 於後续沟通中,版主一直说明要依照板规7-2-2程序。
然而,该程序之规范是对於『非当事人对於版务之异议』
如果是当事人,应不受其限制,得迳行向版务提出申诉。
反过来说,难道我自己受害,还需要找其他五人帮我一起异议吗?
这是极为吊诡的事情。
因此本规则应是板友对於板规异议的管道,不应该是限制当事人申诉的理由
c. 重力板主说caca5566君是针对原发文者,因此不把我视为受害当事人
我认为这说法并不合理。
一来是,该句话针对的是所有使用吕龙的玩家,不能以发文者是谁来看当事人
而是所以使用吕龙的玩家,都应该视为受害当事人
再者,於
#1KvW72nU (PuzzleDragon)之判决中也显示,检举者并非发文者
然而板主予以判罚,这证明并非只有发文者能够视为当事人
不然非当事人岂有检举之理由?
d. 同一案例
#1KvW72nU (PuzzleDragon)也显示,说人肥宅是明确攻击
说人脑袋变傻却又不是。
同样明确针对特定群体攻击却有不同的标准,令版友难以措其手足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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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理由,希望小组长明察,予以当事人应有之处置,并依照版规3-1
予以caca5566君水桶七日之处分。
[注] 沟通纪录若为信件,请将信件按「ctrl+x」转录到组务板;
若为水球,请将信箱里的热讯备份转录到组务板,;
判决公告可按「ctrl+x」转录到本板,或「F」转寄自己信箱後再转录。
以上所提申诉证据皆不可复制贴上,使用复制贴上者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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