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b_DigiTech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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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转录自 DSLR 看板 #1NUKIjJT ] 作者: masa200292 (su*ke it) 看板: DSLR 标题: [公告] treasurehill引战警告一次人身攻击警告 时间: Mon Jul 4 01:00:26 2016 违规ID:treasurehill 违规文章: #1NTwOIZ_ (DSLR) [ptt.cc] Re: [问题] 车展现场需要开闪光灯 引用板规: 3-5.人身攻击    於文章、签名档、推文中针对特定对象(如板友、性别、某一团体)等出现酸    言酸语、辱骂、脏话以及其他未列出但是令人感到不快之言语者,或是明显   有暗示某一 (些)特定对象(如板友)出线上列语句者,均视为人身攻击。 限被攻击者本人方得检举。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终身水桶 3-6.引战 未达人身攻击程度,但有挑衅板众、刻意引发无意义笔战之行为者。 初犯警告一次,再犯终身水桶 此板规由板主视情况执行,不得检举。 人身攻击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引战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来自: 180.177.12.125
※ 文章网址: https://webptt.com/cn.aspx?n=bbs/DSLR/M.1467565229.A.4DD.html
1F:推 susicat: 说真的我觉得这样连发两次警告後终身水桶有失公平 07/04 11:02
2F:→ susicat: 虽然发生属实但是没有警告的意味在,感觉像是随意就抓痛 07/04 11:03
3F:→ susicat: 脚来下判定... 07/04 11:04
4F:推 lantieheuser: 不是不公平,是判决本身就违规。 07/04 11:06
5F:推 lantieheuser: http://goo.gl/8mi20R 不引述法律定义直接看国语字 07/04 11:11
6F:→ lantieheuser: 典。只要任何语文能力没有问题的人,都能看出这判决 07/04 11:12
7F:→ lantieheuser: 有问题。 07/04 11:12
8F:推 canandmap: 帮楼上补图:http://i.imgur.com/FLucu5a.png 07/04 11:51
9F:推 exerexer: 有失公平 而且其实大家的语气也不是很好 07/04 12:12
10F:→ exerexer: 表达理念如果不合我做法是给予尊重 反正拍照的方法很多 07/04 12:14
11F:→ exerexer: 没有局限哪一种 07/04 12:14
12F:→ exerexer: 这一连串下来 我觉得都太过了 07/04 12:15
13F:→ exerexer: 讨论到最後都对人不对事 个人深表遗憾 07/04 12:17
14F:→ masa200292: 对事的激烈讨论其实还好 针对人的才是导火线 07/04 12:23
15F:推 bt222: 如果他不是一副把其他人都当白痴的语气 那当然可以好好讨 07/04 12:27
16F:→ bt222: 论 07/04 12:27
17F:推 avogau: 这个不能算再犯吧 07/04 12:28
18F:推 avogau: 警告後再犯才能算再犯 07/04 12:37
19F:推 PF30: 说真的我也觉得这样有点不妥,警告没有任何意义 07/04 13:22
20F:推 SteinsGate: 推ex大 深表同感 07/04 13:26
21F:→ infoto: 这人终身水桶的纪录可以列张年表了,几年就会重来一次 07/04 13:46
22F:→ infoto: 每次的导火线从没有改变过,水桶前一定会来一次得奖宣扬 07/04 13:49
23F:推 lantieheuser: 也是种可以列入资历的成就....:P 07/04 14:04
24F:推 NewTypeNeo: 第三世the one 07/04 14:06
25F:推 AirRider: 楼上转世来着? 07/04 14:08
26F:推 canandmap: N大是前板主... 07/04 14:18
27F:推 mirox: 这判决也太好笑了 这样直接永久水桶就好 警告干嘛?! 07/04 14:22
28F:推 jaylj14: 我觉得是时候修一下版规了,就像王贵芬条款的出现一样, 07/04 14:23
29F:→ jaylj14: 毕竟在事情发生前,谁也没料到竟然会有人有办法在48小时 07/04 14:23
30F:→ jaylj14: 内,引起四个系列文了笔战 07/04 14:23
31F:推 SAMMY728: 好奇这个人的丰功伟业,不知道是不是有关键字可以查询~~ 07/04 14:24
32F:→ jaylj14: 而且他本身的人身攻击行为都已经涉及告诉乃论的刑法了(通 07/04 14:25
33F:→ jaylj14: 保法通过以後有没有除罪我不知道),根本无警告必要,可以 07/04 14:25
34F:→ jaylj14: 直接水桶 07/04 14:25
35F:推 canandmap: 有没有丰功伟业我不想知道,我只知道板规是该修了没错 07/04 14:26
36F:→ canandmap: 给jaylj14大:检举时限为三天(72小时) 07/04 14:30
37F:→ jaylj14: 既然有人会怕以後自己被跳过警告直接水桶,也有人认为情 07/04 14:31
38F:→ jaylj14: 节重大违规可以特规处理,不如就来明文规定何谓"严重违规 07/04 14:31
39F:→ jaylj14: ",让保障使用者权益及维持秩序能够兼顾 07/04 14:31
40F:推 SAMMY728: 有人认为是该先给於警告, 再犯在进水桶. 07/04 14:31
41F:→ SAMMY728: 有人认为该行为已经是严重人身攻击,不用警告就可以直接 07/04 14:32
42F:→ jaylj14: 我知道检举时限是72hrs啊,不过他的确是在48小时就达到 07/04 14:32
43F:→ jaylj14: 成就了 07/04 14:32
44F:推 canandmap: 还有人认为推文提醒就算警告,就算连「警告」没写也算 07/04 14:32
45F:→ SAMMY728: 水桶, 这也是大家正在讨论的内容. 07/04 14:32
46F:→ canandmap: 板规只有动员勘乱条款可不经警告直接水桶 07/04 14:34
47F:推 badaseases: b. 水桶处份权: 07/04 14:34
48F:→ badaseases: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将不当文章发表者列入水桶名单,暂停 07/04 14:34
49F:→ badaseases: 其在该板发表之权 07/04 14:34
50F:→ badaseases: 限 07/04 14:34
51F:→ jaylj14: 不过b大,水桶处分权应该是为立即停止笔战而暂时水桶吧? 07/04 14:36
52F:→ badaseases: 条文上没有明说~也能说成板主认为程度严重所以列入永 07/04 14:38
53F:→ badaseases: 久水桶 07/04 14:38
54F:推 canandmap: 那只是说明板主可以(得)依照程度轻重进行水桶 07/04 14:39
55F:→ canandmap: 且水桶是「暂停」。这回可是「永久水桶」 07/04 14:40
56F:→ canandmap: 暂停发表和终身不得发表可是差很多 07/04 14:41
57F:→ jaylj14: 以那个条文出现的原则来看是暂时水桶没错 07/04 14:41
58F:→ badaseases: 至於推文提醒当作警告的这个警告并非公告的警告~也能 07/04 14:42
59F:→ jaylj14: 不过规范的确也没有写清楚自由心证的权限多大 07/04 14:42
60F:→ badaseases: 当成板主已经出面要他收敛了却还不听劝~所以讨论过後 07/04 14:42
61F:→ badaseases: 直接特例加重处理~站方给板主的权限本来就有水桶此项 07/04 14:42
62F:→ badaseases: 权利 07/04 14:42
63F:→ canandmap: 加重处理不代表可以「永久」水桶,得也不是「直接特例 07/04 14:43
64F:→ canandmap: 」,这误解是不是有点太大了点? 07/04 14:43
65F:→ jaylj14: 只有推文并无公告我觉得不恰当啦,毕竟他不一定知道版主 07/04 14:44
66F:→ jaylj14: 是谁(这个推文警告我倒是没看到,不知道出现在哪一篇里 07/04 14:44
67F:→ jaylj14: 面) 07/04 14:44
68F:→ jaylj14: 但是如果有表明版主身分进行推文警告,那我觉得也算警告 07/04 14:44
69F:→ jaylj14: 了 07/04 14:44
70F:推 lantieheuser: 根本没有警告这件事,既没有判决,也没有表意。 07/04 14:45
71F:→ lantieheuser: 只有我注意到了,板主正在商讨。 07/04 14:45
72F:→ canandmap: 没看到「警告」或「警告一次」之类的字眼 07/04 14:45
73F:→ canandmap: http://goo.gl/LKCz83 07/04 14:46
74F:→ lantieheuser: 而标注那时间点後,事实上 T 板友也没有再发过任何 07/04 14:46
75F:→ lantieheuser: 文章。 07/04 14:46
76F:→ canandmap: http://i.imgur.com/9AZeLwr.png←我只看到这个 07/04 14:47
77F:→ lantieheuser: 总之,这是在硬凹啦。 07/04 14:47
78F:→ jaylj14: 而我觉得无论解释版规b是"暂时水桶"以停战,或是情节严 07/04 14:48
79F:→ jaylj14: 重"加重处理",都只是我们现在用原则来解读,实际上这条 07/04 14:48
80F:→ jaylj14: 规定就跟我们法律一样,留待自由心证的空间非常之大..... 07/04 14:48
81F:→ jaylj14: .... 07/04 14:48
82F:→ lantieheuser: 根本上,就是件遵循板规给他一次警告。还来就永久水 07/04 14:49
83F:→ canandmap: l大,我也注意到了,但还是有人说板主有推文提醒有警告 07/04 14:49
84F:→ lantieheuser: 桶可以处理的事情。硬凹板规来处理干甚麽? 07/04 14:49
85F:→ lantieheuser: 怕桶不了他? 07/04 14:50
86F:→ canandmap: 那奇怪了,在哪里我和l大居然没看见? 07/04 14:50
87F:→ canandmap: @jaylj14:板规b根本不存在於DSLR板板规中,那是从组务 07/04 14:50
88F:→ canandmap: 板上拿来的 07/04 14:50
89F:→ jaylj14: 难怪我昨天细读DSLR版规的时候并没有看到这一项 07/04 14:52
90F:→ jaylj14: 如果要扯到这点的话,就又要看PTT核心管理人员到底给版主 07/04 14:52
91F:→ jaylj14: 们有多大的自治权了 07/04 14:52
92F:推 lantieheuser: 如果真的很想要板主专断一切,你也可以说:本板无板 07/04 14:53
93F:→ lantieheuser: 规,板主说了算,有事请申诉。这样也算是交代了用板 07/04 14:53
94F:→ jaylj14: 倒是PTT的权力结构是专制还是偏向民主,这我也不太了解就 07/04 14:53
95F:→ jaylj14: 是了 07/04 14:53
96F:→ canandmap: 要自由心证ok,但终身水桶显然已抵触这条原则b 07/04 14:53
97F:→ badaseases: 那个时间点後他有修改过文章~至於修改内容就未知 07/04 14:53
98F:→ lantieheuser: 的权利空间。你要作板规,又不遵守板规去裁判。 07/04 14:54
99F:→ lantieheuser: 这算哪门子的事?@@y 07/04 14:54
100F:→ canandmap: @jaylj14:看板内板规不得与组务板规定抵触,组务板规定 07/04 14:54
101F:→ canandmap: 不得与站规抵触,某人拿组务板规定来解释更证明板主群 07/04 14:55
102F:→ canandmap: 不经警告直接「永久停止」在该板发表之权利是失当的 07/04 14:56
103F:→ jaylj14: @canandmap:那也只是一个原则,我所谓权力结构,是指今 07/04 14:57
104F:→ jaylj14: 天要个案讨论的话,核心拥有最大解释权,还是他必须依照 07/04 14:57
105F:→ jaylj14: 规定进行裁决,专制国家一样有法条,只是个案讨论时,核 07/04 14:57
106F:→ jaylj14: 心权力可以跨越法条特案处理 07/04 14:57
107F:推 canandmap: 组务板Sub_DigiTech规定: 07/04 15:00
108F:→ canandmap: 三、本小组组内板主应主动维持板面秩序 07/04 15:00
109F:→ canandmap: (1)本组组内板主应主动清除违规文章并遏止争吵、人 07/04 15:00
110F:→ canandmap: 攻击、恶意灌水等情事。 07/04 15:00
111F:→ canandmap: ^身 07/04 15:00
112F:→ canandmap: @jaylj14:是後者(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裁决) 07/04 15:02
113F:→ canandmap: 而我们身处的国家并非专制,故不适用专制国家法条 07/04 15:03
114F:→ badaseases: 你列的那条後面还有这一句 若有特殊理由则由板主自行 07/04 15:06
115F:→ badaseases: 认定。此事板主要当成有特殊理由也并无不可~毕竟短时 07/04 15:06
116F:→ badaseases: 间内就有多篇多项违规 07/04 15:06
117F:推 lantieheuser: 如果没有协议,PTT 最高管理可以专断处理任何事情。 07/04 15:08
118F:推 canandmap: 不好意思,自行认定是站在「广宣类文章原则禁止」的 07/04 15:08
119F:→ canandmap: 前提上 07/04 15:08
120F:→ lantieheuser: 至於分层授权那是 PTT 管理群的家务事。 07/04 15:09
121F:→ lantieheuser: 使用者和 PTT 间的任何使用纠纷,都是民事纠纷。 07/04 15:09
122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GUXe0u8.png 07/04 15:10
123F:→ lantieheuser: PTT 使用者条款中阐明:PTT 有权随时终止服务不予 07/04 15:11
124F:→ lantieheuser: 赔偿。 07/04 15:12
125F:→ lantieheuser: 所以这个问题很简单:1.这次判决曲解且不符板规。 07/04 15:13
126F:→ lantieheuser: 2.PTT 站务,组务有无授权板主在违反板规下进行专断 07/04 15:14
127F:→ lantieheuser: 处置。 07/04 15:15
128F:→ lantieheuser: 至於 PTT 这个使用公家资源的站,管理群有没有权利 07/04 15:17
129F:→ lantieheuser: 和使用者签订民事合约,这是另外一个层面太远的问题 07/04 15:18
130F:→ lantieheuser: 但是就一个现代、文明人的角度。你自己打脸自己的规 07/04 15:19
131F:→ lantieheuser: 则是很可笑的。古代皇帝自己出纰漏还得用罪己诏来维 07/04 15:20
132F:→ lantieheuser: 护法之尊严。一个堂堂现代民主国家的公民连遵重自己 07/04 15:20
133F:→ lantieheuser: 颁订的板规都作不到,岂非贻笑大方? 07/04 15:21
134F:推 lantieheuser: 我再讲直白一点:你今天只出警告 T 君都不见得会再 07/04 15:24
135F:→ lantieheuser: 来,再来你水桶他也不就分分秒秒的事。你有甚麽理由 07/04 15:25
136F:→ lantieheuser: 要打脸践踏自己的板规只为了:给他一个好看? 07/04 15:26
137F:→ lantieheuser: 存着这种用心本身就十分可议。 07/04 15:27
138F:推 lantieheuser: 好像很怕现在不桶以後桶不到了似的。 07/04 15:29
139F:推 canandmap: 自由心证可不代表板主可以违反自己订的规定自我主张 07/04 15:29
140F:→ lantieheuser: 我不只在说板主,也在说那些支持"特例给他一个教训" 07/04 15:30
141F:→ lantieheuser: 的板友。想想你要一个有法可循的社会,还是一个凡事 07/04 15:31
142F:→ lantieheuser: 人曰可诛就直接让他死的社会? 07/04 15:31
143F:→ lantieheuser: 我的意见就摆这,请君斟酌。 07/04 15:32
144F:推 canandmap: 组务的申诉,小组长也是看申诉之看板的板规来判定该 07/04 15:33
145F:→ canandmap: 申诉是否成立,成立的话就会要求板主配合申诉文之诉求 07/04 15:34
146F:→ canandmap: 进行改判。t君若是对此判决上诉至组务板,板主不一定 07/04 15:35
147F:→ canandmap: 会站得住脚,就算拿「特例」也无法完全解释判决之合理 07/04 15:35
148F:→ canandmap: 性 07/04 15:36
149F:推 penny31029: 很明显的版主的目的不是在"警告"而是在"永桶" 07/04 15:41
150F:→ penny31029: 所以才会连续发两篇警告凑成永久水桶 07/04 15:41
151F:→ badaseases: 板主的看法应该是累计~而不是再犯~大概是觉得人身攻 07/04 15:58
152F:→ badaseases: 击跟引战短时间各累积2次情节重大吧~想要撤销就要本 07/04 15:58
153F:→ badaseases: 人自己去申诉罗~还是他人也可以申诉不满判决?或许反 07/04 15:58
154F:→ badaseases: 对板主这样处理的人也可以提供一点意见~就是短时间内 07/04 15:58
155F:→ badaseases: 就连续得到4次警告该作何处分~若大家觉得都不错或许 07/04 15:58
156F:→ badaseases: 板主改为此判决大家也能认同~毕竟板规本来就没有详细 07/04 15:58
157F:→ badaseases: 规定短时间多篇连续违反板规的罚则~ 07/04 15:58
158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pI8ShzU.png 07/04 16:01
159F:→ canandmap: 板主无法以他个人看法进行判决,这是在有板规的前提上 07/04 16:02
160F:→ canandmap: 这也不是撤销的问题,而是判决援引板规的合理性 07/04 16:03
161F:推 canandmap: 累计还是由一次行为一次公告得来 07/04 16:06
162F:推 canandmap: #1NRD2wu5 07/04 16:08
163F:→ badaseases: 我不是要说符不符合板规与程序的问题~因为再明显不过 07/04 16:14
164F:→ badaseases: 了~现在问题就是出在该板友人身攻击跟引战短时间各有 07/04 16:14
165F:→ badaseases: 两篇违规~板规上并无规定短时间就连续违反的罚则~所 07/04 16:14
166F:→ badaseases: 以才会由板主群讨论过後决定以永久水桶处理~本篇文章 07/04 16:14
167F:→ badaseases: 就有写是累计~而且各2次~反对板主处理方法是一回事 07/04 16:15
168F:→ badaseases: ~或许你也可以建议实际的替代方案会更有建设性 07/04 16:15
169F:→ badaseases: 总不能因为各篇的时间间隔太短~所以4篇下来全都只是 07/04 16:15
170F:→ badaseases: 警告对吧 07/04 16:15
171F:推 lantieheuser: 首先:板主不是如你所述这样判,他是引述和曲解了 07/04 16:18
172F:→ lantieheuser: 板规的意思行裁判。 07/04 16:18
173F:→ lantieheuser: 其次,短期内的频繁违规要怎麽处理当然可以讨论。 07/04 16:19
174F:→ lantieheuser: 也没有必要急着套用在这次不是吗? 07/04 16:19
175F:推 canandmap: 是2篇不是4篇,而且把再犯与累计搞混 07/04 16:19
176F:→ lantieheuser: 还是不让他永久水桶会死人? 07/04 16:20
177F:→ canandmap: 你要说他再犯,那前面的警告一次公告文在哪? 07/04 16:20
178F:→ canandmap: 上两篇的公告还是写「终身水桶」 07/04 16:21
179F:→ lantieheuser: 至於短期内让板主不及警告造成的问题,你要维持警告 07/04 16:21
180F:→ lantieheuser: 也可以,要水桶一周两周也可以,甚至要明文多少时间 07/04 16:21
181F:→ lantieheuser: 内造成三次、四次检举成立,直接永久水桶也可以。 07/04 16:22
182F:推 canandmap: http://i.imgur.com/JMl04zF.png 07/04 16:23
183F:→ canandmap: http://i.imgur.com/SL23UvP.png 07/04 16:24
184F:→ lantieheuser: 这都可以是议题,甚至是板主自己决定,但事先言明的 07/04 16:24
185F:→ lantieheuser: 准则。 07/04 16:24
186F:→ canandmap: 除了修改後的公告文外,前面没有任何t君的公告文 07/04 16:25
187F:→ badaseases: 人身攻击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07/04 16:26
188F:→ badaseases: 引战警告一次 累计两次 终身水桶 文字看起来是两 07/04 16:26
189F:→ badaseases: 种各2次~我没有说把再犯跟累计搞混~我是说因为板规 07/04 16:26
190F:→ badaseases: 没规定连续的违规情节如何处罚~所以板主讨论完是以累 07/04 16:26
191F:→ badaseases: 计违规的结论来另外处罚~会不会死人我不知道~但是我 07/04 16:26
192F:→ badaseases: 觉得你想办法提供一个大家都能相对满意的替代方案会更 07/04 16:26
193F:→ badaseases: 好~既然对判决有异议~就帮忙想想其它的判决方法吧 07/04 16:26
194F:推 lantieheuser: 但是你就是不该:哎呀,我当时没想到,那现在拿这条 07/04 16:26
195F:→ lantieheuser: 来解释一下就好了,反正累计两次就是再犯...OK? 07/04 16:27
196F:→ lantieheuser: 你要讨论,那已经是讨论以後的事了。没有人立法去追 07/04 16:28
197F:→ lantieheuser: 溯以前的事。噢~~~已经不知道要怎麽讲了....XD 07/04 16:28
198F:推 canandmap: 板主就是依l大的论点处死t君,不是吗? 07/04 16:28
199F:→ canandmap: 直接终身水桶,被抓包後马上修文,然後再发另一篇公告 07/04 16:30
200F:→ canandmap: 说你看,我有说他再犯喔。 07/04 16:30
201F:→ canandmap: 原来不需要先追溯之前有没有发公告警告他一次,先下手 07/04 16:32
202F:→ canandmap: 为强桶了他,然後再发另一篇公告说累计两次 07/04 16:33
203F:→ badaseases: 所以你觉得该如何处理善後?提供一点你认可的意见给板 07/04 16:33
204F:推 lantieheuser: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板主或当初订板规的管理 07/04 16:33
205F:→ badaseases: 主吧 07/04 16:33
206F:→ lantieheuser: 中文不好,把两犯表意成再犯。那你中文不好就要认, 07/04 16:34
207F:→ lantieheuser: 修好法以後再来执行。不要死不认错硬凹。 07/04 16:34
208F:→ canandmap: 好啊,板主承认此做法有失公允,先公告暂时解桶并讨论 07/04 16:34
209F:→ lantieheuser: 这次就根据板规警告啊?有甚麽不能处理? 07/04 16:35
210F:→ canandmap: 然後1.修订板规,表明短时间发生引战後的处置 07/04 16:35
211F:→ canandmap: 2.援引动员勘乱时期条款,并注明此为特例 07/04 16:36
212F:→ canandmap: 3.交由板友投票表决,除永久水桶外列出一周、一个月、 07/04 16:37
213F:→ canandmap: 半年、一年等水桶选项,待结果出来说再依结果处置 07/04 16:38
214F:→ canandmap: 4.照l大说法,合并执行为警告一次,并提醒不可再犯 07/04 16:38
215F:→ canandmap: 更正错字:待结果出来「後」再依结果处置 07/04 16:40
216F:→ badaseases: 关於再犯这件事情我有个问题想请问~若是一个杀人犯3 07/04 16:40
217F:→ badaseases: 年前杀了一个人一直都没被抓到~後来又再杀一个人被抓 07/04 16:40
218F:→ badaseases: 到了~也确定了第一次是他杀的~如果照字典来看应该不 07/04 16:40
219F:→ badaseases: 是再犯吧?因为没有确定判决~但是事实上他的确是再次 07/04 16:40
220F:→ badaseases: 犯罪的 07/04 16:40
221F:→ canandmap: 你超速一次没被抓到,第二次超速被抓到,警察会说你再 07/04 16:41
222F:→ canandmap: 犯吗?当然会说你是第一次被抓。 07/04 16:41
223F:推 lantieheuser: 现实上有很多案件是一案追出数案,这种叫做一罪一罚 07/04 16:43
224F:→ lantieheuser: 合并执行。 07/04 16:43
225F:→ canandmap: 法律有「不溯及追往」这个观念,第一次的杀人没有证据 07/04 16:43
226F:→ badaseases: 第一次没抓到似乎不能当例子 07/04 16:43
227F:→ canandmap: 没有实际判决,如何定义「再犯」? 07/04 16:43
228F:→ lantieheuser: 所以会有几百年的徒刑,合并执行 15 年这种事。 07/04 16:44
229F:→ badaseases: 这边的情况应该是确认有犯而不是没证据 07/04 16:45
230F:→ canandmap: 所谓证据,就是明确列出被告当时留下的种种痕迹 07/04 16:45
231F:→ lantieheuser: 所以此事最简单的判决就是给数次警告,然後你可以规 07/04 16:46
232F:→ canandmap: 以本例而言,板主应要列出t君人身攻击的当时回文与推文 07/04 16:46
233F:→ lantieheuser: 订同时得到复数警告可以合并执行为水桶。 07/04 16:46
234F:→ canandmap: 引战也是如此,证明他的确有做过此事才算 07/04 16:46
235F:→ canandmap: 然公告并没有列出相关证据,仅由板主认定有违规而直接 07/04 16:47
236F:→ canandmap: 水桶,且引用之板规亦有不当 07/04 16:48
237F:→ canandmap: @lantieheuser:关於您的叙述,不知可否以比例原则来 07/04 16:50
238F:→ canandmap: 解释? 07/04 16:50
239F:推 lantieheuser: 那部分?比例原则应该是在谈母法承诺与子法目的冲突 07/04 16:56
240F:→ lantieheuser: 的调解。这里讨论的内容并没有母法与子法冲突的问题 07/04 16:56
241F:推 canandmap: 一罪一罚合并执行那部分 07/04 16:57
242F:→ canandmap: ok,了解 07/04 16:57
243F:推 goodrain: 推ex大 深表同感.. 那推文整串都有引战的问题= = 07/04 17:06
244F:推 lantieheuser: 合并执行是因为:单一犯行若非无矫正之可能,则其未 07/04 17:11
245F:→ lantieheuser: 受矫正前之所有犯行不可谓之难以矫正。而分开执行会 07/04 17:12
246F:→ lantieheuser: 让刑罚的结果失去其矫正的意义 (过重)。所以会在单 07/04 17:13
247F:→ lantieheuser: 一犯行的刑责和总刑责间,求一个平衡点。通常是单一 07/04 17:13
248F:→ lantieheuser: 犯行的刑责再往上加个几成。至於无矫正可能者,你也 07/04 17:13
249F:→ lantieheuser: 不可能枪毙他 100 次,现实上你也只能执行一次死刑 07/04 17:14
250F:推 canandmap: 感谢说明~ 07/04 17:15
251F:→ lantieheuser: 至於比例原则是:板主管板可以警告,可以劣退,限期 07/04 17:15
252F:→ lantieheuser: 水桶和永久水桶。你订立板规时,理当以达到板务和谐 07/04 17:16
253F:→ lantieheuser: 又最小侵害板友讨论权利为原则。动不动就永久水桶这 07/04 17:17
254F:→ lantieheuser: 种,如果就公法来看,当然都是不合比例的。不过私法 07/04 17:17
255F:→ lantieheuser: 内规,也就没那麽多讲究了。 07/04 17:17
256F:→ canandmap: 记得站规有说辖下相关规定不得抵触中华民国法律 07/04 17:19
257F:推 lantieheuser: 这种是不可能违反法律的。水桶又不能限制、强制任何 07/04 17:28
258F:→ lantieheuser: 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07/04 17:28
259F:→ lantieheuser: 除非你订条板规诸如:每天都要虐待一条狗提供照片 07/04 17:29
260F:→ lantieheuser: 才准发言。或二手买卖板可以买药妆之类的。否则水桶 07/04 17:29
261F:→ lantieheuser: 这种事,就只是服务能否限制和终止的民事纠纷而以。 07/04 17:30
262F:推 canandmap: I see. 07/04 17:34
263F:推 ReDmango: 其实根本就符合闹板劣退及永久水桶,整个版上到处都是他 07/04 18:31
264F:→ ReDmango: 的文 07/04 18:31
265F:推 kblover: 程序是不符合的 07/04 18:49
266F:推 hans7192: 我有回黑卡那篇文 他根本是选择性回文引战明显 07/04 18:57
267F:→ hans7192: 可是版主并没有公告警告一次或水桶多久的处分 07/04 18:58
268F:→ hans7192: 才让他发闪灯文继续战 闪灯我不懂就没参与了 07/04 18:59
269F:→ hans7192: 真心觉得直接终身水桶是有点严重 07/04 19:00
270F:推 lovemost: 这样的处理才是正确的,若他以後仍然保持那样语气和态度 07/04 20:25
271F:→ lovemost: 被桶就是自找的,合程序规定 07/04 20:25
272F:推 lantieheuser: 应该弄错了。板主还是要桶,只是拆成两篇公告,然後 07/04 20:40
273F:→ lantieheuser: 把再犯解释成累计两篇。 07/04 20:41
274F:→ tr1111: 想问一下,我记得之前同人不同帐号有差不多的原因水桶过了 07/04 23:42
275F:→ tr1111: 现在在被桶一次应该算再犯了吧?还是只看ID? 07/04 23:43
276F:→ masa200292: 分身帐号即同本尊帐号 但要送帐号部认定 07/04 23:44
277F:→ masa200292: 帐务部是以IP位置做认定 板主不可以自行认定 07/04 23:45
278F:→ masa200292: 其实有PLUGIN可以直接查一目了然 07/04 23:49
279F:→ tr1111: 记得跟powerslide是同个帐号?而且不只一个… 07/04 23:55
280F:→ masa200292: 确实很多个..要送帐号部处理 板主不能认定新站规 07/05 00:00
281F:→ tr1111: https://goo.gl/lL7O9j 都自己承认了…… 07/05 00:01
282F:→ infoto: 超好认的啦,你只要逼他秀身家,他就会自己表列得奖事蹟 07/05 18:14
283F:→ infoto: 而且绝对不会遗漏任何一个奖项喔 07/05 18:14
284F:→ infoto: 建议版主只要看到这种秀身家的就直接水桶,保证命中 07/05 18:16
285F:→ masa200292: 楼上 不能这样啦 这样我出门要带非自杀声明书 07/05 18:21
286F:推 loveadu: 再犯就怎样怎样,目的是防止他犯同样错误,并给他一次机 07/05 20:00
287F:→ loveadu: 会? 07/05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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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录者: lantieheuser (61.228.223.203), 07/09/2016 07: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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