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LoLuan (若无其事)
看板Sub_DigiTech
标题Re: [申诉] DC_SALE多篇文章违反消保法
时间Thu May 9 02:59:26 2013
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企业经营者:指以设计、生产、制造、
输入、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为营业者。」凡是以提供商品或服务为营业的业者,不论其是
否为公司、团体或个人,只要是「营业」之人,均为企业经营者。此外,依据消费者保护
法施行细则第二条之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所称营业,不以营利为目的者为
限。」
然而,消费者保护法并未进一针对上述条文中所谓 “ 营业 ” 的定义,做具体的规范,
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曾以台八十八消保法字第○○五一四号函释,说明若卖方营业行
为只是
偶一为之,尚不构成企业经营者。
根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函释,
偶一为之者不受消费者保护法约束,
没有七天监赏期的问题。
关於偶一为之的定义,这并非本组所能定义也非PTT站规所能定义,端看个案情况
并
由中华民国法院判决而定。
至於拍卖平台连带责任问题,根据
[消保会86 年 5 月 29日消保法字第 00648 号书函]所言
「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及广告
网站经营者,系利用电脑或其他方法等方式,作为提供刊登广告之媒介,
使不特定多数人得以知悉该广告之内容,且系以之为经常业务者,似应认
系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媒体经营者。惟其是否应与广告之企业经营者负
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则须再就其是否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之要件以为判断」
这里也属个案问题,不是本组甚至是PTT站规所能定义。
PTT上的拍卖平台与奇摩、露天性质有所不同,会员资格与刊登条款也大相迳庭
,是否符合上面所称网际网路服务提供者及广告网站经营者这难以定义,亦非
我所能定义。
DC_SALE板有申诉与黑名单机制,板主自能遵循机制约束使用者,至於中华民国法律
问题,这部分只有法官能回答。
综以上各点原因 本案不予受理
LoLoL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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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36.231.74.97
1F:嘘 NewCops:烂死了,你这个是个人见解还是问过消保官或是警察机关? 05/09 03:23
2F:→ NewCops:说真的你的判决真的都很烂,可不可以自请下台? 05/09 03:24
3F:→ NewCops:本案群组长都说会去问了结果你自己弄了个自己见解出来,真 05/09 03:24
4F:→ NewCops:的很无言,看来我只好上诉群组了,别搞到最好我按程序罢免 05/09 03:25
5F:→ NewCops:版主,顺便向站方申诉版主.小组的处理失当!!!太生气了! 05/09 03:25
7F:嘘 NewCops:而且我申诉的那些人根本也不是偶一为之,是常PO的业者 05/09 03:55
8F:→ NewCops:真的状况外...超无言的你 05/09 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