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ptic (静夜圣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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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板务] 板规修订
时间Tue Apr 11 01:00:31 2023
主旨:板规修正讨论 (4.3 版本) 之诉求回应
案号:一一二年股板字第四零五之一号
说明:
兹就提案人 BlueBird5566 提出的意见,回应如下:
甲:板务处理相关
一、关於「轮值制度」,如果要谈废止,其实我个人认为与其回归本来的「单人认定」模
式,更合理的作法是检举、申诉均采行合议制认定。
换句话说:(违规:无违规比例)
三对零 → 违规
二对一 → 违规
一对二 → 无违规
零对三 → 无违规
如此一来,方可保证对於看板风气的掌握,并使板主间更积极交流、协助执行板务,
并减少标准方面的歧异。
二、至於「通知被检举人到案」的环节,这是经个人观察部分热门看板(如希洽板、台篮
板等,均为个人曾任或现任之看板)的情况後,觉得可以尝试的一部分。如果认为通
案上不宜采「一体适用」的准绳,其实亦可改为仅在必要时才通知其中一方回应,以
减少日常性的困扰。至於要素,则可以再讨论。
三、关於「滥诉」一节,经重新研议修订方式後,现提出新版本如下:
「经查有滥诉、诬告行为者,板主群将向小组长申请拒绝受理其检举。此犯行构成条
件包括但不限於:
1. 检举节录断章取义致使语意完全相反者
2. 凭空杜撰违规内容误导板主处分者
3. 违规客观事实完全虚假者,但於原发文者编修文章时,不在此限
(板主可以查到编辑记录)
4. 以无关言辞强加於所检举的内容之上者」
不知对此看法如何,还是有可再改进的?
乙:发文规范相关
四、对於「转录他板文章」的部分,我认为可考虑独立出一个新的板规。大概草案如下所
示:
「
1-10 转录文章
说明与发文规范:
1-10-1 本板仅开放转录『新闻』类文章,不开放其他分类文章的交流,
违者依板规 4 相关条款处分。
有相关讨论需求者,请迳洽该看板参与。
1-10-2 转录文章请移除原看板推文以尊重各板不同之板风,违者
板规4-1处分。」
同时作为配套措施、并避免文字上的重复,原板规 1-2-9 将予以废止。
五、对於「情报」分类,个人考虑明文限制如下:
「不得转载不具国内外上市柜公司董监资格之人员的
社群媒体贴文,违者
板规4-1 处
分,
严重者以板规4-3 处分。」
这是因为以个人看法而言:
一:如果开放政府官员、政治人物的部分,将造成较为激进的政治笔战言辞,且只会
沦为海钓场,无益於增进良善的风气。
二:如果开放分析师、投顾的部分,将形同助长歪风(按《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
第六条第一项,「非依本法不得经营证券投资信托、证券投资顾问及全权委托投
资业务」;又《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资、使加入为股东
或其他名义,向多数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项或吸收资金,而约定或给付与本金
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股息或其他报酬者,以收受存款论」)。
丙:执法标准相关
六、对於「处分累进」制度,同我日前在组务板时的答辩,从合理的角度来说,理想的累
进制度应考量到「是否为同条板规重复违规」、「前次受过的最终处分期间」。举例
如下:(假设在第一次违规前,都没有处置记录)
┌─────┬─────┬─────┬─────┐
│ 人员 │ 违规日 │ 涉及板规 │ 结论 │
├─────┼─────┼─────┼─────┤
│ 使用者甲 │ 03月01日 │ 4-2-1 │ 删文 │
│ ├─────┼─────┼─────┤
│ │ 03月05日 │ 4-5-2 │ 水桶七天 │
│ ├─────┼─────┼─────┤
│ │ 05月10日 │ 4-2-5 │ 水桶七天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状况;如果按现行的板规阐释走,05月10日时应受的处分是「水
桶一月」,显然有不符比例原则之虞。
┌─────┬─────┬─────┬─────┐
│ 人员 │ 违规日 │ 涉及板规 │ 结论 │
├─────┼─────┼─────┼─────┤
│ 使用者乙 │ 06月02日 │ 4-5-1 │ 水桶七天 │
│ ├─────┼─────┼─────┤
│ │ 07月08日 │ 4-6-1 │ 水桶七天 │
│ ├─────┼─────┼─────┤
│ │ 09月21日 │ 4-5-1 │ 水桶一月 │
└─────┴─────┴─────┴─────┘
*以上是理想的配置状况;如果按现行的板规阐释走,07月08日时应受的处分是「水
桶一月」、09月21日则变成「水桶一年」,同样与比例原则相违背。
另对於删文部分,我认为其他处分已经吸纳下来了,因此不需要再另外写明。至於「
连续犯」违规,目前已有依据违规次数,在乘以基本罚则後计算应受处分期间的作法
(例如:连续违规达三篇时,将处水桶二十一天),但是否有需要明文化规定,仍有
待确认。
七、对於「脏话」部分,实际上我也曾想过要调整执法标准,经观察後觉得本应要限缩为
「干X娘」、「肏X妈」或其同义,但碍於部分现实问题而未能成事。是此,趁现时
将考虑明文标明不得使用的字词,并加上「情节不严重时得不罚」等内容。
至於其他未回应部分,我的倾向是维持现状、不作任何调整,还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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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晚风拂柳笛声残,夕阳山外山。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一壶浊酒尽余欢,今宵别梦寒。
长亭外,古道边,芳草碧连天。问君此去几时还,来时莫徘徊。
天之涯,地之角,知交半零落。人生难得是欢聚,惟有别离多。
——【现代】李叔同《送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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