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1a1 (一问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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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3051 力特 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
时间Thu Oct 17 17:42:18 2024
1. 标题: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买回库藏股
2. 来源:公开资讯观测站
3. 网址:
https://mops.twse.com.tw/mops/web/t05sr01_1
4. 内文:
1.董事会决议日期:113/10/17
2.
买回股份目的: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
3.买回股份种类:普通股
4.买回股份总金额上限(元):775,011,408
5.预定买回之期间:113/10/18~113/11/17
6.
预定买回之数量(股):1,000,000
7.买回区间价格(元):21.46~45.23,公司股价低於区间价格下限,将继续买回
8.买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9.
预定买回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比率(%):0.59
10.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积股数(股):2,000,000
11.申报前三年内买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实际买回股份期间:111/08/15 ~ 111/08/24 、预定买回股数(股):2000000 、实际
已买回股数(股):2000000 、执行情形(实际已买回股数占预定买回股数%):100.00
12.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
不适用
13.董事会决议买回股份之会议纪录:
力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第四次董事会议事录
壹、时 间:民国113年10月17日(星期四) 上午09时45分正
贰、地 点:台北市建国北路一段90号9楼
参、出席董事:赵寄蓉、王金德、向晓南、俞启邦、郭鹤田、古增贵、赵 民、
黄 欣、吴为杰(9人)
委托董事:赵辉生(1人)
请假董事:江长树、林世棻(2人)
肆、列席人员:财会部经理 陈宗泽
伍、讨论事项:
案 由 一:拟实施本公司第三次买回库藏股案,谨提请 决议。
说 明:1.拟依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一项第三款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之
「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等相关规定,买回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内容如下:
a.买回股份之目的: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
b.买回股份之种类:普通股。
c.依规定买回股份之总额上限:新台币775,011,408元整。
d.预计买回之期间与数量:113年10月18日起至113年11月17日止;预计
买回1,000,000股。
e.买回之区间价格:新台币45.22元至21.46元整,惟当本公司股价低於所定买回区
间价格下限时,得继续执行买回股份。
f.买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场买回。
g.申报时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数量::2,000,000股。
h.申报前三年内买回本公司股份之情形:2,000,000股 。
i.已申报买回但未执行完毕之情形:不适用
2.本次买回股份仅占本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0.58%,不足以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及资
本之维持。
3.依「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申报买回股份应检附「董
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书」,声明书内容(请参阅附
件一)。
4.会计师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稿本(请参阅附件二)。
5.依证交法第二十八条之二第六项及第八项规定,本公司之关系企业或董事、经理
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义所持有之股份,於本公司买回之期间内不
得卖出。
6.董事会之决议及执行情形将於最近一次股东会报告。
决 议:经全体出席董事照案通过。
陆、临时动议:无
柒、散会:上午10:00
主席签章:赵寄蓉
记录签章:陈秋华
14.「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条规定之转让办法:
不适用
15.「上市上柜公司买回本公司股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之转换或认股办法:
不适用
16.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不影响公司资本维持之声明:
力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声明书
一、本公司经113年10月17日第十届第四次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
过二分之一之
同意通过,自申报日起一个月内於集中交易市场﹙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回本公司股份
1,000,000股。
二、上述买回股份总数,仅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百分之0.58,且买回股份所需金额上限
仅占本公
司流动资产之百分之3.1,兹声明本公司董事会已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上述股份之买回并
不影响本
公司资本之维持。
三、本声明书业经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会议通过,出席董事10人同意本声明书之内容,并
此声明。
公司名称:力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寄蓉
中华民国113年10月17日
17.会计师或证券承销商对买回股份价格之合理性评估意见:
力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买回股份区间价格合理性会计师评估意见书
力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特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拟买回公司
股份并销除
前述股份,业经董事会於民国113年10月17日决议,计划依证券交易法第28条之2及「上市
上柜公司买
回本公司股份办法」规定,於民国113年10月18日至113年11月17日间买回公司股份1,000
仟股,并订
定其股份买回区间价格为新台币(以下同)21.46元至45.23元,且当公司股价低於所订区间
价格下限
时,得继续执行买回公司股份。
上开所订买回股份区间价格之依据,业经本会计师采取必要之程序,予以评估竣事,兹将
结果说明如
下:
一、价格合理性
力特公司董事会参考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期货局发布之「库藏股疑义问答汇整版」之
规定,订定买
回区间价格如下:
(一)规定买回区间价格之上限:
1.董事会决议前十个营业日之平均收盘价 = 30.15元
2.董事会决议前三十个营业日之平均收盘价 = 30.14元
3.上述1.与2.取较高者30.15元
4. 30.15元 × 150% = 45.23元(小数点第三位以後四舍五入)
(二)规定买回区间价格之下限:
1.董事会决议前一日收盘价 =30.65元
2. 30.65元 × 70% = 21.46元(小数点第三位以後四舍五入)
(三)力特公司所订股份买回区间价格21.46元至45.23元,落於上述规定之买回区间价格上
限及下限
内,经本会计师核算其引用之依据尚无不符,故其所订买回股份区间价格应属合理。
二、本会计师依力特公司董事会决议前最近期(113年6月30日)经会计师核阅之合并财务报
告为基础,
若依买回区间价格买回公司股份後,对公司之财务状况之可能影响及变动情形:
拟制性资料
113年6月30日 若买回价格为21.46元 若买回价格为45.23元
资产总额(仟元) 4,003,459 3,981,999 3,958,229
股权净值(仟元) 2,434,523 2,413,063 2,389,293
流通在外股数(仟股) 168,000 167,000 167,000
每股净值(元) 14.49 14.45 14.31
每股盈余(元) 0.93 0.93 0.93
负债比率(%) 39.19 39.94 39.64
长期资金占固定资产比率(%) 231.07 229.67 228.12
权益报酬率(%) 6.38 6.41 6.44
速动比率(%) 167.65 162.94 157.71
流动比率(%) 316.97 312.25 307.02
现金流出(仟元) - 21,460 45,230
经由上表之拟制性资料,显示力特公司依所订买回区间价格执行买回股份,除造成现金流
出外,余对公
司之财务结构、每股净值、每股盈余、权益报酬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并未产生重
大影响。
正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__________
彭 莉 真
民 国 113 年 10 月 17 日
18.其他证期局所规定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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