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llage0817 (是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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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金管会针对中信并新光予以缓议 新闻稿
时间Mon Sep 16 19:12:04 2024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申请投资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一案,予以缓议
中国信托金融控股公司(下称中信金控)申请以公开收购方式投资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下称
新光金控)已发行有表决权普通股,持股比率10%至51%一案,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下
称金管会)审查後发现,投资计画内容对於各种整并可能状况未有完整规划,致购足股份
计画及整并方案不完备;对於如未能完成整并之释股处理欠缺具体执行内容;对被投资事
业寿险子司财务状况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资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公开收购以换股为支付对
价方式对双方股东权益保障不足等疑义,故予以缓议。
金管会说明,依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规定,金管会肩负健全金融机构业务经
营、维持金融稳定及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之责任,且权衡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称金控法)第1
条,金控法之立法目的在促进金融市场健全发展,并维护公共利益等考量,进行本案之审
查,依金控法第36条规定,缓议本案之申请,理由如下:
一、依金控法第36条规定,金控公司以投资及管理被投资事业为限,且此投资目的非为一
般财务投资,系以合并或纳为子公司为目的。故核准投资之前提,在於申请投资当时,金
控公司应以已具备完成整并之能力与条件为要件,以避免影响金融机构经营稳定及妨害金
融市场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资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第5目规定,中信金控应提出
购足股份计画及整并方案。本案申请前,新光金控董事会已通过与台新金控合并决议,并
发布重大讯息。而中信金控申请计画书载明,预定收购之持股比率为10%至51%,收购成
立最低要件为10%,未妥适规划不同收购比率後续整并计画,於无法确保对新光金控具有
绝对控制力下,後续可能衍生股权与经营权纷争,对未来金融市场秩序维持有重大潜在疑
虑。且後续亦可能有投资标的因合并案等事由而变更,致与本次申请投资计画不符等不确
定性因素存在。对於上述疑虑,经检视中信金控申请书件所提整并方案与说明,及对後续
各项可能状况之评估与处置,尚难认为足以符合於申请投资当时已具备完成整并之能力与
条件。
二、依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18款,中信金控应提出若未於期限内完成整并,所采取具体明
确之释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释股方案内容有欠具体,且若迟未能完成释股,将有影响
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东权益、新光金控经营稳定与金融市场秩序等之疑虑。
三、依本办法第4条第1项第3款第4目,中信金控应提出被投资事业未来三年财务状况之评
估,新光人寿系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检视中信金控所提内容与依据,未显示能充分掌握
目标公司寿险子公司损益及财务状况。且未提出增资承诺书具体内容,故难以确认中信金
控具备对新光人寿财务状况之掌握与对其确保健全经营之准备。
四、中信金控拟以部分现金、部分发行新股为本次收购对价,虽公开收购公开发行公司有
价证券管理办法(下称公开收购办法)第 8 条规定得以现金、国内外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
作为收购对价,惟该办法适用於所有行业,金融业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与寿险公司
等高度监理且涉及广大消费者利益之行业。若属非合意并购又以发行新股为公开收购对价
,实际收购价格属不确定。一旦发动收购,双方股价可能受到干扰,潜藏不利应卖人权益
问题。故本会近年来均不鼓励以股票为对价之公开收购。且公开收购办法於91年修正,由
核准制改为申报生效制後,迄今共计 195 件公开收购案,仅 6 件以股票为对价,2 件涉
及证券商之并购,且公开收购比率均逾 80%。涉及收购金融控股公司、银行与寿险公司
均无以股票为对价之前例。而且目前唯一金控并金控之案例,也是采现金收购。
金管会强调,金控公司均为金融市场上之领导公司,金融业经营更要得到社会与客户的信
赖,在并购上也要做各行各业的模范。金融市场虽然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但任何并购
行为不能有碍金融秩序与市场稳定,彼此竞争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场专业形象并
维持市场的秩序与稳定。
本案并不影响金管会持续鼓励金融机构透过整并,以扩大经营规模、发挥综效与提高竞争
力之施政方向。
联络单位:银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组
联络电话:(02)8968-9815
如有任何疑问,请来信:本会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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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推 joyeszhang : 门神 不意外 09/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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