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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Stage_Buzz
标题[公告] Stage小组规
时间Tue May 18 20:20:12 2021
Stages 小组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组长权利义务规范特制定舞台小组组规(以下简称本组规)。
第二条
本组规未规定者,适用视听群组之规定。
第三条
本组规名词定义如下:
一、板主:指在本小组开设之看板担任板主之使用者。
二、板友:指使用看板之使用者。
三、上级规定:指包含本小组组规及公告、视听剧场群组规范、站方所有规范。
四、板规:指各看板经板主制定之成文规范与不成文规范。
第二章、板主义务
第四条
本组板主有经常阅读本板之义务。
本板板主为管理行为时,应注意下列原则与其他行政法一般原理原则:
一、管理行为应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则之拘束。
二、管理行为之内容应明确。
三、管理行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为差别待遇。
四、管理行为,应依下列原则为之:
(一)采取之方法应有助於目的之达成。
(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板友权益损害最少者。
(三)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不得与欲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
五、管理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板友正当合理之信赖。
六、板主就该管行政程序,应於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七、板主行使裁量权,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范围,并应符合法规授权之目的。
第五条
本组板主制定之板规,不得违反上级任何规定。
第六条
本组板主每七日应至少上站一次。
第七条
板主除实习板主外,累计三次书面申诫者,应予免职,并宣告不得担任本群组之板主,实
习板主受口头及书面申诫累计二次者,亦同,惟不受一定期间不得担任板主之失权宣告。
第二章、申诉程序
第一节、通则
第八条
对板主所为任何处置不符者,当事人得至本板申诉。
第九条
申诉前应与该管板主沟通,惟经该板板主全体拒绝沟通者,不再此限。
第十条
申诉时应填写申诉文标题应为「:[申诉] ○○板○○板主」,内文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诉之声明:
二、事实及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诉文发表後三小时内应转录所有证据文。
逾期未转录或经告知一定期限重行转录仍错误者,组长得不受理。
站内信件之证据经编辑无效。
第十二条
申诉完成後,经组长推文受理者,板主得於七十二小时内以推文或回文方式回覆,但回覆
文章之板主以一人一篇为限。
除经本板同意并开启言词辩论程序者外,当事人双方不得於申诉文与答辩文下推文辩论。
第二节、一般案件
第十三条
非属简易案件者,为一般案件。
第十四条
一般案件审理期限,自板主答辩文发表时起算十五日。
经组长通知答辩後七十二小时内板主未予答辩者,视同板主已答辩。
第十五条
一般案件得并申请宣告板规无效。
第三节、简易案件
第十六条
称简易案件者,谓以下事件:
一、水桶十四日以下之申诉事件。
二、看板赌盘事件。
三、看板活动事件,其标的金额未达一万P币以上。
第十七条
简易案件审理期限,自下列时点在後者起算:
一、板主答辩文发表时起算一百六十八小时
二、申诉文完成转录证据时起算。
第十八条
简易案件得不通知板主答辩迳为裁判。
第四节、申请宣告板规无效
第十九条
板主制定之板规或公告认有违反本组组规或其他上级规范者,经与板主沟通无效後,得於
本板申请宣告板规无效。
第二十条
本板对板友申请宣告板规无效之申诉,以下列方式裁判:
一、板规失效。
二、板规於一定期间内失效。
三、板规应依本板建议为一定修正。
第三章、其他行政程序
第一节、板主间之隐板
第二十一条
板主群认为板务量过大,而有申请板主讨论隐板之必要者,得由任一板主於组务板申请。
第二十二条
板主间之隐板,由组长担任板主,全体板主为看板成员。
第二十三条
板主间之隐板,板规由本组制定之。
第二节、看板检举板
第二十四条
板主群认为板务量过大,而有申请检举板之必要者,得由任一板主於组务板申请。
第二十五条
看板检举板之板主,与原讨论板之板主同。
第三节、板务协调
第二十六条
本组看板之板主群,无法对管理行为为决定时,得申请组长协调或仲裁。
第二十七条
任一板主得以站内信或於组务板公开发文之方式表达欲申请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经调处成立者,板主群应受其约束。
经调处不成立而由组长仲裁者,板主群亦应受其约束。
第四节、板主间之罢免
第二十九条
板主间因管理行为无法达成一致决,亦不接受第二十八条之结果时,得由任一板主申请罢
免之。
第三十条
罢免之程序应由接受第二十八条之板主於组务板申请之,并适用一般申诉案件之程序。
第四章、群组板板规
第三十一条
於本群组组务板发文,依本章之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於本板发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文应有内容。
二、除引用外,不得有简体中文、谩骂、挑衅及令人难以阅读等违规文字。
於本板发文,不得有下列情况:
一、 政治内容。
二、 对特定使用者谩骂、侮辱、挑衅。
三、 对不特定人引战、群嘲致影响本板秩序。
四、 经板主锁定後,规避系统限制回覆文章。
五、 使用公告标签或回覆板主公告。
六、 未经他人同意变更或删除其推文。
七、 广告短网址。
八、 其他严重影响本板秩序之情况。
第三十三条
发文分类依下列规定:
一、[申诉]:一般申诉案件适用。
二、[简易]:简易案件适用。
三、[建议]:建议本组组务适用。
四、[申请]:第三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程序适用。
五、[疑问]:对本组公告、组务规定、判决有疑问者适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组板规而经本板禁言者,视为失权效。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组板规者,原文或推文删除之。
违反本群组规未与板主沟通迳为申诉者,得处水桶七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者,得处水桶七日以上、十四日以下。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者,处水桶十四日以上,三百六十五日以下。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组规生效日起既存之所有案件,程序依本法之规定,审理日数均自本公告生效後起算三
十日,实体判断以当事人主义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组规之申诉程序未规定者,准用行政诉讼法简易案件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组逾期判决者,得站内信提醒或至群组组务板依其规定救济。
第三十九条
本组规自2021年5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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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swattw (114.32.194.15 台湾), 05/19/2021 08:17:34
※ 编辑: swattw (114.32.194.15 台湾), 06/05/2021 14: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