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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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1FpnsbMp (CourtBasketB)案之後续说明
时间Sat Jul 7 08:01:18 2012
※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先从2回起比较顺
: 2.
: 与对willyt的惩处相关
: 即,willyt以这种方式当板主已经六年的情况下
: a. 之前六年小组长都接受这种管理方式,代表这种方式受到组务同意(或至少默许)
: b. 小组长、群组长没有主动纠正过,要不是同意或至少默许,就是组务失职
: c. 为何没有任何警告、规劝,第一次处分即直接解职?
: d. 过去几个月随时可以对本案做裁判,为何是「此时」?
我不知道之前六年里大部分的时间,
那位滥权的板主是如何管理的,
但如果是我担任群组长任内,
有任何板主以「这个板我说了算」为惩处理由,
「且」被申诉到我这里来,
一定会受到与今日相近的处分。
至少,这种滥权板主对板友的惩处本身,一定会无效。
至於要组务主动发现每个不特定板、每一不特定时刻里板主可能的滥权,
并主动纠正,
否则应视为组务已认可板主的滥权行为、且板主滥权责任要算在组务头上?
恕我想不出怎麽会有人提出这种奇怪的主张。
至於处理时程,我想是比较需要说明之处,依时程排列如下。
A.
1/13本案提出申诉(
#1F3wcUHP (CourtBasketB)),
当时我是代理小组长,
自有义务依照站规
#1CLXxDNX (SYSOP)精神,
以小组长位阶给予「至少一次向上申诉机会」。
B.
经过大致了解所申诉事项,
并发现该板主有技术性妨碍使用者申诉权益之嫌,
2/10正式开始审理(
#1FDIlhKt (CourtBasketB))。
C.
大约於三天内,就大致了解了本案何以致此,
在同月份(二月)结束前,已经形成心证与判决(撤职),
开始着手部分判决文字的书写。
但,必须注意的是:
当时为季赛期间,季後赛将近,
虽然滥权的责任应由willyt其人自负,但就组务运作而言,
考量到sixers是一个队板,於季後赛前顿失一位资深板主对该队板影响颇钜,
故审酌队板特殊性後,
决定等76人队本季完全结束後再予公告执行。
D.
讵料到了5/19,
76人队还没打完,该板主却另有滥权案遭申诉。
此即为何我会在判决中对於该板板友致歉,
因为若非我的判断错误(我预期中,正常的板主不致於如此肆无忌惮地使用权力),
该板不致於在五月中遭受如此风暴而影响看板正常运作。
而此两申诉案,理论上应该独立处理,
事实上,连同罢免案,三个案件都应该独立处理
(至於申诉案中组务裁量权vs.罢免案,何者位阶较高,详见下篇),
除非组务依组规(2-2-2-2)另有裁量。
E.
於5/27,Alfred小组长对第二案做出裁定。
F.
待5/27该队所有赛程结束,
我於6/6公告第一案裁定。
有人质疑为何是在罢免案截止前一天裁定,
是否看到反对罢免票数逆转後才进场干预?
这个质疑搞错了两件事。
首先,搞错了申诉案中组务裁量权vs.罢免案,何者位阶较高,
这部份在下篇我会说明;
另一方面,
依照本来的时程,就是要在该球队季赛全部结束後,
在对该队板影响较小的情况下,拔除滥权板主,
所以,
a. 就算於5/27的隔天(就说是5/28好了)立即裁定解职,
当时「反对罢免」票数已经逐渐超过「赞成罢免」,
不可能因为这样,
5/27起第一案就不判了。
b. 就算等到罢免案结果完全产生,
也就是(依照当时票数如果没有意外的话)罢免案不成立,
第一案该解职还是会公告解职。
总之,
甲. 第一案是因为考量对队板影响最小下,决定等该队季赛结束後再公告
乙. 第二案,除非组务有特殊裁定,否则理应与第一案独立。
丙. 期间发生任何罢免案,其「进程」理应与各罢免案独立,
但若任何申诉案中组务裁定板主解职,
依照组规(2-2-2-2),其裁定位阶优於罢免案。
(下篇关於罢免案的回覆,会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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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Jefa910:有道理 的确是影响最小的方法 晚处理是对的 07/11 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