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usepa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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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关於未定谳案件执行上限
时间Sun Aug 28 17:09:44 2011
首先,依据本板进板画面
「所有邮寄给群组长/小组长之信件
均为放弃隐私权主张之公务信件
使用者一经邮寄
代表对此充分知悉并完全同意」
因此我直接在此答覆
其次,本方案仍在拟定中、尚未定案
但绝对不会适用短天数水桶
只有较长天数水桶、对使用者权益剥夺较大者
才会受此保障
三,不可能所有案件均等到定谳才开始执行水桶
现实生活中的台湾法院也没有这样
参见陈水扁龙潭案定谳前羁押天数
况且也没有保障到这个程度的必要
因为,即使在本站停权(这已是砍帐号前最严重的处分)
也不过就是不能发言、依旧可以阅读
水桶处分实际上就是在本站无数看板中特定的某一个不能发言、仍可阅读
基於水桶处分对使用者权益侵害远远远低於现实生活中的羁押
而注册一个帐号又远远比现实生活成为一个自然人容易
因此不可能做出比现实生活更大的保障
四,
虽然欢迎原po继续批评
但麻烦请注意每个制度背後都应该有对应的理由与合理性
这个改革出现在篮球群组多个案件严重拖案之後
有人或许会认为应该在此时将拖案的可能性减至最低
但矫枉过正的结果必然就是让安份执行组务的人疲於奔命
我「占」在这个位置上
不讳言地,也掌握了相当大的权力
现在试着进行这些方向
说白了, 并不是基於纯粹的「使用者保障」单方面
也不可能只单从这一个角度思考事情
所有改善方向都必须基於整个群组运作的平衡
然後
在尽可能平衡的状态下每个参与者(组务、板主、使用者)都往前跨一步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4.42.209
※ 编辑: mousepad 来自: 61.224.42.209 (08/28 17:10)
1F:推 VOT1077:其实 拿陈水扁案举例有个盲点 08/31 22:13
2F:→ VOT1077:台湾有冤狱赔偿~ 多关的 会赔钱~ PTT 则......赔P币好了 08/31 22:14
3F:→ VOT1077:XDDD 08/31 22:14
4F:→ cola1230:看到推文才发现有陈水扁这一段... 09/01 01:08
5F:→ cola1230:可是羁押 跟关监狱 不是不一样吗? 也都是有理由才羁押 09/01 01:09
6F:→ cola1230:例如防止串供...可是PTT要串供什麽...这感觉是政治问题 09/01 01:09
7F:→ mousepad:但我并没有说水桶=羁押或坐牢啊, 相反地, 我在同一大段的 09/01 01:51
8F:→ mousepad:第二段正是要说, 水桶对自由的限制远远不如现实中的羁押 09/01 01:53
9F:→ mousepad:或监禁... 09/01 01:53
10F:推 cola1230:ㄎㄎ 09/01 04:52
11F:→ mousepad:有什麽话就直说, 不要用三流的讨论方式 09/02 15:47
12F:→ mousepad:如果你的批评是对的, 从认错到从善如流我都做过. 我不接 09/02 15:49
13F:→ mousepad:受这种语焉不详也不打算对自己言论负责的留言. 09/02 15:51
14F:→ mousepad:另外, 本方案将会在未来两周内上架试用. 实行两个月後会 09/02 15:53
15F:→ mousepad:做一次检讨与修正, 年底前成为正式组规并正式实行 09/02 15:53
16F:→ cola1230:?? 我从头到尾都在讲陈水扁 有批评你的做法吗? 09/02 23:24
17F:推 Ruri:对於短中长不同的水桶申诉有不同处理的方式是值得赞许的 09/03 09:36
18F:→ Ruri:例如说,超过7天的水桶,注册满一年的帐号才可以申诉後暂停执行 09/03 09:37
19F:→ Ruri:7天以下的水桶顶多请板主声明道歉.申诉暂停水桶期间又有违规 09/03 09:39
20F:→ Ruri:的话再看看要不要还是先桶.然後水桶14天以下的判决可以减少 09/03 09:41
21F:→ Ruri:层级,就一定只到小组长,小组长也可以快速仅以板主说明来认定 09/03 09:42
22F:→ Ruri:超过14天的重大事件才用现有的程序.这样的配套也可以同时订定 09/03 09:43
23F:→ Ruri:那些违规行为可以判定14天以上的水桶,那些不行.让7天以下的水 09/03 09:44
24F:→ Ruri:桶视为一般争议少的违规,14天以上是重大违规,板主这样也可以 09/03 09:46
25F:→ Ruri:注意水桶刑度的衡量,减少重判影响使用者权益的情况发生 09/03 0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