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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usepad ()》之铭言: 说好的篮球群组文呢?(笑) 既然要改的事情这麽多,那就改……不能改天, 乾脆从头检视一下现行申诉制度的合理性, 并看看有什麽是比较有效率的方式可以解决申诉案延宕的核心议题。 我先把结论写在这边,至於推论过程请见下文: 1.取消所谓第一层级的申诉制度,并强化板主行使职权的法治化程度 1.1 群组或小组应协助各看板制定最低限度的板规范本以供参考 1.2 板主行使水桶或劣文时应公告并叙明板规依据及心证理由 2.小组层级的申诉,若超过14日未结案,有事实得认定小组长已不适任本案审判者, 申诉人得迳行上诉群组长,请求移转管辖或迳行判案。 (一) 在进入主题之前,有些背景前提要先交代。 首先是「行政」与「司法」两个互相冲突的逻辑基本上无解, 在PTT的现行架构下,行政与司法并未分化, 换句话说,无论是板主、小组长乃至群组长, 都同时兼任manager与whistle-blower的职务, 一方面要求管理者积极参与看板经营,又要求处理纷争案件的时候超然中立, 本质上就有相冲突的地方。 即使只看whistle-blower的部分,也未必就能等同於现实中的法院层级, 进而要求同等的程序保障,毕竟大家都是无给职,这都是老生常谈了。 过度套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会有什麽後果, 建议有兴趣的板主去BM板爬一下文, 看看两三年前法务想「整顿」的时候板务方是怎麽反弹的, #18mYw3TM (BM)以下有好几串文章。 这个问题在板主的层级,又比小组、群组以上更复杂, 第一线的看板经营,视看板性质与规模,会有很大的差异, 而适当的manager与wishtle-blower又不好找, 对小众看板或像队板这种性质的看板来说, 适合的manager有时候不见得能做好仲裁的工作, 而很会做仲裁工作的人未必对该看板的主题有兴趣、热情或甚至足够的基本知识, 小众看板的管理与漫无边际的民主原则(事实上在未划定成员边界以前空谈民主根本无从 执行)之间的冲突更是打从久远以前的两西战争就已经非常清楚。 若我们的眼光不只局限於申诉个案中被处分的使用者与板主两造, 而及於常态性使用该看板的使用者与其他潜在的使用者, 这些都是必须纳入考量的相关背景前提。 (二) 在承认前述这个基本的两难的前提下, 目前所谓第一层级的申诉是否有存在必要? 是否应要求各看板均应明定板规,未定板规者不得作出重大处分? 是否应要求板主在作出各项处分(包括水桶、劣文甚至删文)时均须公告并说理? 这些问题都是连动的,最终归结在板主行使权力的法治化程度。 从结论说起的话, 水桶、劣文由於影响使用者权益较大,在处分时即应公告并附理由, 其他处分则在没有明显差别待遇或恶意的情形下原则上交由板主裁量, 这是PTT大部分看板通行的原则, 但光是这样规定并没有完全解决问题,因为很多板,特别是队板都没有成文板规, 真的要说裁罚有什麽理由往往就只有自由心证四个字而已, 即使硬性规定理由字数也没有太大意义, (堆砌无意义文字相当容易,很多人都已经示范过了) 根本的问题还是在於要求板务执行法治化到什麽地步? 一个简单的判准应该是至少要到让使用者有个根据能够在上诉时争执的程度, 这一点,考量到前述(一)的背景,上级管理者应该负起教示的责任, 至少协助群组或小组内各看板订出一个类似「最低限度的板规范本」之类的东西, 否则单向要求既未受训亦非受薪之素人管理者承担法治化的责任, 不但不公平也不可行,在各行其是的情形下恐怕只会制造更多歧见与混乱。 (只要想想群组内大大小小看板有明定成文板规的比例有多少就可想像有多少架可吵) 前述的构想若能做到,则既然各看板已经有基本的板规, 板主依据板规作出裁决的判断时,只要在公告中叙明板规依据与裁量的心证理由, 该层级的判断应该就已经结束,即使重覆要求信件往来,也只是徒增双方的纷扰而已, 接下来应该交由上级管理者来review,若板主在公告中说明的够清楚, 可以合理设想在多数情形申诉程序甚至不需要经过进行实质的辩论即可结案。 当然,使用者随时可以与板主沟通,但这不该被定位为申诉, 虽依照目前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 所谓「申诉」形式上包括「检举」、「建议」与「对於违规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分不 服者」三项,但实质上一般所称之「申诉」通常仅指「对於违规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 分不服」,立法技术上或有瑕疪,但应不妨碍一般正常的理解, 例如在本件讨论过程中,自群组长以下至使用者使用「申诉」一词时均系指称「对於违规 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的情形,即对板主或小组长之认定不服时所为之「上诉 」行为,由此观之,该修正的是该条站规令人混淆的用词,即至为明了。 准此,依同规则第十二条暨第十八条之规定,「对板主所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至该板 所属群组事务看版向小组长提出」,因此群组长认为站规明定目前所谓第一层级的申诉应 向板主进行属站规明定事项,应属误会。 小结: 取消本群组目前所谓第一层级的申诉,在强化看板法治程度的前提下, 将是简化申诉程序的有效方式。 (三) 接下来处理小组层级的申诉延宕问题, 虽说不针对个案,但事实上颇明显目前的提案是为了因应特定案件而增订, 说白了就是现象立法,虽然立意良善,但造成的问题恐怕比解决的更多。 无论是那个层级,不合理的拖延案件都是必须处理的, 而且根据过往经验,有效的处理方式只有一个,就是上级take over。 目前群组长的提案,说穿了就是因为无法冤狱赔偿,所以设定执行上限以避免损害过大。 (其实这个对刑事法制的比附本身就值得商榷, 先不去谈究竟水桶与劣文的性质究竟更接近刑罚还是行政处分, 即便要类比刑事法,首先刑罚的执行就必须等到判决确定才可以执行, 此外还有保安处分与羁押的问题必须处理,这些多半不可能照搬到网路上来) 然而若从板主与看板其他使用者的立场来看,这种做法无异以邻为壑, 尤其是,当申诉程序延宕系由於非可归责於板主的原因造成的时候, 却将该不利益归诸於板主及看板其他使用者承担,真正该究责的对象反而没事。 合理的方式应该是申诉人在经过一定日数之拖延而得认定小组长有故意过失时, 得选择向群组长申诉请求移转管辖(指定其他小组长审理), 或请求群组长迳行审理(申诉人放弃审级利益), 在前者的情形其他小组长可能必须承担同僚摆烂的後果,未必公平, 後者的情形虽然申诉人的审级利益受到减损, 但依目前站方公告(本板有置底), 对板主行使「看板文章管理权」的申诉仅到小组层级, 群组层级的上诉仅於例外情形群组长可自由裁量决定接不接受, 因此此所谓审级利益本来就没有保障,若群组长决定直接处理自无不可。 至於一定日数应该是多少,是否也必须考量使用者所受处分的轻重来决定? 这又与前揭(二)的建议有关,究竟水桶期间该怎麽订才合理, 又怎样才符合所谓「比例原则」,必须交付众议。 不过,若前揭(二)的建议业经采纳, 理想上小组层级的审理只要review板主据以作成原处分的证据与公告, 纵使较复杂的案件需要另行辩论,一两个来回应该也就够了, 10至14日左右或许是比较合理的数字。 但仍然要再次强调, 这个数字与前述的法治化程度与取消现行第一层级申诉的做法高度相关, 且法治化程度越高,事後审查就越简便,或许根本不再需要这条规定也不一定。 附相关参考站规条文: 批踢踢实业坊BBS站使用者违规及申诉处理规则(PTTLAW z-2-4) 第十一条(违规行为之认定及处置) 经认定为违规行为者,认定权者得予以适当之处分,该处分须附理由且经公告方生效力。 各项违规行为之处分种类及范围,由本站另行规定之。於未规定前,暂由各认定权者裁 量。 对於检举之内容认定不构成违法者,由认定权人公开回覆并说明其理由。 第十二条(违规行为处分之申诉权人) 受前条处分之使用者,对於处分不服者,得依本规则第三编所订申诉程序, 提出申诉。 关於涉及特定个人权利之违法行为检举,检举人对於认定权人所作之认定不服者,亦同。 第十三条(得申诉事项) 本规则所称申诉,谓使用者针对下列事项,表达其意见: 一、违规行为之检举。 二、对於违规行为认定权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 三、对於板主或小组长管理之建议。 四、其他对於本站之建议。 第十四条(申诉程序法定原则) 非依本规则所定程序提出申诉者,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申诉提出对象及顺序) 依本规则第十二条提出申诉者,依下列各项规定提出: 一、对板主所为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至该板所属群组事务看版向小组长提出。无所属 群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参分别为Ptt2Law及 Ptt3Law)提出。 二、对小组长於群组事务版,或本站於「违规检举中心」之认定或处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应先向板主或小组长提出之申诉未提出而迳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经本站认可外,不予受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99.126.241.167
1F:推 mousepad:我目前得赶东西 周二才能回覆 请各位先继续讨论 08/14 00:26
2F:→ gay358358:Y 08/14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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