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JJ (传说中的小米)
看板Sportcenter
标题Re: [检举] baseball板板主渎职或双重标准
时间Sat May 2 03:26:06 2009
经审阅相关文件,裁定依板主原判。
※ 引述《A1an (再说)》之铭言:
: 请问既然说有无违规为判定唯一依据
: 又有敝人判例在前
: 且已经有人检举
: 为何这次板主可以:「毋须小题大作。」
: 几乎相同的事件
: 碰巧两个事件的球迷立场恰恰相反
: 我想请问是不是发言者支持的球队也纳入了板主群的考量范围?
: 并请问组务
: 这属於渎职或是双重标准?
这属於板主的裁判范围
这个案例与原申诉者的判例也不是「几乎」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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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於棒球群组层级审结
双方当事人若要上诉,请於 168 小时之内於本板向群组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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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6.228.112.21
1F:推 A1an:象迷象迷满天下 05/02 13:00
2F:推 mousepad:申诉或检举失败就栽赃的货色, 并不属於组务板保障发言的 05/02 14:59
3F:推 mousepad:范围. A1an水桶. 05/02 14:59
5F:推 mousepad:案请於该案规定时间内、本裁定请於168小时内, 来信本人 05/02 15:04
6F:推 mousepad:信箱代转. 05/02 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