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bado (想太多的人生)
看板Spain
标题申根观光签证
时间Thu Jul 27 18:45:24 2006
http://www.boca.gov.tw/content.asp?CuItem=671&mp=1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资料
1.西班牙为申根公约国家之一,持我国护照如欲前往申根公约国家者,须至申根
公约国其中之一驻台办事处申请申根短期观光停留签证。目前申根公约适用范围
国家如下:法国、德国、奥地利、义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西班牙、
葡萄牙、希腊、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等15国。 另根据瑞士政府之
现行规定,持我国护照并具有有效之申根多次入境观光签证者,可免签证入境瑞士。
2.申根签证之目的仅以旅游或商务为限,且最长停留时间半年内不得超过90天,
原则上签证不得办理延期。
3.有关申办签证相关事宜请迳洽驻台西班牙商务办事处。
4.入境须知:不得携带毒品及违禁品;携带六千欧元以上之现金须申报。国人入境
须具有效之签证或西班牙居留证。
注意事项及应备项目:
1.2寸彩色白底3个月内近照2张。
2.1年以上效期之护照正本,护照需签名;并预留可盖签证之空白页数两页。
签证表格中的签名务必与护照上ㄧ致 (很重要);有旧护照务必附上。
3.身份证正反面影本一份,未成年者请附户口名簿影本一份。
4.个人基本资料及名片一张。(个人联络地址及电话,任职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及职位。)
5.来回机票影本或订位记录。
6.单身未婚(无业者)另附英文解释信和财力证明。
7.根据申根最新规定:自西元2004/06/01起,目前除中华民国公民外之所有申请者
於台北各申根国家代表处申请签证时,一律须加附旅游医疗险保险证明且保险内容
需涵盖回程交通费用,最低保险额度须有新台币1,200,000元(欧元30,000)。鉴於
欧盟各国对於核发我国人签证并加注「不需保险」(No Insurance Required)注记一事
,尚无统一作为,即便欧洲驻台机构所发签证有此注记,各国航警单位未必能了解
其他欧盟国家之不同文字或全面配合。旅客办理赴欧签证时,特别注意签证上
有无加注「不需保险」(No Insurance Required)之注记,倘无上揭注记,或该注记
系以非英语之外文登载致无法辨识时,则有必要向原核发签证之驻台机构查明并询问
清楚,以避免当地航警以当事人无保险单据正本为由拒绝入境之情事发生。另赴欧盟
国家旅游时应随身携带附有照片之全民健保卡,以补强上揭注记之不足。
8.停留天数超过30天则,需加收20万以上的英文存款证明或40万以上的薪资扣缴凭单。
商务需有公司保证信、对方英文邀请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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