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gacolon (扎伊德‧穆罕默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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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为什麽没有生父杀婴罪
时间Tue Aug 18 07:53:03 2026
※ 引述《redDest (红油)》之铭言:
: 新闻
: 男婴遭推落11楼惨死!狠母辩「流产丢胎盘」检依杀人罪嫌起诉
: 辩护律师说应该用生母杀婴罪 从轻量刑
: AI说
: 中华民国《刑法》第274条第1项规定:「母因不得已之事由,於生产时或甫生产後,杀其
: 子女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通常被称为生母杀婴罪,是针对生母在特殊
: 情境下杀人所设的减轻刑责规定。
: 为什麽只有母有
: 没有生产完的父
法律中没有「生父杀婴罪」,是因为现行规定的刑法第274条(生母杀婴罪)是为了减轻
「刚经历生产、身心状态剧烈变动的母亲」之刑责。
生父没有经历生理分娩与产後荷尔蒙冲击,
因此若生父杀害婴儿,直接适用较重的普通杀人罪处理。
为什麽设立生母杀婴罪
生理与心理冲击:立法考量女性在生产时或刚生产後,可能面临极大生理痛苦、精神崩溃或产後忧郁等特殊状况。
刑度减轻:因情势特殊,该罪刑度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比普通杀人罪(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死刑)轻很多。
为什麽不适用生父
没有生产负荷:生父未经历怀孕与分娩的身体与精神压力。
不具备减轻条件:法律认为生父若动手杀害婴儿,不具有产後精神失衡等减免罪责的基础。
适用普通杀人罪:生父杀害婴儿时,直接以一般杀人罪或重伤害致死罪论处,没有独立的较轻减刑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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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ekomataOkay: 因该要公民连署 08/18 08:05
感觉不如直接特!掉
※ 编辑: Megacolon (211.75.247.85 台湾), 08/18/2026 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