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ys730 (动静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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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分享] 苹论:让婚姻私有化吧
时间Fri Jun 22 11:18:12 2012
: 回文比较清楚。
: 我不知道推文的板友到底有没有读到这几段话。原文讲的「政府退出婚姻」,
: 指的是「废止婚姻由政府承认之必要」。换句话说,只要两个人自愿结婚,他
: 们就可以用自己的方式结婚,不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离婚时亦同。
: 这并没有要废除婚姻,而且从原文提到民法的功能来看,婚姻仍然在许多政府
: 职能中扮演原有的角色。在处理继承等事务时,配偶仍然有继承权,只是「谁
: 是配偶」或者「怎样性别、种族、宗教的人可以成为配偶」不是由国家决定。
: 如果那几位板友还是难以想像这样的世界的话,不然这样吧。想像一下所有结
: 婚证书上的政府钢印一夜之间都变成民间公证人的签名,这样的话难道健保、
: 国籍、报税之类的系统就会崩溃吗?难道夫妻就会不能一起报税了吗?夫妻间
: 就不能继承财产了吗?就不能签手术同意书了吗?
: 退一步讲,想像一下这种可能性:政府仍然受理登记结婚或离婚,但是不对任
: 何人的婚姻关系进行裁决,要结婚的不用管政府是否接受同性婚姻,反正去登
: 记他们就得受理;要离婚的不用给法院决定怎样的离婚理由才正当。这样的情
: 况其实也不太背离原文的精神呀,那这样会让健保或税务系统爆炸吗?
按照「政府退出婚姻」的立场
大家应该翻一下法条
把所有政府对於婚姻带来的限制、福利通通砍掉
才能说婚姻是私领域、不需要国家规制的那回事
像是买房子比较便宜的「青年安心成家方案」
像是「育儿津贴」在有些县市要以合法婚姻关系为前提
像是公务人员条例中的回避条款:
各机关长官对於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不得在本机关任用,或任用为直接隶属机
关之长官。对於本机关各级主管长官之配偶及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在其主管单位中应
回避任用。应回避人员,在各该长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这样的世界怎麽样 会有什麽样的社会後果
老实说有好有坏 我也不觉得一定行不通
以上面的回避条款来说
中间的血亲也包含自然跟法定(收养关系)两者
但前者无法终止 收养关系却可以双方合意终止
要怎麽设计公权力对各类亲属关系的介入、裁判范围
我想不是一句私权这麽简单
在婚姻这边也是同样
使用婚姻是私权这样的看法
恐怕不足以讨论婚姻这个制度与公权力的纠缠关系
当然也很难就此提出有说服力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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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7.163
1F:→ onase: :) 06/22 11:47
2F:→ juichung:好奇:收养关系的终止,需要法官(或公务员)的裁量吗? 06/22 12:30
3F:→ lys730:不需要,我举收养的例子就是要说明,公权力对於婚姻的介入 06/22 14:21
4F:→ lys730:已经很多,这些东西没有都放进来,只从你情我愿的私面来看 06/22 14:22
5F:→ lys730:来看婚姻,不如把更根本国家队亲属关系规制的考虑进来。 06/22 14:23
6F:推 stone1980:一般来讲支持废止婚姻法的人会支持以伴侣权取代之 06/23 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