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mball (我在抗拒什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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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转录]我们希望怎样的「後离婚关系」?◎李瑞中
时间Fri Sep 3 14:32:20 2010
作为一位受到同侪蛊惑煽动的台大社研所学生,
关於原文与相关的讨论,我有一些傲慢不羁、欺师犯上的意见想要发表。
如果版主觉得此种言论伤风败俗,有违华夏文化五千年来的伦理传统,尽管删之;
尽管我认为科学讨论的价值,只能用其正确性与科学性来衡量。
以上作为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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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文本身的错误,前面虽已指出,但却已经淹没在推文之中,有必要重新整理。
我认为原文的立场如下:
原文第二段第一句「我不同意检察官(以及之前内政部)以公权力对「离婚」的真假
作判断」(以及文化研究月报一文),就已经无比清楚明白的阐明了作者的立场。这
是一句全称命题,意思是,作者不同意公权力对任何离婚的真假作判断。综合作者後
文的阐述,其理由是:离婚後原夫妻的各种和睦或不和睦的互动状况,在现实中皆是
合理且可能的,因此,难以用离婚後原夫妻的互动状况,来判定此离婚的真实性。换
言之,在欠缺判定「离婚真假」的客观基础上,作者反对公权力判定任何离婚的真假
。以上述全称命题作为基础,作者当然也不同意法院/内政部对於傅崑萁的个案进行
「离婚无效」的判决。
上一段的说法有两个层次的谬误,第一个层次是我新加的;第二个层次是前文提及的。
第一个层次的谬误是:事实上存在着判定离婚真假的客观基础
第二个词次的谬误是:对於傅崑萁的个案进行「离婚无效」的判决确有必要性;
而判决是否适当,只能此个案本身的状况来讨论。
关於第一个谬误的的概梗,请参考这篇文章
http://tinyurl.com/32vntr3
简单的说,在离婚真假的法律判定上,基本上依据的是民法87条:
「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无效。」
换言之,离婚此法律行为之生效,除了形式要件外(办理离婚登记外),还必须要
具备实质要件,即「意思表示有效」---即双方是「真心」想离婚,而不是想要藉由
「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来获取「虚伪意思表示有效」所可能带来的法律利益。若
是可判定离婚之意思表示为「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则意思表示自始无效;因此,
由於不符合离婚的实质要件,离婚自然也是自始无效。
那麽,在所有离婚的案例中,是否都不存在着,可以判定离婚真假的客观证据呢?
答案是:「否」。如连结中的文章中所述,若可举证出当事人
明确表明该离婚为
「通谋虚伪」(如书信、言谈、行为),则可依案例状况判定其离婚为「通谋虚伪」
因此,由於原文作者的全称命题,已经被前述讨论给证明为「假」;
故直接依全称命题所推衍出的对「傅崑萁案」的判断,自然为假。
傅崑萁的离婚是否虚假,要看判决书中所载明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傅崑萁与其妻子
的离婚是基於「通谋虚伪之意思表示」。作者当然可以对法官对此个案判决的理由提出
质疑,但对个案判决的质疑,不足以论证在所有案例中,都不存在着可证明「通谋虚伪
意思表示」的客观证据、所以「公权力不能判定离婚的真假」--这是个逻辑谬误。更何
况,在文章中作者对傅崑萁个案的讨论,亦仅止於引用报载之描述,未见对於判决书中
载明证据之全盘讨论;因此,想要仅用报载之两句片段,来推翻对法官/检查官对於傅
崑萁案个案整体判决之合理性,恐怕难以成立。
小结:作者全文无法证明 「公权力无法判定离婚真假」之命题
就算在傅崑萁个案上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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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40.112.156.222
※ 编辑: kimball 来自: 140.112.156.222 (09/03 14:32)
1F:→ plasticsky:我看不出来李文哪里有想要证明「公权力无法判定离婚真 09/03 15:23
2F:→ plasticsky:假」耶。 09/03 15:24
3F:→ plasticsky:他是在讨论个别的推论逻辑,不是再讨论整体的判决。不 09/03 15:25
4F:→ plasticsky:过我已经被羞辱够了,不聊了,我推完这句也要离场了。 09/03 15:26
5F:推 smartken:juichung:为何不行?反对公权力介入「所有的」婚姻,包含 09/03 15:27
6F:→ smartken:傅的。 09/03 15:27
※ 编辑: kimball 来自: 140.112.156.222 (09/03 20:23)
7F:→ annunaki:呃...「反对」或「同意」和「无法」...... 09/04 01:39
8F:→ annunaki:那句话似乎跟kimball对作者的解释无关... 09/04 01:44
9F:→ annunaki:不过我看原文感觉上作者是反对kimball讲的意思表示这个条 09/04 01:51
10F:→ annunaki:件而不是反对事实上(?)有法定程序可以有效地判定这个条件 09/04 01:51
11F:→ annunaki:或者说这边的问题似乎是在婚姻既是在既存法律下被界定的 09/04 01:56
12F:→ annunaki:但是又有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秩序? 09/04 01:57
13F:→ annunaki:我觉得这个问题的讨论已经overdetermined了... 09/04 02:02
14F:→ annunaki:原本想说不需要包装成科学讨论,但是後来仔细想想...其实 09/04 02:02
15F:→ annunaki:是需要的...... 09/04 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