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inos (守护神)
看板Sijhih
标题Re: [情报] 汐止路边停车请注意 !!
时间Wed Jun 4 22:10:14 2008
※ 引述《tenfish (fish)》之铭言:
: 刚刚打去汐止市公所建设课一位曹先生负责的
: 问他停车费的问题
: 他说目前的路边停车费就不要理会也不要缴款
: 我问他为何不取缔开单人员?
: 他又说这牵涉到法律问题, 没有办法取缔
: 我问他为何市公所不出来好好宣导, 不知道的人不就被骗钱?
: 他说有呀~ 都有发新闻稿出去了, 新闻都看的到!
: 我再问他我家的停车费是用银行直接扣帐的怎麽办?
: 他说那没办法, 还是会被扣, 不过我们市政府会想办法追讨回来~
: 我: 要是你们追讨不回来呢??? 他: 我们会尽力追讨!
: 妈呀~~~ 我要赶快去银行申请停止自动扣缴了!
: 汐止市长/台北县长可以再有用一点!
国家赔偿法
第 2 条
(国家赔偿责任(一))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於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
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
怠於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 3 条
(国家赔偿责任(二))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
财产受损害者,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 4 条
(视同公务员)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其执行职务之人於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
关之公务员。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亦同。
前项执行职务之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委托之团体或
个人有求偿权。
第 8 条
(时效期间)
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
知有损害时起,因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损害
发生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二项及第四条第二项之求偿权,自支付赔偿金或
回复原状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 10 条
(书面请求及协议书)
依本法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先以
书面向
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之。
赔偿义务机关对於前项请求,应即与请求权人协议。协议成立时,应作成
协议书,该项协议书得为执行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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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3.158.15
1F:推 moonfang:不过依照目前行政诉讼来看应该要先打 220.137.96.63 06/05 11:46
2F:→ moonfang:2行政诉讼法第四条并八条撤销诉讼与赔偿 220.137.96.63 06/05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