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anayo (ナ ナ ヨ )
看板ShyKickApple
标题[闲聊]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八年度补助参与国际流行音乐活动要点
时间Mon May 11 17:49:28 2009
资料下载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47698&ctNode=3441&mp=1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八年度补助参与国际流行音乐活动要点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优秀流行音乐团体及歌手赴海外参与国际流行音乐活
动,开拓我国流行音乐市场,特订定本补助要点。
二、申请者资格
(一)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经纪、聘雇流行音乐乐团及/或歌手之法人。
(二)非法人组织之流行音乐乐团:团长及半数以上团员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三)具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之流行音乐歌手。
三、补助名额及补助金上限
(一)以补助五名至八名为限,候补二名。
(二)获补助者之补助金额度,不得逾本局核定之企画书经费总预算之百分之四十九,应符
合附表规定,并以新台币六十万元为上限。每一申请者以获补助一次为限。
四、补助项目
以出国机票、食宿、通关手续费及宣材制作费用为限。上开费用补助数额如附表。
五、申请者应备文件、资料
(一)申请表十份(格式如附件一)
(二)企画书十份(内容应包括赴国外参与国际音乐活动之背景简介及该活动之重要性、主
办单位邀请证明文件、活动时间【以在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後举办,并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前办毕之国际音乐活动为限】、活动举办地点、活动内容、申请者参与该次国际音乐活
动人员介绍、预期效益、经费收支明细表等)
(三)表演者演出经历介绍(含曾公开演出之证明文件、DVD或VCD录影资料、得奖纪录、预
定演出内容、曲目及长度)十份。
(四)申请者为乐团者,应缴交团长及团员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其有外籍人
士者,应缴交居留证明及工作证明影本;申请者为歌手者,应缴交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正
反面影本;申请者为法人者,除依上开规定缴交表演者身分、工作证明文件外,并应缴交
「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或「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及其为表演者经纪、聘雇之法律关系文件
。
(五)未获其他政府机关(构)补助切结书一份 (格式如附件二)
(六)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检附之文件、资料不全者,经通知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仍不全者,应不
予受理。补正以一次为限。
六、申请时间及交付方式
(一)自本要点发布之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止,得以亲送或付邮递送行政院新闻局出版
事业处第三科收(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二号),信封封套正面应注明「申请补助参与国际流
行音乐活动」。邮寄以邮戳为凭;亲送以本局收文单位所载日期为准。逾期申请期限者,
概不受理。
(二)申请者检附之文件、资料,不论获补助与否,概不退还。
七、评审作业
(一)由本局遴聘专家及学者五人至七人组成评审小组,审查申请企画书及补助金额。评审
委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出席费、审查费或交通费。
(一)评审委员应秉持利益回避原则,公正执行职务。
(二)申请企画书是否应予补助、补助金额上限及补助比例,应经全体评审委员四分之三以
上出席,以出席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三)前款规定以外之其他事项,应经原评审小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建议。
(四)审查标准:
1.国际音乐活动之重要性30% (注:活动举办地点在欧洲、北美、东北亚地区者另予加分)
2.表演者之潜力30%
3.预估效益20%
4.经费配置20%
八、获补助者名单、候补名单、补助金额上限及补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并公告之。
九、拨款与核销方式:
(一)获补助团体应於国际音乐活动结束後一个月内,且於补助年度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检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请核拨补助金。
1.申请函一份。
2.领据。
3.成果报告书。(以A4纸横式撰写,内容应包括参与该音乐活动之成果效益、建言及演出
纪录、节目单、照片、媒体报导及评论之影本【无报导或评论者,免附】
4.纳入本补助金後之修正经费收支明细表(应列明自筹款金额及本局补助金额,并分别详
列实际支出项目及金额,格式如附件三)
5.申请补助项目之各项支出凭证影本(申请机票费用者,应检附机票票根影本及旅行业代
收转付收据影本)。
(二)获补助者实际支出总经费达本局核定之企画书所列经费总额,本局按核定补助金额之
上限补助;其未达核定之企画书所列经费总额者,本局实际补助金额,应依获补助者实际
支出总经费按本局核定比率核算。
十、其他
(一)获补助者因故无法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履行本局核定之企画书内容者,应自
知悉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局,并由本局依序通知候补者递补。
(二)获补助者应依本局核定之企画书执行。但有变更企画书必要者,应以书面具明理由,
向本局申请变更,经本局同意後,始得依变更後之企画书执行,申请变更以一次为限。
(三)获补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应废止或撤销其获补助金资格,其已领取补助金者,
并应於本局指定期限内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
1.以虚伪不实之文件、资料获补助金资格或申请补助金核拨。
2.违反第(一)款规定,未依规定期限以书面通知,或违反第(二)款规定,未经本局同意,
擅自变更企画书者。
3.未於前点第(一)款规定期限内申请补助金核拨或虽依期限申请,但缴交之文件、资料不
全,经本局限期补正一次,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之文件、资料仍不全者。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
██▍███ ██▍███ █ █ ███
▉ ▉ ▊ █ ▉ ▉ ▊ █ █ █ █◣█ ─────────────
I'm nanayo
▉ ▉ __◥ ▉ ▉ __◥ ███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137.243.167
1F:推 punkpopo:nanayo姐好像知道我们很缺钱 05/13 23:07
2F:→ nanayo:其实我也很缺(  ̄ c ̄)y▂ξ 05/14 00:15
3F:→ nanayo:那个姐是怎麽一回事(/‵Д′)/~ ╧╧ 05/14 00:15
4F:推 bonbon0703:nana阿姨 05/16 05:30
5F:推 oAustino: 姑 05/16 06:31
6F:推 punkpopo: 婆 05/16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