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cile5 (爱跳舞的小舞^^")
看板ShuangHe
标题[公告] 关於消费券交易文-本版规范
时间Mon Jan 19 19:36:15 2009
请看第六条和第九条
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
中华民国97 年12 月5 日
华总一义字第09700266001 号
第 一 条 为振兴经济,提振民间消费及促进国内需求,发放振兴经济消费券
(以下简称消费券),特制定本条例。
第 二 条 本条例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第 三 条 发放消费券之规划及推动,由主管机关办理。
预算编列机关为执行消费券之预算,得就消费券之印制、发放、兑付
、宣导及其他相关事宜,委托相关部会及机构办理。
第 四 条 中央政府依本条例办理发放消费券所需经费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
预算编制不受预算法第二十三条不得充经常支出之限制。
前项所需经费来源,得以举借债务方式办理,不受公共债务法第四条
第五项有关每年度举债额度之限制。
第 五 条 符合内政部所定领取人资格者,每人得依本条例规定领取消费券新台
币三千六百元,用於购买货物、劳务或捐赠。
个人自政府领取之消费券,免纳所得税。个人以消费券捐赠政府或教
育、文化、公益、慈善机构或团体,其捐赠得依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
一项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规定列举扣除。
第 六 条 消费券不得找零、转售、兑换现金、商品礼券、现金礼券,或以电子
、磁力、光学等形式储存金钱价值使用。
消费券不得作为扣押、抵销、供担保或强制执行之标的。
第 七 条 使用消费券购买货物或劳务之范围、方式、期间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
法,由主管机关定之。
募集消费券或接受捐赠消费券之劝募行为及其管理,依公益劝募条例
相关规定办理。
消费券之发放人员、发放之方式、领取之期间、领取之机构与地点、
应检具之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内政部定之。
消费券营业人存入其往来金融机构帐户与入帐方式、期间及其他相关
事项之办法,由财政部定之。
第 八 条 消费券之相关业务,得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决标之规定。
第 九 条 非金融机构营业人违反第六条规定者,由税捐稽徵机关按消费券面额
处一倍至三倍罚锾。
第 十 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施行至中华民国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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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九条来看,一般民众基本上都算 "非金融机构营业人"
但由於有板友反应,有其他版面开放消费券交易文(例如:forsale板)
而新闻又有这样的报导:
http://0rz.tw/6f5rs (跟消费券特别条例有所出入)
因此,向上级请示的结果为:
1.目前PTT站方尚未明确通知开放买卖
2.说不处罚民众的也只是报纸上的消息,除非有正式公文函号或公告
3.基於各板管理的自治原则,他板事务开放某项交易,不代表地方板都要跟者开放
在PTT地方板主群讨论过後,目前采取的共识及作法是:
"请有需求的板友,自行到开放板面发文"
双和板这边,原则上还是以既定法令为优先
故仍是全面禁止消费券上明载之所有违规交易行为~~~!!
另外,基於政府政策未明之前,双和板应变措施也做了修正
只要在板上发现消费券违规交易行为,立刻删文~不另行通知!!
也希望所有板友们能够确实遵守法令与板规。
板务cecile5小舞-200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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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昨天po消费券违规交易文,被劣退的那位板友
我已用信件跟对方沟通过~并取得谅解
板主这边会向站方申请帮忙回复劣文,这件事情就到此结案。
感谢所有板友们的体谅跟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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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03.73.197.10
1F:推 eustace:消费卷 01/19 20:09
2F:推 ashinhoop:是券.. 01/19 20:21
※ 编辑: cecile5 来自: 203.73.197.10 (01/19 20:50)
5F:→ yuanko:推错!请版主帮我删掉,不好意思! 01/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