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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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请问月休四天是劳基法的规定吗?
时间Tue Feb 7 01:54:44 2012
※ 引述《hipposman (井上多洛~喵)》之铭言:
: ※ 引述《k956425410 (晴儿和老佛爷都在我床上)》之铭言:
: : 这几年都在服务业打转~
: : 发现高雄的服务业10个里
: : 有9.5个都是月休4天...
: : 请问月休四天到底是从何而来的?
: : 在劳基法上的月休四天是依据哪
: : 一条呢?
: : 在此板首PO,若有违板规我就立刻删
: : 谢谢。
: 总而言之一句话
: 服务业你就看每月工时吧
: 26*8=208在公司的时间
: 扣掉法定4小时休半小时每日基本只得算7小时
: 26*7=182
: 这数字不就等於 18780(最低月薪)/103(最低时薪) 嘛…
: 简单说就是把你当固定排休4天、每天上班8小时的工读生这样子
: 叹…
: 的确在劳基法上没有月休4天写死的这种规定
: 但老板就是很会算
: ---
: 以上就我个人的回答 非专业人资
: 有错请用力指正没关系 因为我想了很久 才想到这个
: 劳基法一直说 上班时间是劳资双方协议後底定的
: 但我怎都觉得 今天老板叫你要怎上就怎上(再叹
1.每工作4小时,至少休息半小时
09:00开始工作,中间休息半小时不是工作时间,要到17:30才能离开公司。
2.「时薪」不能直接换算「月薪/26/8」
时薪是由一套公式计算出来,因考量到时薪工作者,放假即无收入,
特地把「例假薪资」(7天休1天,休的1天,法律上叫做「例假」)涵盖进去。
所以,「时薪103元」会比「基本工资除以26天,再除以8小时」,来得高。
最低工资,亦有计算公式,涵盖了GDP(国民生产毛额)、CPI(消费指数)一堆东西。
在此就不说明了。
简单说,两者不能直接换算。
3.月休4天,违法!
「工作7天内至少休1天」,
须搭配「每2周正常工时不得超过84小时」(《劳基法》第30条)。
举个例子,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1周 8hr 8hr 8hr 8hr 8hr
8hr 休 ===> 48hr
第2周 8hr 8hr 8hr 8hr 8hr
8hr 休 ===> 48hr
2周共计96hr,违法!
正确如下,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1周 8hr 8hr 8hr 8hr 8hr
4hr 休 ====> 44hr
第2周 8hr 8hr 8hr 8hr 8hr
休 休 ====> 40hr
2周共计84hr,合法。
这就是大部分公司行业采用的「隔周休」,
或是「第1个、第3个星期六上半天班」,
或是「第2个、第4个星期六上半天班」。
但是,如果贵公司产业别,适用「2周变形工时」、「4周变形工时」、
「8周变形工时」这种鬼玩意,就...............很惨了!
资方开的劳动条件,不一定合法。
对於劳动条件有疑问者,有3种管道可以谘询,
1. Salary上班族版,置顶处有「劳动视野工作室」连结,
邱律师免费进行网路谘询。(我不是他的工作人员...纯属推荐)
2. Employee劳工版,或是PttLifeLaw生活法律版,会有热心乡民回答。
3. 拨电询问当地政府劳工局(处),劳动条件科。(这个方法最省时)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5.178.197
1F:推 hipposman:感谢有系统解说。总之就是变形工时之故呀。 02/07 06:02
2F:→ a31670323:伟大的劳委会~唉 02/07 08:01
3F:→ dophinn:2F,你应该指责「立委」,不是「劳委会」 02/07 12:01
4F:→ dophinn:所有法律条文都是经过「立委」利益协商出来的 02/07 12:01
5F:→ dophinn:行政机关只是依据「立委」订出来的法律去执行而已。 02/07 12:02
6F:→ dophinn:我认同,劳委会行政上有改进的空间,但法律上责任应厘清。 02/07 12:03
7F:→ dophinn:当年为「变形工时」护航的立委,现在还在立法院横着走.... 02/07 12:05
8F:推 k956425410:难怪一堆老板也要自己去选立委 02/07 12:22
9F:→ devil11811:请问大家遇到这种装死的老板会不会去告发呢?? 02/20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