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ophinn (单身男子公寓)
站内ServiceInfo
标题Re: [问题] 离职 薪水 提前几天讲
时间Sat Nov 26 21:07:31 2011
※ 引述《beautydodo (小赖)》之铭言:
: 我姊去某 药妆店 做内勤
: 本来那职位有两个人
: 但是现在另外一个人 辞职了
: 所以我姊现在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
: 他每天都加班一两个小时
: 而且还不能报加班费(他说好像其他员工可以)
: 他是跟我抱怨那些工作加班五六个小时也做不完
: 辞职的那个员工说他一个人做的完(但是他做了五年....)
: 我猜一定是五年薪水还很低所以才辞职的
: 他有跟上面反应过
: 上面说加班的时间可以从下次上班的时间扣掉
: 我猜我姊的重点应该是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
: 根本做不完 , 而且薪水才22K
: 我想请问假如我姊要辞职
: 是不是可以当天讲当天走
: 我姊才做一个多月,好像不是正式员工
: 我猜是试用期,因为他说他没有签合约
: 假如公司不爽不发薪水
: 应该要留什麽资料保护自己<-------------------------
先跟你姐问清楚,面试时有无提到试用期间。
1.试用期间
劳基法未明文规定试用期间之离职预告日期,
目前劳动法解释为劳动契约之「保留终止权」,
法律上容许此项终止权不适用劳基法规定。
(其他劳动条件,如工时、工资、休假、劳保、退休金等等仍受劳动法令保障)
只要劳工觉得自己不适合企业环境,於此期间内随时得终止劳动契约。
雇主於试用期间内或届期时,考核劳工,发现不符雇主期待的工作能力後,
雇主亦得终止劳动契约。
结论,试用期间,劳资任一方行使此项终止权皆不需预告。
2.非试用期间
雇佣契约依民法规定不需书面,劳资双方口头合意即生效。
你说你姐未签约,只要面试时双方合意亦属雇佣契约成立,
如当初面试时未提到试用期间,
则劳工离职预告须受劳基法的强制规定。
《劳基法》第15条第2项
「不定期契约,劳工终止契约时,应准用第16条第1项规定期间预告雇主。」
《劳基法》第16条第1项
一、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於10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满者,於20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预告之。
因此,依工作年资多寡而有不同的预告期间。
你姐工作1个多月,未达上述第一款工作年资,不须预告终止契约。
换个角度,在此情况中(没有试用期间)
雇主要解雇劳工,
必须符合《劳基法》第11条(解雇之最後手段性)、第16条(预告期间)、
以及《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资遣费之发给)
否则即违法,
违反《劳基法》第11条者,无罚锾规定,而是须劳工提起「确认雇佣关系之诉」
违反《劳基法》第16条者,劳工行政机关可对雇主处以2万以上30万以下罚锾,
得公布其事业单位或事业主之名称、负责人姓名,
并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应按次处罚。
违反《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者,劳工行政机关可对雇主处以25万以下罚锾。
3.加班
「加班时间於下次上班时间内扣掉」,即所谓「补休」的一种方式,
劳基法不强制规定加班一定要给「加班费」,若雇主采用「补休」亦可。
《劳基法》第24条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加给之计算方法
是指雇主於劳工加班时,补偿劳工而采用「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而非雇主补偿劳工的唯一方法,例如「补休」亦可。
4.工作一天,有一天的薪水
劳基法未明文规定此内容,而是在民法「雇佣契约」雇主给付义务里规定。
只要劳工有提供劳务,雇主就有给付薪资的义务。
5.权益保护
不管面试时是否有谈到试用期间,
或是将来薪资给付短少,或是加班时间未确实於下次上班时间内扣掉,
你姐可向当地政府劳工局申请「劳资争议调解」,
请你姐自行备妥「薪资单、出勤纪录」,将是有利证据。
6.劳工行政机关 v.s 法院
要钱 → 透过民事诉讼,费时至少半年,多则1年多。
要雇主罚钱 → 向当地政府劳工行政机关(劳工局/劳工处)检举,
不到3个月即可结案。
诚实建议,
若争议金额不多,走完行政程序即可,找下一份工作才是当务之急。
若争议金额很多,例如退休金好几百万,当然走民事诉讼程序,力争到底。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205.181.170
※ 编辑: dophinn 来自: 123.205.181.170 (11/26 21:11)
1F:推 beautydodo:很详细 , 感谢 ^^ 11/26 23:51
2F:推 psyboy:感谢分享呢!非常详细与清楚,又多学一点知识了! 11/29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