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rosex (xros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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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是否触犯劳基法??
时间Thu Nov 24 17:09:25 2011
在下在7-11工作,是时薪人员
一开始进去老板,给我签一张条约,
条约简单来说:
*试用期三个月
*离职前一个月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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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老板口头述说:
过期产品未挑掉要自行购买
咖啡做错要自行购买
吃饭十五分钟,超过要扣钱
(只针对我个人女性员工,其他男性都 吃超过十五分钟,而且未向男性员工告知)
迟到一分钟扣五元
以上这种情形,我查了一些劳基法想检举他
1.性别歧视,不公平待遇(吃饭时间)
2.迟到超额扣钱??
3.工作四小时以上,吃饭休息时间没有给予三十分钟??
(这个相差十五分钟,另赔我工资吗??)
休息时间没有供餐,也没有伙食金钱补助
4.做错咖啡要求现金购买(不从薪水扣),
这样我还能拿回我的钱吗??如果发票还留着的捏,我还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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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一底要照条约写的说,离职前一个月告知,有没有哪条劳基法说
前十天就可以走人了阿??还是说这条合约有违反哪条劳基法?
6.怎样才知道是否有劳保及劳退金?劳基法是有规定要正职人员吗?
可是我工作时间,跟正职没什麽两样!!
7.超时工作是只多久时间之後才叫超时??我一天工作八小时十五分左右,
这样拿得到加班费吗?
8.国定假日(国父诞辰纪念日)也没给我双倍薪资?!
以上未给&已被扣钱的钱要的回来吗?公司会被罚款吗?
我还在试用期内(条约试说三个月)
恳请大大解释!! 感温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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