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celot (我要当坏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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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问题] 我这样情况适用於劳基法吗??
时间Fri Nov 6 23:36:27 2009
事情是这样的,我今年六月底进入一家颇具规模的珠宝公司,
期间我觉得店长常常很多是针对我,也没有好好的教育我新人该学的东西,
公司是规定试用期三个月,每一个月都需要考核一次,来确定适合留任与否,问题来了!
第一、二个月店长都没有确实按照时间考核,
应该在第三个月结束後的考核我也是在十月底才考核(当时我已经任职快四个月了),
区督导表示我的考核未通过,要在约时间考一次。
但本月初(11/2),我向店长提出辞职,商量到最後他希望我再做一个月试试看,
过几天(11/4)我表示决定要辞职,公司明文规定於四周前须提出书面离职,
因此我预计12月初离开,但是就在今天(11/6)她突然跟我说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要我把书面资料打一打,我觉得很震惊,
第一,他不是当初面试我的区辅导(管人事的),
第二,他不是雇主这样是资遣我吗?
所以,想请问大家,
一个店长有权限可以这样做吗?我
我是否是适用劳基法?
劳基法第十六条规定,需於十日前告知,否则须付我这十天的薪水,我可以这样要求吗?
面对这件事我真的很委屈很苦恼,谢谢大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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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44.140.114
1F:推 baolidab:拿出法条对他说你11/4提出,十天後也就是11/4走人 11/07 00:38
2F:推 baolidab: 11/14 11/07 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