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opimphere (Da Party Ain't No F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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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闲聊] 背无预警的FIRE
时间Tue Feb 13 16:21:56 2007
根据劳基法 (一样我也不知道是否适用於PT)
第十六条(雇主终止劳动契约之预告期间)
雇主依第十一条或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
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於十日前预告之。
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於二十日前预告之。
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预告之。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雇主未依第一项规定期间预告而终止契约者,应给付预告期间之工资。
所以你老板至少要在20天前告知, 才不算违法
我想, PT应该也适用
第十七条(资遣费之计算)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个月者以一个月
计。
所以是老板主动解雇的话, 他应该要支付资遣费
除非 你们之前有签下某些合约
不然你们就该去劳工局申告
※ 引述《CATVV (冷月葬诗)》之铭言:
: ※ 引述《iospeed (ㄚMan)》之铭言:
: : 星期一上班
: : 店里所有的PT毫无预警的被告知是最後一天
: : 请问我们只能默默的忍气吞声吗?!
: : 老板还一附我们拿他没辄
: : 待了3年的店
: : 就这样 再也不能去上班了
: : 真的是很差劲
: : 不仅是薪水每个月晚发
: : 还一付有发我们应该要感激的样子
: : 我们这些PT真的就能这样忍气吞声吗?!
: 根据劳基法规定,如果从业一年以上要遣散员工是必须事先告知。
: 不过这部份由於之前自己告公司是以正职去控告,所以并不是非常清楚pt是否适用。
: 基本上薪资一旦有晚发状况就可以通知劳工局处理了。
: 劳工局的人都满好的而且调解不收费,所以可以去问问看,先去您公司所在地(如店家在台北县就是去台北县劳工局)
: 基本上通知申请调解後,会收到一个编码可以打电话过去问你的调解时间日期。
: 如果是大量忽然遣散员工,您们可以一起申诉,这样更容易拿到该有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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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2.126.97.124
1F:→ nopimphere:在去劳工局前 要先寄存证信函通知对方和劳工局 02/13 1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