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Scenarist
标题[讨论] 历史事件改编—影集《听海涌》争议
时间Thu Sep 19 14:35:54 2024
https://tinyurl.com/32cbvdcu 兰天律师
真人真事的题材改编,近年来在影视产业蔚为风潮,透过电影的剧情再现,真实与虚构交
错的画面,不仅更容易引起观众的兴味,获得共鸣,且屡创票房佳绩,更重新唤起大众对
原本事件的高度关注。尤其在影片的片头注记「#本片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影片的可信
度大大提高,将观众带回真实事件的历史场景,更加添复古缅思的情怀。
一、历史事件改编引发的争议
根据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真人真事仅仅提供故事素材与启发灵感,为了丰富剧
情、建立角色、强化冲突、配合世界观,主创团队经常在事件元素上增添虚构情节。由於
改编的影视作品与特定事件、特定人物相连结,往往牵动权利归属、利益冲突和保护的法
律问题,甚至引发抄袭侵权的争议,近日 #公共电视台 播出的影集《#听海涌》即面临文
史工作者的指控,甚至扬言提告。
究竟根据历史事件改编制作的影集,需否取得参考素材的作者授权?#改编过程中
可否虚构故事情节、#变更历史人物的设定与命运?影视改编界限和范围如何区划,成为
亟待厘清的法律议题。本文将从历史事件本身与报导,分析各自作品有无受到着作权法的
保护,再自影视改编取材内容和来源加以探讨,说明需否取得素材之授权,最後再解释改
编完成的影视作品与报导文学的关系。
二、
历史事件的单纯叙述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1.何谓单纯历史事件之叙述
「单纯的事实消息」往往只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起因、经过、结果等简要讯息
,仅为事实陈述,而不含有任何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真实事件可能极具戏剧性,具有引发
社会大众瞩目的特性,也可能是事件当事人参与并推动的结果,但并不能据此认为该事件
本身是由某人创作而产生,亦即事件本身不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仅为人们参与的结果。例
如:新冠疫情、第二次世界大战、气候变迁、#日军徵召台籍青年前往北婆罗洲监视战俘
等。
2.
真实事件的叙述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真实事件既非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成果,而是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客观事实,其
不具有着作权法保护的着作独创性,当事人对於其参与的事件也不享有着作权,任何人都
无需获得授权,即可自由使用。倘使事件的叙述仅是对於事实本身的简单描述,例如以平
铺直叙的方式对事发时间、地点、人物及事发经过等进行描述,则对於事实的表达与事实
本身无异,故法律对此类单纯事实或单纯事实型的报导,不加以保护,此由
着作权法第9
条规定可得例证:「1.下列各款不得为着作权之标的︰...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
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着作。」
真实事件并非是被有意创作而来,唯其透过人们拍摄或描述,才有可能构成具有
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或小说诗词的文学作品;得以藉此区辨判断影集《听海涌》「赠与鸡蛋
」的情节有无抄袭。文史作家 #李展平 采访当事人柯景星後,於2005年时任 #国史馆台
湾文献馆 的编纂所出版
《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一书中,撰写「当年一名战俘
监视员 柯景星 以日军配给香菸,与当地农民换鸡蛋,再塞给领事太太」,作者於此文
章段落仅如实描述人事时地物,此项单纯事实并非作者创造,使用文字亦未呈现其独特感
情与思想,故而此段只在反映史实的叙述不受着作权法保护。
3.以「监视员致赠鸡蛋」为例:并未构成抄袭
影集《听海涌》主创团队针对战俘监视员私下塞赠鸡蛋之情节,进一步查访考证,
进行严谨的田调,於 #英国籍女战俘1947年出版的回忆录 等多篇文章纪录确认属实後,
以细腻的笔法转化为
主角之一的台籍监视员—志远将军中便当配给的鸡蛋,置放待洗军服
口袋中,俟领事夫人收取脏衣物时,偷偷转交,以表达台籍监视员护持同胞,展现温柔具
人性的一面。这些剧情场景的描绘安排,未见於李编纂的文章中,实为编剧与导演的原创
作品,并无需另经李编纂的授权,亦无抄袭可言。
4.平行创作各自享有着作权
历史上相同的事件可以依不同创作者的巧思与生命经验,创作成相异的文学作品
、影视戏剧作品、美术画作等不同类型的作品,成为着作权法上的「平行创作」,各自
受到保护,不能因为有人在先创作,即限制後来的人进行创作。
着作权法对於「平行创作」并没有具体的定义,依照法院判决的见解,
「平行创
作」是指不同的创作者,可能源於同样的素材所作成的不同创作,内容或图案非常相似,
却都是独立创作,并没有互相抄袭或模仿的情形。由於「平行创作」是在平行时空,由不
同的创作者或艺术家创造出来的作品,各有它的原创性,因此两个作品都受到着作权法的
保护,各自享有着作权,当然就无所谓侵权。
参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倘创作者源於相同之观念,各
自使用不同之表达方式,其表达方式并非唯一或极少数,并无有限性表达之情形,在无重
制或改作他人着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创性及着作权。」智慧财产法院110年度民着
诉字第33号民事判决:「着作权法承认『平行创作』的保护,纵然不同的创作者,在独立
创作情形下,偶然创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系给予不同独立着作加以保护。」
台湾文献馆出版的《#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署名作者为李展平先生)
与影集《听海涌》,两项着作虽有交集,皆在探讨描述台籍战俘监视员的历史事件,但《
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着重在记录与报导个别台籍监视员的遭遇。影集《听海涌
》则扩大视角,提升历史批判的高度,参考诸多史料记录,包括《#终战那一天:台湾战
争世代的故事》、1997年中研院蔡慧玉老师的《走过两个时代的人 台籍日本兵》、#蓝适
齐 老师针对北婆罗洲战犯审判的学术研究、台籍战俘监视员(如简茂松)的自传、历史
学者陈柏棕着作《护国丸:被遗忘的二战台籍海军史》、#澳洲战争纪念馆 收藏军事法庭
中台湾人受审的相关出庭与答辩纪录、澳洲学者针对二战军事法庭的研究、日本和美国的
国会图书馆或其他管道取得的北婆罗洲战俘营月报、战後日方辩护律师的身份资料与回忆
录。
在深入研究考证史实资料,并前往婆罗洲田野调查後,主创团队决定藉由虚构的
人物—#新海三兄弟,以戏剧形式回望历史,探讨身份认同、国族认同、战争影响等议题
,因受皇民化教育而产生身份与国族的认同问题,战时的军队命令与人性纠葛,与战後军
事审判间的种种难题,循着战俘监视员的经历,探索这群人在虐待战俘、屠杀事件中的协
力者作为,并透过战後盟军对台籍战犯的审判,论证台湾人在战争时期的处境,乃至其於
败战、胜战国之间的身分转换的命运。最後完成的影集剧本与影片,其主轴方向和故事发
展与李编纂的着作完全迥异,两者皆为独立完作之着作,属於平行着作,各自受到着作权
法的保护,并无抄袭或侵权之情事。
类似的案例可参考美国2008上映的电影
《危机倒数》( 2010 台湾上映)侵权案
的法院见解,原告萨维主张电影《危机倒数》(the hurt locker)未经他本人同意,而根
据其访谈内容拍摄制作,向法院提出对其个人形象权的侵权诉讼,起诉理由主张涉案电影
编剧曾采访过萨维本人,该电影主角以其爲原型;且所有场景情节的描述都来自於原告在
伊拉克战争中亲身经历。英文片名「the hurt locker」也出自原告萨维之口。
美国法院经详细调查各项证据後,判定原告萨维败诉,理由如下:
(1)电影主要剧情包括伊拉克战争以及战争中战士们的真实经历,而上述主要内容属於
大衆所关心的公众事件;
(2)原告萨维未以商业形式利用其个人形象;
(3)电影公司藉由拆除地雷士兵的大量访谈与史料,以及前往伊拉克战地考证实况,已
将个人形象进行一定程度之转化,#电影创作应享有言论自由。
三、改编历史事件的部份情节相似,有无侵权?
着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故
着作权法不限制创作或借鉴,但禁止对作者独创性表达的抄袭。在
着作权法上以「接触+
实质相似」作为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主要判断标准,司法实务对於此类具有情节描述
的作品的抄袭认定,主要从
创作结构、情节设计、角色设定、人物互动关系等角度进行比
对。
真实事件改编作品的实质相似的判断较为特殊,因为故事脉络、人物关系和特定
情境大致相同,相关作品对这部分内容的表达形式比较有限,在剧情呈现上容易出现类似
场景或手法。例如「#日本兵掴耳光」的现象在日本军队中极为常见,故拍摄日军营区状
况,通常会加上此场景,以反映实际情况。影集《听海涌》编剧亦将田调多方考证之此类
素材,编写入剧情中,因此出现田中军官(塚原大助饰)要求全部士兵互掴耳光,以示惩
罚的情景。此属
着作权法实务上认定之「必要场景原则」,意指:创作者表达内容时,
若无可避免必须使用特定的场景、顺序及元素等,导致产生相似之表达,不构成实质相似
之侵权。此可参考智慧财产法院109年民着上字第5号民事判决:「所谓『必要场景原则』
,系指在处理特定主题之创作时,实际上不可避免地必须使用某些事件、角色、布局或布
景,虽该事件、角色、布局或布景之表达与他人雷同,但因系处理该特定主题所不可或缺
,故其表达纵与他人相同,亦不构成着作权之侵害。」因此
影集《听海涌》 剧情出现「
日本兵掴耳光」的景象,虽与《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的叙述相仿,但并无抄袭
之嫌疑。
四、
改编历史事件虚构情节有无侵权?
取材真实的历史事件改编的电影,在描绘相关人物时,难免触及历史人物肖像权
、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冲突,尤其剧情增添情节、变更史实时,更易衍生争端,因
此各国影视产业关於真人真事改编皆曾产生侵权的纷争及诉讼。
1.
韩国电影《鸣梁:怒海交锋》虚构情节:妨害名誉不成立
2014年上映,改编自真实历史的韩国电影《鸣梁:怒海交锋》,片中武将裵楔(
金元海饰)被描写成反派,其後代庆州裵氏不满电影制作公司在欠缺史实根据下,设定电
影中的裵楔身为庆尚右水师,却试图指示下属暗杀李舜臣并焚烧龟船,自己则乘船逃亡。
庆州裵氏认为电影将先人塑造成恶人形象,故以涉嫌毁谤死者之罪名,向导演金韩旻、编
剧、发行公司提起毁损名誉之告诉。
警方参考既有判决及专家意见後,认为《鸣梁:怒海交锋》整体以历史为基础加
上部分改编,难以认定某部分的创作场景涉及毁损名誉,最终以「无嫌疑处分」将不起诉
意见书函送检方。
2.
中国电影《霍元甲》:侵权不成立
2006年1月25日,李连杰主演的影片《霍元甲》开始在全球公开发行放映,剧本内
容及电影拍摄历史人物武术宗师「霍元甲」(1868-1910年)之一生。霍元甲之孙霍寿金状
告电影《霍元甲》侵犯祖父名誉权,诉请停止发行电影、公开道歉赔礼、恢复名誉。原告
霍寿金认为,影片将霍元甲描写成一个年少轻狂、好勇斗狠、滥杀无辜、乱收酒肉徒弟的
江湖武夫,并由此导致家破人亡,扭曲了霍元甲的形象,侵害祖父生前名誉,并且极易误
导观众认为霍家已全家灭门,使霍家後人身份遭到怀疑。
中国法院第一、二审判决均判定原告败诉,认为影片《霍元甲》中盲女月慈、霍
家灭门等虚构情节不构成侵权。重要理由如下:
(1)电影《霍元甲》是取材於真实历史人物的剧情片,透过演员表演来完成影片,在故
事情节、事件安排等方面则以虚构为基础,主要特点是虚构性、表演性,追求「艺术的真
实」,而不是「历史的真实」。
(2) 电影《霍元甲》中的虚构情节,属於文艺创作表现手法、技巧,不能简单地用「歪
曲历史」的结论来评价。侵害死者名誉应符合故意/过失、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
(3)电影《霍元甲》旨在弘扬霍元甲的爱国精神与武术精神,从艺术上再现一代武术家
成长和思想变化的过程,#主观上并无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过失。某些细节描
写虽与历史不尽相符,夸张与虚构内容仍在可容忍范围之内,故该片并未对霍元甲的名誉
构成侵犯。
3.
Netflix影集《王冠》第4季
Netflix影集《王冠》第4季的剧本改编英国女王伊莉莎白二世历史事蹟,描述已
故戴安娜王妃、查理斯王储、卡蜜拉三角恋情。影集播出後引起英国皇室不满,英国文化
大臣认为虚构的剧情会对英国皇室造成伤害,於2020年11月28日要求Netflix应於影集附
注「虚构声明」,避免剧迷过度投入,有损皇室形象。
Netflix拒绝加注警语,提出官方声明 :「我们一直将《王冠》以『戏剧』方式
呈现,很确信我们的用户们理解这是一部 #基於历史事件改编的虚构故事,因此我们没有
任何计画或看到任何需要去加注免责声明。」
4.台湾影集《听海涌》:虚构人物剧情不成立侵权
李展平编纂认为,影集《听海涌》剧组将剧中领事「罗进福」塑造为在战後审判
程式中诬告台籍战俘监视员,刻意不认同台湾人也是战胜国的中国人,即便是虚构改编但
指涉性强,仍是扭曲污化了已然牺牲的卓还来领事。(原文:《听海涌》改编历史遭批扭
曲 公视澄清:剧中人物皆为虚构 | Newtalk新闻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2/936199)
公视则表示:「《听海涌》为制作团队针对题材进行紮实研究,包括国内外学术
研究成果、口述历史、自传回忆录、新闻报导、政府及国际法庭审判相关历史档、历史影
像与声音等,并从中取材符合戏剧所需的元素及设定加以编写创作。#剧中人物皆为虚构
,并非改编特定人物,亦非卓还来领事的纪录片。」
《听海涌》 剧组虚构剧中人物的目的,在於透过婆罗州日军战俘营中台籍监视员
的故事,带出各国角力、日治时代台湾人的艰困处境和身分认同的历史共业。#剧组并无
捏造事实毁损他人名誉的故意和过失,参酌各国法院见解及影视创作的本质,难认此种戏
剧的呈现手法有毁损历史人物名誉之嫌。
五、
提告侵权的要件与举证:原告须为着作权人
针对着作抄袭侵权,提告人须先举证下述二事项:
1.自行创作并享有剧本之语文着作权;
2.侵权者曾接触其着作,两者作品实质相似。
李编纂认为影集《听海涌》的剧组与公视未经其授权,擅自使用其撰写的《前进
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一书部份内容,提告时须先证明其为该书的着作权人。
经查《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系台湾文献馆於2005年出版,当时李展平先
生担任台湾文献馆之编纂,身份为该馆之公务员,依着作权法第11条之规定:
「1.受雇人
於职务上完成之着作,以该受雇人为着作人。但契约约定以雇用人为着作人者,从其约定
。2.依前项规定,以受雇人为着作人者,其着作财产权归雇用人享有。3.前二项所称受雇
人,包括公务员。」故该书系由公务机关雇用人—#台湾文献馆享有着作财产权,李编纂
仅享有着作人格权,倘使主张影集《听海涌》侵害该书之着作财产权,应由台湾文献馆提
告,李编纂无权提出。
然而日昨台湾文献馆已指出:「关於《听海涌》是否有窜改史实一事,相关剧情
是以历史为背景进行改编,属於戏剧创作,非纪录片,文献馆予以尊重,另有其他观点也
可显露社会多元。」(Newtalk新闻 ,黄宣尹 ,2024年9月16日「公视《听海涌》涉侵权
、扭曲历史? 台湾文献馆还原:尊重戏剧创作、李展平无着作财产权」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4-09-16/936591)。#台湾文献馆显然认同影集《听
海涌》的内容,不认为有侵权疑虑。
至於李编纂可否以着作人格权受侵害为由提告?依着作权法第15、16、17条的规定
,
着作人格权包含:「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内容不当改变权」。由於
《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已於2005年出版,故无需再考量公开发表权的问题。此
外,
编剧 蔡雨氛 与导演 孙介珩 接受访问或发表文章时,皆多次公开提及田调期间曾
参考《前进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一书,并拜会作者李展平,因此亦无姓名表示权侵
害之虞。
至於有无侵害作者之禁止内容不当改变权?公视已表达影集《听海涌》的人物
设定皆属虚构,而李编纂提出疑似侵权的叙述,主创团队亦表明曾查阅考证诸多史料记录
,并非自其书中取材,显然并无以歪曲、割裂、窜改或其他方法改变着作之内容、形式或
名目,致损害其名誉之权利的行径(着作权法第17条),由此可知,作者的着作权亦未遭
受侵害。
六、结语
影集《听海涌》为参酌综合国内外史料与战争纪录的独立创作,并未利用《前进
婆罗洲—台籍战俘监视员》之书籍内容进行改编,故无须取得着作财产权人即台湾文献馆
的授权。剧情虽有少许情节与该书描述相仿,系因以历史事件为创作对象,基於「平行创
作」、「必要场景原则」,以及单纯事实叙述和思想概念不受保护的着作权法规定,并无
侵权之情形。此外,剧中角色人物(新海三兄弟、澳洲检察官、罗进福领事夫妇、田中军
官)皆出於虚构,衍生之剧情亦属编剧与导演在其设定之世界观中展开,基於戏剧言论自
由,故无侵害他人之人格权或窜改史实的疑虑。
最高法院曾语重心长地透过判决提醒:「不得仅以客观上之雷同类似,即认定主观
上有抄袭情事…苟非抄袭或复制他人之着作,纵二作者各自独立完成相同或极相似之着作
,因二者均属创作,皆应受着作权法之保护」(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3063号判决 )。
守护自己珍贵的着作,必要时出面维权,固然值得嘉许;但若罔顾法律制度, 强加莫须
有的罪责在同是辛苦创作的剧组身上,恐非民主法治社会真正尊重智慧财产权的风范,兴
讼之前,幸盼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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