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ilmwalker (外面的世界)
看板Scenarist
标题[讨论] 如果你是制片,该如何避免《刻在》剧本争
时间Sun Sep 26 15:54:37 2021
周逸滨、鲁忠翰/如果你是制片,该如何避免《刻在》剧本着作争议?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043/5768004
法律白话文 PLM
关於剧本争议,从过去《天堂建筑师》、《我的少女时代》、《後来的我们》、《无声》
、最近宣判的《目击者》判决,延续到现在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争议不断发生,也
充分反映编剧创作之余,还要顾虑着作权归属的困境。
以《无声》事件为例,与许多剧本的开发过程相同,都是由田调、口述内容作为故事原型
,再经过整理编辑进而写成剧本。但如果没办法确认口述故事是否受着作权保护,就无法
确认拍摄电影之前,所需完整掌握的权利范围。
又如《目击者》事件,实务上常因为种种缘故,将一个原创故事先後委托不同编剧老师进
行创作,彼此间有可能是平行创作,也可能是接续创作,最後可能产生出许多版本的剧本
,有的拿去申请辅导金、有的成为最终拍摄的剧本;往往因为没有厘清剧本间的关系,导
致不断卷入抄袭争议。
那要怎样彻底解决这样的问题呢?以下本文想藉由《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案例(不讨论
孰是孰非),从电影制片公司管理风险的角度,讨论如何降低发生剧本侵权争议的风险。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简要事实整理
以下暂以新闻报导,以及瞿友宁导演脸书公布之契约节本为基础 ,简要整理与《刻在你
心底的名字》剧本创作相关的时间轴:
1.从柳广辉导演口述的「原创故事」为基础。
2.郑心媚编剧以原创故事开发剧本《心天堂乐园》、《拥挤的乐园》及《在天堂的路上》
。
3.瞿友宁导演以契约买断了《在天堂的路上》,委托吴洛缨编剧重新撰拟故事。
4.瞿友宁导演另以原创故事撰写故事大纲及分场大纲後,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创作
剧本内容,开发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从上述整理可以发现,从柳广辉导演口述原创故事开始,其後有郑心媚、吴洛缨、詹杰及
吴翰杰四位编剧先後以类似主题进行创作,那麽如果想拍摄同主题的电影,就必须厘清其
中着作权(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的归属。
以下谨设计两个实务上常见的剧本开发情况,并套用《刻在你心底的名字》的简要事实,
进行讨论。
第一种情况,委托编剧直接依照原创故事「重新」创作电影剧本
假使瞿导所催生的氧气电影公司,不使用郑心媚编剧的创作内容,而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
杰编剧直接以柳广辉导演的「原创故事」创作电影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须取得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的授权
一个电影剧本的产生,通常是从个人生活经验发展出来,如果原创故事是透过「口述」之
方式表达情节内容,那麽这边会遇到第一个问题就是,柳广辉导演的「口述故事」是否有
着作权?
对此,如果柳广辉导演於
口述时,是有系统的组织、排列故事情节,像用文笔写出来一样
,不只是随意地抒发想法,那麽这样的「口述故事」应该属於着作权法的语文着作。想利
用该原创故事开发为电影,就必须取得「口述故事」改作的授权,当然也要注意着作人格
权行使的方式——也就是要表彰这样的故事,是来自柳导的创作。
(二)可知会郑心媚编剧将委托他人重新开发剧本
原则上,氧气电影公司如果确实没有非法使用郑心媚编剧的剧本内容,理论上只要在取得
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改作授权後,就能直接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重新创作电影剧本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而不须再取得其他平行创作者——如郑心媚编剧的授权。
然而,实际上,氧气电影公司委托詹杰及吴翰杰编剧创作剧本之前,就已经与郑心媚编剧
有初步合作,且《刻在你心底的名字》与郑心媚编剧所写的《拥挤的乐园》或《在天堂的
路上》,在剧情上或多或少都有相似之处。
因此,就算最终没有构成侵权,只要大家持续讨论「相似」的地方,让舆论沸腾,就会使
电影蒙上阴影。所以,本文仍建议如果有类似情况,可於
事前签署协议,知会对方「会以
相同原创故事,另外委托编剧重新写剧本」,甚至同意挂名(credit),避免争议延烧
。
(三)与詹杰及吴翰杰编剧签署编剧合约
两位编剧依照柳广辉导演口述的「原创故事」,完成《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属於语
文着作(因改作而生的衍生着作),也就接着需要明确约定《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的
「着作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归属,确保氧气电影公司享有剧本拍摄的权利,同时厘
清电影上片後的署名方式。
特别说明的是,因为
编剧合约签约前,《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尚未完成创作,还是可
以在合约中约定着作人为氧气电影公司(由电影公司同时享有着作人格权及着作财产权)
。实务上常见的约定情况,大致如下:
《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剧本
着作财产权 着作人格权
情况一 电影公司 电影公司
情况二 电影公司 电影公司+编剧可挂名为「OOO」
情况三 电影公司 编剧+编剧同意只以挂名为
「OOO」之方式行使着作人格权
情况四 编剧+授权电影公司利用 编剧+编剧只同意以挂名为
「OOO」之方式行使着作人格权
此外,
各种约定之间并没有绝对正确,重点仍在双方是否本於尊重、相互磋商(针对例如
:交稿时间、创作需求、分场数量、字数、报酬、超过120%後的额外分润、署名方式、得
奖奖金分配)。另依照笔者经验,实务上最常见的可能是情况二。
第二种情况,使用他人剧本继续改作为电影剧本
假使氧气电影公司购买郑心媚编剧创作《在天堂的路上》後,决定委托詹杰编剧及吴翰杰
编剧「继续改写」为电影剧本《刻在你心底的名字》。
(一)可能须取得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的授权
理由同前,因为郑心媚编剧的《在天堂的路上》也是从柳广辉导演「原创故事」而来,所
以氧气公司仍应取得柳广辉导演口述「原创故事」的改作授权。而《在天堂的路上》则是
因为改作而生的独立衍生着作,性质上属於语文着作。
(二)与郑心媚编剧签署《在天堂的路上》的剧本协议
依案例设计,既然要使用剧本《在天堂的路上》继续创作,氧气公司就必须要透过契约来
取得授权。
其中着作财产权的部分较无争议,但着作人格权就必须注意,
因为在氧气公司与郑心媚编
剧签约前,郑心媚编剧已经完成《在天堂的路上》剧本创作,创作完成当下,着作人格权
就属於郑心媚编剧,不能再事後转让给氧气公司(人格权不能转让)。
因此,
氧气电影公司最多只能透过合约限制着作人格权的行使方式及范围。常见的约定方
式,例如:以契约约定编剧只能以挂名为「OOO」之方式行使着作人格权。
在这边,我们用前面的概念来「对比」一下氧气电影公司与郑心媚编剧就剧本让与合约的
第一条约定:
原剧本「在天堂的路上」(以下称本着作),由柳广辉导演口述故事,请甲方(郑心媚编
剧)撰写完成後,因後续甲方(郑心媚编剧)没有时间继续修改,愿将其享有本着作的所
有权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按:氧气公司)……并於
电影上片时,将甲方(郑心媚编剧)以「编剧顾问」一职予以署名 。
读者可以发现,合约中有约定「愿将其享有本着作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财产权
及着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但刚刚不是说
着作人格权不能事後转让吗?这在实务上一
般会认为「愿将其享有本着作的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让与
给乙方」的约定无效,所以着作人格权依旧属於郑心媚编剧。
那麽下一个问题,就是郑心媚编剧该如何行使着作人格权,有没有限制?笔者认为,契约
解释应该探求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想法,如果说双方在契约中约定——「将其享有本着作的
所有权利(包含但不限於智慧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让与给乙方」、「以『编剧顾问』一
职予以署名」,且把那些条款合在一起看的话,似能理解为:
双方约定郑心媚编剧的着作
人格权,能以挂名「编剧顾问」的方式呈现,或许比较符合双方签约当时真正的想法。
(三)与詹杰编剧及吴翰杰编剧签署编剧合约
这边的理由跟前面大致相同,透过编剧合约,约定剧本的「着作财产权及着作人格权」该
如何归属。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两位编剧完成的《刻在你心底的名字》同样是改作所生的衍生着作,
但不只改作自前一版剧本,也是改作自原创故事。所以
如果没有「同时取得」前一版剧本
及原创故事的改作授权,就会影响最终剧本的合法性。
实务上常见的问题是,电影制片公司不会一开始就预见第一版剧本不能用,所以在委托第
二组编剧继续改作时,务必要回头确认与原创故事的合约,有没有就「第二组改作」取得
授权;如果没有,就可能需要补签合约。
这种前後对照确认的工作,也是电影制片公司在
合约管理中最困难、最常遗漏的地方。
结论
一个剧本的开端,大多起源於个人生活故事或经验,逐渐於脑海中初步形成故事情节。有
了故事情节,再由编剧写出故事大纲、分场、对白。然而创作过程中,又受制於资金及时
间压力,有人选择(被迫)离开,有人继续接手,到最後实际拍摄的剧本,便融合了无数
人的创意於其中,也让整个剧本的着作权归属变得非常复杂。
由此可见,电影制片公司责任繁重,除了承担电影成败对投资人负责外,从剧本源头开始
,就要尽可能在法律上用契约厘清创作过程中每一个可能涉及的着作。并与每一个潜在的
权利人沟通协商,不仅确保实际拍摄剧本是合法合规的,也兼顾每一个为电影付出贡献的
人都享有该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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