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m13 ()
看板Scenarist
标题[情报] 规范剧本合同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大陆范例)
时间Sun Feb 21 16:27:11 2010
[ 规范剧本合同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 2009-04-09
http://big5.sipo.gov.cn/www/sipo2008/yl/2009/200904/t20090407_449520.html
当前,保护影视编剧合法权益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在今年召开的编剧维权大会上,
中国电影文学学会向国内编剧推荐并公布了3个有关剧本版权交易的合同范本。本文作者
长期致力於编剧维权事业并积极推动剧本合同的规范化运作,结合30多年的实践,对於编
剧如何签订着作权有关合同保护自身权益方面,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近些年来,影视编剧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针对剧本的着作权诉讼数量更是直线上升
。许多编剧表示,自己曾经遭遇过创作剧本却拿不到报酬,原创作品被强加进他人署名,
甚至按合同约定讨要稿酬时竟受到威胁等情况。笔者认为,出现以上这些情况,一方面是
因为一些影视公司和企业对编剧的不尊重和对版权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由於很多编剧
没有认识到剧本合同的重要性,导致相关着作权合同签订不当而吃了哑巴亏。因此,在呼
吁各界保护编剧权益的同时,编剧也应该加强自身对於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学习,依靠法
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利益。
剧本决定影视作品成败
影视产业的核心是版权经济,而剧本作为一剧之本,是决定影视作品成败的关键,可
以说,剧本是影视作品版权产生的首要前提。只有依法维护编剧的着作权,才能体现剧本
的原创性,从而激励创作者更大的创作热情,使我国的影视产业不断发展壮大。
对於众多编剧而言,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而创作出来的剧本,是其立足社会的根本,
如果这种合法权益都无法保障,连生存也将面临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学习如何签订公
平守信的有关影视剧本委托创作、着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合同(这3个剧本合同以下简
称着作权合同),也就是学会了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的版权交易活动都要用合同说话。因此,编剧要保护自
己的权益,就要求助於公平公正的合同书。可以说,依法与投资商、制片方签订公平守信
的着作权合同,对於编剧来说,是写作艺术之外的另一门艺术,也是必修课。
增进了解消除隐患
一般来说,无论是自主创作还是委托创作的剧本,在签订着作权合同前,制片方事先
都对编剧有所了解,而许多编剧缺乏对制片方的了解,导致现实中一些编剧与制片方草率
签约,埋下了纠纷隐患。笔者建议,编剧一定要对将签约的公司的产品和信誉做一些调查
,真正了解对方後,才能决定是否签约,切不可盲目行动。
同时,在法律关系上,制片方是法人,编剧也是拥有剧本着作权的法人,双方应该当
面洽谈,才能互相了解对方的真正意图。而经常在中间传递资讯的导演、演员或朋友等不
具有法人身份的第三方,没有资格与编剧洽谈合同。另外,社会上一些所谓的剧本仲介机
构怀着倒卖剧本的企图,更是在编剧与制片方的接触中故意制造障碍,从中牟取私利。所
以,编剧一定要与制片方亲自会面,切勿轻信他人之言,拿剧本换钱了事。因为在这种情
况下,最後造成的损失,无法让制片方来承担。
影视创作的核心就是剧本。许多投资者表示,具有好的创意的剧本是最值得付出的投
资,因为,根据优秀剧本制作出来的影视作品,也最容易获得高回报。然而,许多编剧在
寻求与制片方的合作中,往往处於弱势地位,一些公司有意压低剧本价格,或者让编剧与
其签订损害自身利益的所谓霸王合同。所以,编剧应该通过各种管道、多方洽谈,找到有
诚信的、真正需求剧本的公司,从而让自己的智力成果体现出真正的价值。
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编剧处於影视产业的关键地位,掌握着打开影视片制作大门的钥匙。编剧与制片方是
贸易合作关系,涉及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双方因通过法律约定,建立
合法的合同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共赢。所以,编剧在与制片方打交道的过程中,千万不可
轻信口头承诺,一定要签订合法的书面合同,并把原则性的要求清楚细致地列入合同,才
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当前,有关剧本版权的诉讼越来越多,而其中最大的教训就是因为编剧所签订的着作
权合同中漏洞太多。为了使合同更具法律效力,编剧一定要请专业律师审看合同草案,从
法律上得到确认後,才能正式签约;同时,编剧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一同与制片方谈判,避
免以後发生诉讼时处於被动。
版权登记明确权利归属
我国着作权法赋予作者的各项权利,是编剧与制片方进行合作谈判的法律依据。因此
,编剧应该通过着作权登记来明确剧本的权利归属。在有关着作权纠纷的法庭诉讼中,通
常一纸着作权登记证书就可以决定胜负。
但现在,大多数编剧没有把自己的剧本进行着作权登记的习惯。笔者建议,编剧要保
护自身权益,就应深入了解作品着作权登记的意义,不能嫌登记手续的繁琐而贻误保护权
利的先机,即使是剧本大纲也应该率先到有关版权部门进行着作权登记。只有通过着作权
登记确定权利归属以後,才能更好地依据我国着作权法,将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在所签订
的着作权合同中逐项体现出来。
在着作权合同中,编剧首先要审慎约定自己的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
品上署名的权利。着作权合同应详细约定编剧姓名在影片出现的位置和形式,同时要求制
片方在所有体现影片署名的海报和广告宣传品中标明编剧姓名,从而防止一些制片方有意
淡漠原创编剧署名以及他人名字强加入编剧署名等情况。比如,针对现实中某些缺少职业
道德的导演在拍摄中擅自修改剧本,并到後期制作挤进编剧署名的不正当行为,编剧应该
防患於未然,事先在合同中写明:"未经本人书面授权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编剧名义署名
。"
审慎对待版权交易
随着我国版权产业迅速发展,产业链不断延伸,一部优秀的原创剧本可以带动周边众
多版权衍生产品的开发,其可以被改编成小说、戏剧、动漫、游戏等多种作品形式,也有
多年後重新进行拍摄的可能性。因此,编剧在签订着作权合同时,应该将这些因素考虑其
中。笔者建议,编剧将剧本进行着作权转让或许可使用时,最好只将作品的摄制权进行转
让或许可使用,而不是将所有的权利一次性出售,避免在今後其他版权产品的开发中,自
己无法获得相应的利益。
现实中,有些公司买了剧本後却没有实力进行拍摄,利用剧本四处融资,长时间不能
制作出影视作品。在这样的情况下,编剧无法获得应有的社会效益和影响,成为最大受害
者。因此,编剧应该在着作权合同上标明详细的作品使用期限,并约定,剧本相关权利的
许可使用或转让到期後,这些权利都将被编剧收回。
编剧在着作权合同中还要认真约定剧本的修改权和保持作品完整权。在剧本修改方面
,如果是自己创作的作品,编剧一定要对自己不许修改的情节进行细致规定,以防影片拍
摄中篡改自己的原意,从而有损整部作品的主题。同时,应该约定,如果制片方找他人修
改原着就必须徵得原编剧的授权同意。法律赋予了编剧保持作品完整权,制片方尽管获得
了剧本的使用权,但如果未经编剧的同意就随意修改,出现肢解、破坏以及损害作品形象
的行为,都属违法。
细节入手规避风险
通常而言,剧本的付酬标准、形式和时间等均是由编剧和制片方洽谈约定的。无论是
一次卖断版权、采用分期分阶段付酬,还是保底基数加後来发行收入分成,或者参与投资
入股等付酬形式,编剧都应该同制片方进行详细地谈判,认真处理每一个细节。
如果采用税後款的方式,那麽编剧要保留相关税收的凭据。如果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总额不付清对方不拥有完整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如若开拍即是违
约侵权。"因为不付尾款就开机拍摄几乎是制片方的通病,为避免卷入讨债的麻烦,编剧
应牢记把相关约定写入合同。
同时,在我国的电影电视备案立项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制片方在项目报批阶段,需要
由编剧出具剧本版权授权书,这是法律赋予编剧的一项重要权利。因此,编剧在签订着作
权合同时,要认真约定剧本版权授权书一项。如果在影片送审时,制片方尚未完全支付给
编剧所约定的报酬,则编剧应待制片方全部付清报酬後,再出具剧本版权授权书,以维护
自己获得报酬的权利。
如何打破霸王条款
笔者在实践中也了解到,在签订着作权合同时,编剧常常会遭遇两条霸王条款:第一
,剧本的最後定稿应达到制片方满意的标准;第二,待影片开拍後支付最後一笔酬金。实
际上,对於剧本是否满意没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完全由制片方自主决定,这对编剧来说是
不平等的。而开拍与否所涉及的原因多种多样,无法预料,把投拍的风险转嫁给编剧,也
极不公正。
对此,笔者认为,双方对於剧本最後定稿的认定标准,在没有引起大的分歧和诉讼之
前,可以相互协商。由於每个编剧的个人能力不同,自主创作剧本和委托剧本的认定要求
不同,所以剧本质量标准的约定需要有具体的可操作性,以免引起纠纷。同时,对於认定
标准,也可以依据有关审查机关的规定,或通过专家论证的形式来判定。最近,为判定有
关剧本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标准,上海司法局聘请了陆寿钧等5位着名编剧作为影视剧
本司法鉴定专家,专门解决因剧本质量无标准可循而引起的司法判定难题,这无疑是一次
有益的尝试。
积极维护作品原创性
编剧在与制片方进行合同约定时,不仅要保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也要主动提出自己的
要求和主张。如编剧可以保留与制片方共同选择导演和主要演员的权利,提出有关拍摄的
艺术质量条件等。合同中也可以包括影片获奖後,邀请编剧参加颁奖的平等获得荣誉的权
利,以及相关交通费、奖金的分配等要求。
其中,要求审看影片拍摄的工作本是编剧理应履行的程式,这样才能维护其剧本的原
创性不受侵害。因为,在一些影片的拍摄中,往往会出现篡改剧本内容、颠覆剧本主题,
甚至违背合同,加入其他情节和角色,拍摄一些不符合编剧要求的内容等现象。而针对电
视剧,如果实际拍摄的集数多於合同签订的集数,编剧也要事先约定其中涉及的相关利益
分配。
编剧作为原创作者,对影视作品拍摄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并加以补救,这也是
编剧的一种责任。毕竟编剧的创作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报酬,更要通过创作出优秀的影视作
品,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为丰富人民文化生活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丰富的精神食粮。
加强保密防止剽窃
为防止创意和剧本内容遭他人剽窃,编剧一定要在着作权合同中写明保密原则和失窃
的责任规定。编剧在交付剧本时,无论是电子文本,还是纸质文本,都应该让制片方出具
签收字据;邮寄剧本时要保留邮局的票据;如果剧本是通过电子版发到指定的网络邮箱,
就要制片方提交接收确认的函件。
同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针对违反合同的行为,明确相关的违约责任,这对
双方都有约束作用。违约一方要承担解除合同,并赔偿对方损失的责任,从而在公正平等
的法律框架下解决争议。
此外,编剧之间应该加强业务交流与沟通,讲究行业道德。比如,某些情况下,当制
片方或导演与原编剧发生矛盾时,会向其他的编剧求救,要求其对剧本进行再次改编。此
时,作为改编者的编剧一定不能盲目插手,可以先向原编剧问明原由,并参考其签订的原
着作权合同,经过慎重考虑後,才决定是否进行修改。否则,盲目参与剧本修改,将会使
编剧陷入侵害他人权益的纠纷中,导致引火烧身。
诚实守信是关键
在进行合同签订的同时,编剧还应该注意合同内容之外的相关事项。一些富有经验的
影视编剧就建议,编剧要有职业道德,尽量不要同时签订几份着作权合同,因为几份合同
缠身会使得编剧分身乏术,难以提升作品价值。另外,在进行剧本着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使
用时,避免总是与同一家影视公司签约,应该要经常更换不同的公司,这有利於体现优秀
剧本的真正价值,提升编剧的品牌形象。
在同制片方签订着作权合同时,如果是两个以上的编剧共同创作的剧本,编剧最好分
别与制片方签约,不要只派出一名代表签订一份合同。这种做法虽然看似为制片方提供了
方便,但会给编剧之间在分配稿酬、合同保管和执行等方面带来诸多麻烦,引起不必要的
纠纷。另外,笔者建议,着作权合同签订以後,最好能将合同在公证部门进行备案。
不可否认,当编剧与制片方出现着作权纠纷时,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是有效
的方法。但是,对於编剧来说,法律诉讼的成本高,耗时长,因此签订一份公平公正、规
定严谨的着作权合同,能有效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当然,如果编剧遭遇到恶意违约侵权
行为时,也不能畏惧打官司,应该充分利用自己所签订的合同,通过着作权法、合同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不论是编剧,还是制片方、投资方或者
影视公司,都应该共同努力,为我国的影视产业营造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 王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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