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night (未来不是不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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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95年度优良电影剧本徵稿 细则
时间Wed Jun 7 00:45:53 2006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8894&ctNode=991&mp=2
中华民国95年5月3日新影一字第0950520514Z号令发布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爱好写作人士从事电影剧本之创作,
丰富我国电影剧作内涵,发掘编剧人才,特订定本要点。
二、执行单位及奖励方式
由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以下简称国家电影资料馆)办理九十五年度
徵选优良电影剧本相关作业。徵选优良电影剧本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优等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奖金新台币二十万元
至三十万元。
(二)佳作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奖金新台币十万元至
十五万元。
前项各款得奖名额及奖金额度,由国家电影资料馆评选委员会依应徵剧本
与本局预算额度决议之,并得从缺;得奖剧本属二人以上合着者,奖座各
一,奖金平均分配。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采用或改编得
奖剧本制作完成国产电影片,且该电影片经本局审核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准
演执照者,本局得核发得奖剧本作者及电影片制作业奖金各新台币十万元;
得奖剧本属二人以上合着者,奖金平均分配。前项国产电影片映演时应於
片头明示「本片原创剧本曾获行政院新闻局九十五年度优良电影剧本之奖
励」等字样。
三、参选资格
以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者所创作之电影剧本为限。但本局及国家电影
资料馆所属人员创作之电影剧本不得参选。
四、参选剧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参选剧本之演出时间不得少於九十分钟,如改编自本人或他人作品
者,应检附原着或着作财产权人同意书。参选剧本之内容倘含有外
国文字时,应书写原文并加注中译。
(二)参选剧本须未曾获国内外剧本徵选得奖有案。
(三)参选剧本不得於本案得奖名单公告前摄制成视听着作。
(四)参选剧本不得有抄袭、剽窃或其他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情形。
(五)参选剧本应具备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报名参选者以参选一件剧本为限。
(七)参选剧本应以A4纸张,双面、直式横书缮打,繁体中文编辑,字型
大小:16,行高:24pt,左侧装订,并附剧情大纲及人物介绍,且
不得署名。
不符前项各款规定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参选剧本录取与否概不退件,
请自留底稿。
五、报名应备文件
(一)报名表一份(报名参选者应於报名表内填妥真实姓名、电话及地址)。
(二)参选剧本一式六份。
六、报名期限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十日止,逾时均不予受理报名。
应备文件不全者,国家电影资料馆得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者,
不得参加评选。
七、报名方式及地点
报名参选者应以邮寄(须挂号)或亲送方式向国家电影资料馆报名(采挂
号邮寄方式报名者,以邮戳为凭;采亲送方式报名者,应於国家电影资料
馆上班时间:上午九时至下午六时送达该馆),并於信封上注明「报名行
政院新闻局九十五年度优良电影剧本徵选」。
国家电影资料馆 地点:台北市青岛东路七号四楼。
网址:www.ctfa.org.tw
电话:(02)2392-4243分机16或28
传真:(02)2392-6359
八、评选方式
(一)报名参选之剧本由国家电影资料馆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之(评选委
员得就应徵剧本内文错别字斟酌予以扣分)。评选委员为无给职。
但国家电影资料馆得发给评选费。
(二)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办理。初选阶段每本参选剧本均须经
由二位以上评选委员之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复选名单不对
外公告);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以出席
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选出得奖剧本及奖金额度。
九、得奖名单公布
得奖名单由国家电影资料馆择期公布,并於颁奖典礼当日,颁发奖座及奖
金。
十、违反规定之处置
得奖之电影剧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得奖者得奖资格,得奖者应将
已领取之奖座及奖金交回国家电影资料馆,若造成本局或国家电影资料馆
损害,得奖者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一)以虚伪不实资料、文件报名参选者。
(二)有抄袭、剽窃或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情事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三)违反第四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规定者。
十一、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奖剧本作者应无偿授权本局得永久将得奖之剧本於本局(包括因组织
法规变更後,承受本局电影事业业务之行政机关)及国家电影资料馆网
站公开传输,并将得奖之剧本故事大纲或剧本内容以纸本发行。本局并
得将得奖剧本推荐给电影片制作业制作成电影片。
十二、未尽事宜之补充规定
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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