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night (逐梦者若梦的故事)
看板ScriptVoyage
标题[情报] 电影创意故事徵选要点
时间Sat Oct 22 17:53:42 2005
前面filmwalker兄已经把消息贴上来了,
这边就补充一下详细要点……
行政院新闻局徵选电影创意故事实施要点
张贴日期:2005/10/5
(九十四年十月五日新影一字第0940521144Z号令发布)
一、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开发电影剧本之创意,
并鼓励构思优质的电影故事,丰富我国电影剧作的内涵,
提升电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特订定本要点。
二、应徵者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之证明,且无应徵件数之
限制,惟本局同仁不得参加。
三、报名应徵之电影创意故事,以未公开发表者为限。其系就
他人着作改写者,以该他人着作之着作财产权已消灭者为限。
四、报名应徵电影创意故事者,依下列规定检附相关资料,
以挂号(邮戳为凭,其余方式概不接受)寄达:
台北市中正区100天津街二号四楼 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事业处
并应於信封上注明「应徵电影创意故事」
(一)收件期间: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应检附之资料及格式:
1、报名表:应填妥真实姓名、联络电话及通讯地址(如附件一)。
2、电影创意故事之内容,其格式与注意事项如下:
(1)以正体中文字缮打,每篇字数以1200字为原则、字体为14~16号字,
双面、A4纸张、直式横书缮打,不得署名(一式10份)。
(2)有关人物介绍、场景等非故事内容者,均不列入评选。
(3)有引用外国文字时,应加注中译。
3、应徵者之中华民国国民身分之证明;其以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证明者,
得以身分证明正、反面影本代替之。
4、应徵者为该电影创意故事之作者及着作财产权人之具结书(如附件二)。
5、电影创意故事未公开发表之声明书(如附件三)。
6、应徵者同意,其电影创意故事得奖时,本局得依第九点第一项使用之
书面同意书(如附件四)。
7、电影创意故事系就他人着作改写者,应检附该他人着作之着作财产权
已消灭之证明。
五、报名应徵案件无论得奖与否,概不退件。
六、电影创意故事由本局组成评选委员会评选之。
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
初选阶段分3~5组(视件数多寡定之)评选,每组设评选委员3人,
每篇电影创意故事均应经2位以上之评选委员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
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3/4以上出席,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评选出
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
七、得奖名额及奖金额度:
(一)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以50篇为原则,由本局各颁发奖状乙纸及奖金新台币壹万元。
(二)得奖者之电影创意故事系2人以上合着者(以在报名表上载明者为限),
由本局各颁发奖状乙纸,奖金平均分配。
前项第一款之名额,评选委员会经本局同意後,得为减额或从缺之决定。
八、评选结果由本局公告,并择期颁发奖状、奖金。
九、自颁奖之日起五年内,本局得无偿将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於本局网站及
台湾电影网网站公开传输,并推荐给电影片制作业。电影片制作业认为
该电影创意故事得制作成电影片时,应自行与得奖者洽谈相关权利义务
事宜。得奖之电影创意故事有侵害他人权益之情事,应由得奖者自行负
法律责任。
十、电影创意故事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评选者,不予评选;已公告得奖者,
取消其得奖资格;已颁发奖状、奖金者,除取消其得奖资格外,得奖者
应将已领之奖状、奖金交回本局。
(一)违反第二点或第三点规定者。
(二)抄袭、剽窃或有其他侵害他人着作权情形,并经法院判决确定者。
十一、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
评选委员会决定。
十二、本局电影事业处联络电话:02-23568919。
--
人生恐怕只有二十到三十岁之间,
可以凭直觉追求梦想,不管成功与否,
都对後半辈子产生重大影响……。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0.76.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