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night (Once upon a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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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年度盛事] 94年度优良电影剧本徵稿
时间Wed Sep 7 03:47:03 2005
应该算老情报了……。XD
但还是贴一下罗! :P
http://info.gio.gov.tw/ct.asp?xItem=26817&ctNode=991&mp=2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徵选优良电影剧本实施要点
张贴日期:2005/9/6
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徵选优良电影剧本实施要点
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第0940520898号令发布
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新影一字第0940521030Z号令修正
一、目的:
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爱好写作人士从事电影剧本之创作,
丰富我国电影剧作内涵,发掘编剧人才,特订定本要点。
二、徵选资格:
以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者所创作之电影剧本为限。
三、徵剧本应具之条件、格式及报名表:
(一)应徵剧本之演出时间不得少於九十分钟,如改编自本人或他人作品
者,应检附原着及着作财产权人同意书。应徵剧本之内容倘含有外
国文字时,应书写原文并加注中译。
(二)应徵剧本须未曾获国内外剧本徵选得奖有案。
(三)应徵剧本不得於本案得奖名单公告前摄制成视听着作。
(四)应徵剧本不得有抄袭、剽窃或其他侵害他人着作权之情形。
(五)应徵剧本应具备完整性及可拍性。
(六)每一应徵者以应徵一件为限。
(七)应徵剧本应以A4纸张,双面、直式横书缮打,繁体中文编辑,字型
大小:十六,行高:24pt,左侧装订,并附剧情大纲及人物介绍,
一式五份,且不得署名。
(八)应徵者应於报名表内填妥真实姓名、电话及地址。
不符前项各款规定者,不得参加评选;应徵剧本录取与否概不退件,请自留底稿。
四、报名期限:
即日起至民国九十四年九月三十日,以邮戳为凭,逾期不予受理。
五、报名地点及联络方式:
应徵剧本应於报名期限内,以挂号寄至台北市中正区天津街2号4楼
行政院新闻局电影事业处。
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应徵优良电影剧本」字样。
新闻局电影事业处联络电话:(02)2351-6591,传真:(02)2341-0360。
六、奖励方式:
徵选优良电影剧本之奖励方式如下:
(一)最佳优良剧本首奖一名,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一百万元之奖金。
(二)优等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二十万元至
三十万元之奖金。
(三)佳作剧本奖以十名为限,每名各获奖座乙座及新台币十万元至十
五万元之奖金。
前项各款得奖名额及奖金额度,由评选委员会决定,并得从缺;得奖剧本属
二人以上合着者,奖座各一,奖金平均分配。得奖名单由本局於民国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公告,并择期颁发奖座、奖金。
依中华民国法律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采用得奖剧本制作完成国产电影片,
且该电影片经评选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取得电影片准演执照者,本局得核发得
奖剧本作者及电影片制作业奖金各新台币十万元。
七、评选方式:
(一)应徵剧本由本局组织评选委员会评选之(评选委员得就应徵剧本
内文错别字斟酌予以扣分)。
(二)评选方式分初选及复选二阶段办理。初选阶段每本应徵剧本均须
经由二位以上评选委员之审阅并推荐,始得进入复选(复选名单
不对外公告);复选阶段应经全体评选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出席,
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评选出得奖剧本及奖金额度。
八、违反规定之处置:
得奖之电影剧本事後发现有违反第三点第一项第(一)款、第(二)款、
第(三)款或第(四)款规定者,本局应撤销得奖者得奖资格,得奖者
应将奖座及奖金交回本局,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九、本局之合理使用:
得奖剧本作者应永久无偿授权本局将得奖之剧本於本局网站公开传输,
并将得奖之剧本故事大纲以纸本发行。本局并得将得奖剧本推荐给电影
片制作业制作成电影片。
十、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他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本局提评选委
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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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恐怕只有二十到三十岁之间,
可以凭直觉追求梦想,不管成功与否,
都对後半辈子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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