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lashfk (小猪)
看板Salesperson
标题Re: [问题] 关於房地产经纪人执照..
时间Wed Jul 18 10:10:45 2007
※ 引述《body0612 (ptt)》之铭言:
: 再厘清一下问题...
: 1.证照的取得(或资格的起效日)一定要在满一年的工作经验後?
: 2.是否在考取後即可将『经纪人』注明在名片上?
: thx ..
: ※ 引述《body0612 (ptt)》之铭言:
: 想请教一下
: 如果进去当房仲之前
: 就已经取得经纪人证照
: 那麽进去当房仲後的第一天
: 名片上就可以印上经纪人与其字号吗
: 还是得当房仲一年後才可以把经纪人三个字放到名片上去ㄋ?
: thx ..
内政部90.05.29. 台(九十)内中地字第九00七九六八号函
高雄市政府公报90夏22期19页
主旨:为○○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公司职员孙○莲,是否适用不
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疑义乙案,复请查照。
说明:
一、复贵府九十年五月三日九十府地籍字第0八一九二0号函。
二、按「中华民国国民经不动产经纪人考试及格并依本条例领有不动产
经纪人证书者,得充不动产经纪人。......经不动产经纪人考试或
检核合格者,得充任经纪营业员。......」为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十三条明定。本案孙君纵经不动产经纪人
考试及格,但於未领有经纪人证书之前,依上开规定,尚难充任本
条例所称之不动产经纪人,惟仍得以经纪营业员身分执行业务。又
孙君及其任职之公司倘於本条例公布施行前已从事或经营仲介业务
者,依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台(八九)内中地字第八九七九四
九二号函说明三意旨,自得依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及第三十七条第一
项规定,於本条例施行後继续营业或执业三年而不受本条例之规范
,如该业者及人员於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
者,尚不能依本条例规定惩处之,惟其营业或执行业务行为如有违
民法、公平交易法或消费者保护法等规定者,仍得依上开法律相关
条文规范并处罚之。
内政部90.05.28. 台(九十)内中地字第九0八二三一八号函
台北市政府公报90夏59期8页
主旨:花莲县政府函为张○琳先生申请不动产经纪人证书。其应检附不动
产仲介或代销业务所得扣缴资料证明得否以在职证明书替代疑义乙
案,复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本部地政司案陈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局九十年五月一日北区
国税二第九0一一六二七三号函办理,并复花莲县政府九十年三月
十四日九十府地籍字第0二八六00号函。
二、依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经不动产经纪人考
试及格者,应具备一年以上经纪营业员经验,始得向直辖市或县(
市)政府请领不动产经纪人证书;至经纪营业员经验,依同条第二
项规定;应以取得经纪营业员资格并附有仲介或代销业务所得扣缴
资料证明或本条例施行前已实际从事仲介或代销业务有所得扣缴资
料证明认定之。本案自应依照上开规定办理,不得另以在职证明书
替代。
三、另为因应申领不动产经纪人证书需要,当事人所任职之公司可否於
年度中先行开立所得扣缴凭单乙节,经转据财政部台湾省北区国税
局上开号函示略以:与所得税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合,并此说明。
这两个解释函令应该说很清楚....
用白话文来说,如果你只是通过考试而尚未取得证书,
就还不算是不动产经纪人 - -
所以关於你的问题
1.证照的取得(或资格的起效日)一定要在满一年的工作经验後?
a:yes
: 2.是否在考取後即可将『经纪人』注明在名片上?
a:看公司规定跟你的心情,只要不被抓到「应该」就没事 ~哈
http://www.wretch.cc/blog/slashhuang&article_id=21228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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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我们深信不疑,
但其实不然的事情~ 才是自我成长最大的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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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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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ody0612:谢啦~法律人+房仲..果然习惯用证据来说话.. 07/18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