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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彰化女追讨47年前短缺劳保年资 求偿93万
时间Mon Feb 9 15:39:49 2026
1.新闻标题
彰化女追讨47年前短缺劳保年资 求偿93万吞败理由曝
2.网址连结
(过长网址请缩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09/3115929.htm
3.新闻内文
记者唐咏絮/彰化报导
一名谢姓妇人因47年前任职彰化县和美镇公所时,公所没有帮她投保劳工保险,导致其老
年年金年资短少约1.6年,提告向公所求偿约93万元。然而,彰化地方法院审理後,认定
她当时的「职务代理人」身分,依法并非当年的强制投保对象,且其
请求权已超过法定的
5年时效,因此判决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书,原告谢女主张,她於民国68年9月1日至70年2月28日期间,担任和美镇
公所的书记及技士「职务代理人」,合计任职约1年6个月。
谢女主张,这段服务期间依法应有劳动基准法适用,但公所未依法为她办理劳工保险加保
,导致她的劳保年资短缺,影响未来可请领的老年年金给付。谢女据此计算出年金差额损
失约24万7200元,并加上她主张的诉讼相关杂费22元,以及因争讼造成的精神痛苦慰抚金
68万1400元,总计向公所求偿92万8622元。
面对谢女的指控,和美镇公所提出强力抗辩。公所主张,依据谢女任职当时、即民国68年
2月修正施行的《劳工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政府机关仅有「约聘、约雇人员」以及「技
工、司机、工友」属於强制投保对象。谢女当年的「职务代理人」身分,并不在法律明定
的强制纳保范围之内。
此外,公所进一步指出,谢女後续任职於其他乡公所时,同样未被投保劳保,这也间接证
明了当时「职务代理人」身分在实务上不被认为是强制投保对象。公所更强调,即便法院
认定公所有投保义务,谢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31条等相关规定
,应自她离职时民国70年2月起算,因5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谢女迟至114年10月才提起诉
讼,其请求权早已因超过40多年而时效消灭。
彰化地院法官审理後,认同被告和美镇公所的法律见解。判决理由明确指出,本案应适用
谢女任职时期的旧法规定。根据民国68年的劳保条例,强制投保对象并不包含「职务代理
人」,因此公所当年并无为谢女投保的法定义务,自然不构成违法。
谢女自民国70年2月底离职後,直至114年10月才提起本件诉讼,中间相隔超过40年,其请
求权确已罹於时效而消灭,公所依法得拒绝给付。至於谢女另案请求的22元诉讼杂费及高
达68万余元的精神慰抚金,法官认为,谢女未能具体说明这些请求的法律依据为何,经法
院裁定要求补正後,她也未能提出,判决请求无理由。
原文网址: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209/3115929.htm#ettoday
消灭时效满重要的,只能说发现权益受损就要尽快主张,不要拖延到时效过了都於事无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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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utkin: 以前的职务代理人不是约雇职务代理人 02/09 17:23
2F:→ kutkin: 就真的领那个位子的实薪 02/09 17:24
3F:→ kutkin: 所以就没有所谓劳保 02/09 17:24
4F:推 abeliangroup: 蟑螂老了还是蟑螂 02/10 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