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KOU (大口)
看板Salary
标题Re: [问题] 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则及资遣後续处理
时间Sun Jan 26 17:30:09 2025
已经月底要过年了,不知原原PO後续的发展如何?
下星期放假,该拿的文件应该都拿齐了;若否,则为公司并未备妥。
公司如果要用第11条五款资遣员工,在非试用期间的前提下,应具备形式要件与实体要件
,缺一,资遣就是违法的:
形式要件有二,分别是1.考核、2.告知资遣理由。
实质要件就是法条所称的「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什麽叫作「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如果要谈的是判决的发展历程,在早期一点的判决,标准是该员工「主观上没有工作意愿
,客观上没有工作能力」。
前者,像是无故旷职、不服从公司指示;後者,我看过的判决,有因为意外手指断掉不能
操作机台的、没有在一定期间内考到必要的证照等等。
到近期国外判断标准的引进,所以法院也开始采PIP(解雇最後手段性)作为标准。
至此,没有PIP代表资遣违法吗?不一定,它只是判断标准之一。
有PIP就代表资遣合法吗?在大部份的状况,是,只要理由不会太扯且为事实,是否不能
胜任的标准基本上就是以公司认定为准。
至此,原原PO的公司资遣有瑕疵/是违法资遣吗?
答案是不知道。
再来,前面并没有解释完整的,「告知资遣理由」超级重要。
这个没有写/讲就是资遣违法,而且事後不能更改。这不管是在第11条或是第12条一概适
用;一开始说是第11条四款不能改成第11条五款。
其它条文有写基本上就合法,除非写的理由根本就是假的,最有名的例子是第11条四款说
要裁撤单位但是又在网路上开104,这就肯定违法。
但第11条第5款要写具体事由,而且不能更改或加事由。所以如果一开始没有写,就是资
遣无理由,公司肯定输。这个时间点其实是公司通知的时间点,原原PO如果有记录/录音
,那就是「工作上不够主动积极」。
这个具不具体要看法院判断,但反正是加不了别的理由了。就算法院可以接受,也是要公
司举证,也就是说都要跟这个理由扯上关系。如果法院认为不够具体,基本上原原PO就赢
了。
被资遣後的流程我不再多写,网路上的资料很多。
但我想另外写的事情是,这个官司该不该打?或许每个人的考量都不一样,依据我的建议
,除非你的能力很好不怕再次失业,否则都打到底。
这种案件法官的主观性基本上满高的,很难说一定会赢或一定会输。但是赢了可以拿到的
钱,除非在其它公司有更高薪更稳定的工作,否则基本上是稳赚不赔的,里面有太多可以
玩的事情了,慢慢走或许多少都会有些想法。
要不要回去等赢了都可以再想,或是赢了再跟公司谈和解也是一种方式,要回去也未必只
是争一口气,公司在未来未必敢再一次资遣或给予为难,如果对於工作的期望只是养老,
除了可能没有年终跟奖金,这间公司可能就会是你的应许之地。
单纯就要不要回去一事,我会建议回去看看风向,真的不好走再找出路吧。不用急着放弃
诉讼。
至於本来问题的第三点
3.是否有机会争取回原本薪资较高的 PreSales 职位?
当时的调职其实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老板并未提供具体证据,且未给予改善机会),不知
是否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交涉?
没有机会了。我想解释一下这个。
基本上每次的工作条件改变,包括薪水、职位,都是新契约的概念。除非违反调动五原则
而且在「当下」拒绝,在法律上就是同意了新契约。
你要调回去只有老板同意了。我是没有想到可行的招啦。
先找律师吧,劳工局跟法扶都有免费律师。
最後写一下这个好了。跟原原PO无关。
本文第三行「在非试用期间的前提下」,不要再说「劳基法没有规定试用期」了。
正确的说法是「劳基法并没有禁止劳资双方约定试用期」,所以只要雇佣契约有约定试用
期就有,没有约定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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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百无聊赖,你正美丽。
(你是朵待沽的玫瑰,而我是怕痛的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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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mework: 推一下。观念很好。提到官司就是不一定会赢。就是依当 01/28 05:00
2F:→ homework: 时情况。权益该争取应该争取。该往前走就往前走。 01/28 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