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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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试用期的资遣是否需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则
时间Sun Feb 4 12:59:19 2024
劳基法虽无明文规定
但实务上承认双方合意的试用期契约
资方有合理理由认定劳方大致不能适任工作
在未滥用权利下 得终止劳动契约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
按劳动契约附有试用期间之约款者,雇主得於试用期间内观察该
求职者关於业务之能力、操守、适应企业文化及应对态度,判断
该求职者是否为适格员工,如不适格,雇主即得於试用期满前终
止劳动契约,於雇主未滥用权利之情形下,其终止劳动契约应具
正当性。
台湾高等法院109年民事类第11号座谈会结论
试用期间内之解雇事由,原则上应尊重当事人之约定,即采解雇权保留说。但如约定雇主
可任意解雇试用劳工,解释上应认为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雇试用
劳工时,不必要求至确不能胜任之程度,只要雇主能合理证明劳工大致不能胜任工作之程
度,即可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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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kevinmeng2: 他的重点根本不是资遣是否有效,他的重点是$$$$ 02/04 13:16
2F:推 tue678: 重点是想要争能不能拿年终 02/04 16:21
3F:推 sazabijiang: 其实想争就去上法院,来找乡民没有意义 02/06 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