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ujos (l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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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年终奖金缴回
时间Mon Feb 13 19:33:00 2023
劳基法第二条第三款
本法用词,定义如下:
三、工资: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
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按计时、
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
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
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均属之。
再来什麽叫其他任何名义之经常性
给予?
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有详细说明
本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之其他
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系指
左列各款“以外”之给与。
一、红利。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
写的不够清楚?再来一次
二、奖金:指年终奖金
不知道什麽是年终奖金?
抬头看一下本文标题写什麽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铭言:
: ※ 引述《eyck (鲁汪.汪叫兽)》之铭言:
: : 如果你说公司有公告阿!
: : 公告有没有法律效力
: : 能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
: : 答案也是…不一定
: : 如果这个公告是经过与企业工会开会决定
: : 或是劳资会议决定
: : 或是劳工看完公告有签名同意
: : 那成立的可能性就很高了
: : (大概有87%那麽高,但还是有13%会被法院打枪)
: : 如果以上都没有
: : 那对於劳工就只是 喔~然後呢?
: 这倒是未必
: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991 号民事判决
: 按工作规则为雇主统一劳动条件及工作纪律,单方制定之定型化规则。
: 雇主公开揭示时,系欲使其成为雇佣契约之附合契约,而得拘束劳雇双方之意思表示。
: 劳工知悉後如继续为该雇主提供劳务,应认系默示承诺该工作规则内容,使生附合契约之
: 效力而得拘束劳雇双方。
: ...解释上虽属不利益於劳工之变更,惟依证人即上诉人人力资源部职员之证述,
: 可见该退休办法於修订後,均以发E-MAIL之方式公开揭示,
: 被上诉人不否认在知悉後仍继续为上诉人提供劳务,亦未提出异议,
: 应认默示承诺该工作规则内容使发生附合契约之效力。
: 最高法院的意思是
: 若公司单方公告後 劳工仍继续上班未提出异议
: 就当作劳工愿意接受这个变更 成为契约的一部分
: 有人会说违反不利益变更禁止云云
: 最高法院:不想接受的话 你要跟老板说啊
: 当然依据劳基法71条
: 工作规则,违反法令之强制或禁止规定或其他有关该事业适用之团体协约规定者,无效。
: 所以公司叫你去吃屎 你没义务理他
: 因此大概最後还是去吵劳基法15-1
: 给这点钱到底能不能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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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GroveStreet: 看起来你根本不懂劳动事件法第37条举证责任倒置的意 02/13 19:36
2F:→ GroveStreet: 义呀,劳基法第2条的规定有谁不知道吗? 02/13 19:36
3F:→ GroveStreet: 要不要先看懂别人推文的命题是什麽? 02/13 19:36
4F:→ naifing: 我觉得你没看别人推文的论点,现在不是钱的定义 02/14 01:10
5F:→ naifing: 而是契约内容跟程序问题 02/14 01:11
6F:→ naifing: 不过我觉得如果原本契约没写明就直接让甲方去走程序就好 02/14 01:12
7F:→ pujos: 钱的定义才是最大决战点,被定义为薪资才有给付义务 02/14 07:16
8F:→ pujos: 如果不被定义为薪资,恩给说难听一点就是老板爽怎麽给怎麽 02/14 07:17
9F:→ pujos: 给 02/14 07:17
10F:→ pujos: 哪来什麽契约跟程序,凹那个没有任何意义 02/14 07:17
11F:→ pujos: 恰恰好年终奖金就是被排除为薪资的东西,事情很简单 02/14 07:18
12F:推 GroveStreet: 恩惠性给予你说的算?劳动事件法现在就是把「钱的定 02/14 08:25
13F:→ GroveStreet: 义」举证责任倒置到公司那里,你只要在诉讼中证明不 02/14 08:25
14F:→ GroveStreet: 出「给出的那笔钱」的名目,就是推定为员工工资,公 02/14 08:25
15F:→ GroveStreet: 司是拿不回来的。不要怀疑,实务上真的不少公司在这 02/14 08:26
16F:→ GroveStreet: 里栽了跟头 02/14 08:26
17F:推 GroveStreet: 你说钱的定义是主战场,对呀,那主管机关跟法院要怎 02/14 08:43
18F:→ GroveStreet: 麽判断「钱的定义」这个争点?不就是回去翻双方签的 02/14 08:43
19F:→ GroveStreet: 劳动契约内容,还有看公司在程序中做到的举证程度吗 02/14 08:43
20F:→ GroveStreet: ?凹这个怎麽会没意义,这些也都是重要的攻防武器好 02/14 08:43
21F:→ GroveStreet: 吗? 02/14 08:43
22F:推 zebra79979: 两方都有理,就要看怎麽认定这笔钱,有没有专业律师解 02/14 09:33
23F:→ zebra79979: 答啊? 02/14 09:33
24F:推 GroveStreet: 其实我就是律师,哈哈 02/14 09:35
25F:→ GroveStreet: 看到特地开一篇新文,本来以为是劳动事件法有什麽最 02/14 09:38
26F:→ GroveStreet: 新实务脉动我没有跟到的,满心期待点进来看,结果是 02/14 09:38
27F:→ GroveStreet: 把劳基法第2条跟施行细则的条文贴出来,无言呀 02/14 09:38
28F:→ naifing: 看来是我讲的话不够完整www 02/14 10:15
29F:推 LoveMoon: 律师没什麽用,认定权在法院 02/15 00:02
30F:→ LoveMoon: 为什麽我这麽说,因为我家人在最高 02/15 00:03
31F:推 GroveStreet: 认定权一直都在法院,但在诉讼中律师应该还是比一般 02/15 00:56
32F:→ GroveStreet: 乡民稍微有用一点啦 02/15 00:56
33F:→ leptoneta: 最高法院法官讲话的确可以大声 02/15 09:26
34F:推 YJM1106: 最高法院的耶,说不定过阵子生一个判例出来给你们看 02/15 14:10
35F:推 eyck: 现在只有判决没有判例唷,判例名义上被废除了 02/15 1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