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5566DerD1 (W5566得第一)
看板Salary
标题[问题] 询问劳基法14-1-6的问题
时间Sun Jun 26 23:29:34 2022
第14条之1之6: 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如果向公司提出劳动契约终止
依法可以拿资遣费跟非自愿离职书
那到预告的离职日的这段时间内
可以像劳基法16-2一样,请谋工假吗?
第16条之2: 劳工於接到前项预告後,为另谋工作得於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
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另外想请问劳基法第17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下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
我怎麽记得资遣费是工作满1年给半个月的薪水
还是这跟新旧制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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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loadingN: 你都找到条文了 那就是这样啊 06/26 23:43
2F:→ ytw8216: 资遣费半个月和新旧制有关,劳动部网站有资遣费试算表里 06/27 05:21
3F:→ ytw8216: 面有相关法规条文 06/27 05:21
4F:推 mpb: 新制的规定是在“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06/28 07:43
5F:→ viresworld: 别忘了除斥期 06/28 11:57
7F:→ kekekeyes: gov.tw/SeverancePay/ 06/28 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