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rkforce (work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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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心得] 漂亮转身吧!一定要知道的资遣流程!
时间Thu May 4 20:13:03 2017
有鉴於各位版友常常会遇到资遣问题,
虽然板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参考,
但真的遇到却还是会有部分细节不知该如何是好,
因此,我们想藉由本身的经验,
写成一篇文章,
希望让各位能对资遣的流程有初步的概念。
图文网志好读版: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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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ur.com/DyLNF9u
试着想像,
某日坐在办公桌前埋头坐着客户急着要的报告,
或是一边在桌边服务客人一边想着下班要去哪溜哒,
这时候,主管把你叫进了会议室,
冷冷地说:「嘿,你的表现还是不如公司预期,
你就做到这个月底吧,记得把业务交接好!」
这时候,该怎麽办?
换个情境,
你知道公司这几个月订单开始减少,
同事也因为对公司前景堪忧而一个一个离去,
这时候老板告诉你:「最近景气不好,下个月开始职务津贴跟伙食津贴减半,
一起共体时艰,以後赚钱会多发奖金~」
那麽,又该怎麽办?
如果你只是摸摸鼻子默默回家开104,
那代表老板上辈子有烧好香找到心目中不吵不闹的好员工,
然而,也意味着你放弃了法令赋予劳工的权利,
我们想让你知道,
被资遣并不丢脸,也不会影响你往後的人生,
这只是劳动契约终止的一种类型而已,
因此,我们来谈谈,到底甚麽是资遣,流程又是如何吧!
首先,就开头提到的状况而言,
分别有两种情况属於资遣,
第一个就是因为公司的事由所导致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chrQg2f
绝大多数的事业单位,在资遣劳工时都是依第五款来请劳工走人,
但无论是依本条款资遣或依劳基法第12条行使「惩戒性解雇」,
资方都必须注意有无符合
「最後手段原则」,
例如认为劳工不能胜任工作,
是否有其他适当工作可以调动?是否能先以内部惩戒措施予以处份?
或是否对劳工职务技能仍有教化之可能,
当雇主穷极一切手段但仍认为劳工确实无法胜任工作时,
才能采本条款资遣(解雇亦同),
不过实务上,是否符合最後手段仍难以界定,
但老板们要注意的是,当劳工提出终止劳动契约争议时,
最後都是资方要负起举证责任,
如果经法院判决劳资双方终止劳动契约事由於法不符,
雇佣关系仍存在的话,到时候雇主就必须负担至判决日止的薪资,
那更是因小失大罗。
另外一种符合资遣的情况,
是因雇主有恶意行为时,
由劳方主动提出的,法源如下:
http://imgur.com/D6FRRk4
大部分劳工会行使的都是第六款,
也就是当资方有违反劳工法令或劳动契约时,
(相关劳动法令有哪些,可参照剖析劳动法架构之小懒人包)
连结:
https://twworkforce.blogspot.tw/2017/02/blog-post.html
劳工可以在知悉该情形的30日内离职并跟资方要求资遣费!
(如果超过30日就变成是劳工默示同意了)
虽然法令文字是载明可以「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但实务上,劳工最好还是发个存证信函,
一来可以明确让雇主知道你的主张,
二来又针对行使权力的时间点有所证明,
未来提起争议时,便会更加有利喔。
以上已经针对资遣的情形罗唆了一下,
接着,再来了解一下资遣的流程,
劳资双方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吧,
如下图所示:
http://imgur.com/VsGlSrG
资遣最重要的当然是资遣费,
但其实对於劳方而言,还是有其他的权利可以行使,
首先,
当资方确定要资遣劳工时,
应该按劳工的年资先预告劳工,预告天数的规定如下:
http://imgur.com/6y31dbd
依年资分别需在10日、20日或30日以前预告,
那如果劳工年资未满3个月呢?
官方说法是法令未明文规定,
则由劳资双方协商,
其实就是当天预告劳工就可以当天叫他走人的意思,
但是!
对资方而言还是有资遣通报的问题(就业服务法第33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01&FLNO=33
除非劳工到职未满十日,则可以在资遣日的3日内补通报,
否则都还是要在十天以前向劳动局或就业服务站通报,
否则会被处三到十五万元的罚锾喔!
(如果心存侥幸不通报,到时候劳工去申请失业给付或检举时,资方就得不偿失了)
当劳工接获资遣预告时,
在预告期间内就可以有每周2日的谋职假,
这项假别是有薪的,而且法令也没规定资方可以要求劳方提出证明,
因此劳工可以妥善运用这项权利去找下一份工作。
接着,就是有关资遣费的部分了,
要计算资遣费的金额,要先知道劳工的退休制度,
原则上只有94年7月1日以前到职的劳工才会有旧制年资,
因为已经越来越少,而且有旧制年资的也不一定会google到这篇
本篇文章还是以新制计算为主(就是你有提拨劳退6%的劳工),
简言之,新制资遣费是照你的年资,
每满一年发给0.5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20&FLNO=12
我们直接举例,
如果一名平均工资36,000元的劳工,在103年7月1日到职,
并於106年10月30日被资遣,
则资遣费计算式为:
1/2 × (3年 + 120日 / 360日) × 36,000元 = 58,550元
http://imgur.com/dBTCNNh
试算连结(劳动部):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是有旧制年资的劳工,也可以经过上表填入转换日期来试算,
计算出来的资遣费,就必须在资遣日的30日内发放喔!
(工资的部分则是原本约定的发薪日发即可)
最後,就是要开立非自愿离职证明给劳工了(就业保险法第25条),
范例如下:
http://imgur.com/cLZFJgW
主要是可以让劳工拿着这张证明,
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去做求职登记、申请失业给付或报名职业训练,
如果资方拒绝开立,劳工还是可以经由地方政府劳资争议调解的程序,
去向资方请求开立,就算调解不成立资方依然不开,
劳方还是可以先以调解纪录作为证明,先向就服站申请失业给付。
另外要注意的是,
上面所说的非自愿离职证明,
与劳基法第19条所载明的「服务证明书」,
范例如下:
http://imgur.com/lslN6az
原则上服务证明书与非自愿离职证明书是不同的东西,
服务证明书仅可以记载劳工的职务、年资等事项,
不可以记载对劳工不利的纪录,
而且也不得拒绝开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83年4月18日台劳资二字第25578号函:
劳动基准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
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绝。」至於服务证明书之内涵,法无明文规定。
惟应以记载有关劳工在事业单位内所担任之职务、工作性质、工作年资及工资为主。
最後,我们汇整一张流程图让广大的劳工与老板都能快速理解资遣流程,
希望大家可以好聚好散,谁也不欠谁地分开
http://imgur.com/eRkPH9Y
劳动契约的终止,其实也只是人生的一个过程,
劳工无法适任一项工作,
但一定能在别的地方找到自己的价值,
劳工不该滥用上述的权利,
老板也应该要遵守法令课予雇主的义务,
希望大家都能漂亮的转身,
走出属於自己的一片天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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