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c12355 (低知识分子)
看板Salary
标题Re: [问题] 104可不可以给面试过的公司负评
时间Mon Sep 17 18:36:37 2012
这篇曾在八卦板回文PO过
我觉得如果劳工可以自由选择想要合作的人力银行,
人力银行间的自由竞争就能间接保障劳工权益和求才厂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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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劳工权利的变化,多年来和人力银行关系密切
就我所知人力银行的基本营运架构,
大致上可以这麽解释,
求职者加入会员,享有免费使用平台的权利。
人力银行招收到会员後,可以对徵才公司收取平台使用费用。
而徵才公司付平台使用费。
(我仅就使用者角度做粗浅的观察,恭迎强者补强更正)
在此情形下,
那麽求职者在平台登录会员之後,那些会员就成为人力银行的重要商品,
我想请问求职者是否应该享有解除会员,拿回个资的权利呢?
市面上人力银行不仅止一家,每家论调略有不同,
求职者和公司都可以选择符合自己心中期许的人力银行与之合作,
那麽不愿与之合作的人力银行,会员资格可否注销呢?
我的意思是,
如果我是七年级生,我不觉得自己是草莓族,
我不觉得自己是凯飞族(这名词之前在PTT被"审慎"的讨论过)
我对自己的工作认真负责,鞠躬尽瘁,领低薪(还可能负管理责任)还要被责任制,
加班没有(足额)加班费,甚至没有周休二日,这些都违反了劳基法,
我应该要有权利作出抉择,选择自己的定位,选择合适的人力银行来合作。
我们应该有能力抵制那些不符合自己现况的言论
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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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我还特地写信去行政院询问
======以下是劳委会的回答=======
**君:您好!
您於101年9月3日致行政院院长电子信箱之电子邮件,本会已收悉,您所询问有关人
力银行免费登录会员是否享有解除会员,取回个资之权利乙节,依据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
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条第5款规定略以,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请求删
除之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是以,依现行法律规定,求职者得主张权益,
要求人力银行就其个人资料予以删除。
另查人力银行大多可透过会员电洽该网站客服专员,并比对确认会员基本资料无误後
,予以删除求职者之个人会员帐号、密码及履历等相关资料,终止该人力银行所提供之服
务。
为了解本会处理人民陈情案之状况,检附「人民陈情案件处理情形调查表」一份,敬
请拨冗填答。
感谢您利用此信反映问题,并祝 安康。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 敬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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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劳工单位"以解答的方式"把问题丢还给劳工
直接忽略现实层面,注册帐号和删除帐号程序上的天差地远
更别说人力银行很多使用规章,里面规定了一堆平台的免责声明
对於使用者......
我觉得先争取会员帐号和个资可以"简易顺利取回",对於求职者和求才者更有保障
依据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以下简称本法)第4条第5款规定略以,
当事人就其个人资料依本法规定行使请求删除之权利,不得预先抛弃或以特约限制之。
何况这本来就是法律所保障的权益
#1GJnYUoT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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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70.68.93
※ 编辑: mc12355 来自: 1.170.68.93 (09/17 18:48)
1F:推 qmo668:想负评前想一想,104是靠谁养的= = 09/17 20:22
104没有会员,要卖甚麽广告?做甚麽平台服务?
求职者和求才者把自己看得太弱势了
※ 编辑: mc12355 来自: 1.170.68.93 (09/17 20:35)
2F:→ mc12355:负评好像不是我提的吧... 09/17 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