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ncarnacion ()
看板Salary
标题Re: [新闻] 「试用期」违法! 遭解雇可要求资遣费
时间Wed Aug 29 16:45:47 2012
※ 引述《pahowl (小梅)》之铭言:
: 和下属意见不合,主管竟然拿菜刀在办公室追逐,监视器录下夸张的场面,还好其他员
: 工制止,才阻止怒气,另一名在科技公司任职的员工也指控,才工作不到1个月就被解雇
: ,询问老板理由,执行长竟然在电话里痛骂三字经,对话内容被录下来,劳工局表示,现
: 行法律已经没有「试用期」,不管先前是否有签下合约,都不具法律效用,雇主一旦解雇
: 员工,就得付资遣费,如果碰到这类的职场暴力,也可以提出申诉。
: 投诉人:「冲进去,发现前门没锁,他从办公室跑出来了。」
: 意见不合,彬彬有礼的主管突然抓狂,手拿菜刀,冲进员工办公室,就是一阵乱挥,在监
: 视器看不到的地方,3人拉着上司,有人忙着报警,才阻止悲剧发生。投诉人:「他万一
: 哪一天,抓狂乱砍怎麽办。」
: 上班赚钱,生命却遭受威胁,还有某科技公司的离职员工,控诉被老板无故解雇,因为只
: 工作1个月,在试用期内,还拿不到遣散费,离职单上头写着,无法满足工作需求,不适
: 任,连先生想要答案要不到。
: 电话录音:「你说你会打电话给我,等我不行吗,我需要跟你讲是不是,我觉得为什麽离
: 职这样子,觉得很无辜这样子,要什麽理由,叫你离职需要理由吗,叫你滚蛋要理由吗?
: 」
: 遭到控诉的科技公司执行长表示,对方电话中先语带威胁,工作态度,也有问题。科技公
: 司执行长:「他的情绪比较激动,而且优越感很深,不适合团队工作。」
: 尽管不适任,但劳工局表示,现在劳基法没有「试用期」,若是公司以此解雇员工,得付
: 资遣费,工作满1年,要付1/2个月的薪资,连先生,上班1个月,依法可领到1/24个月的
: 遣散费,若碰上职场暴力,也可向劳工基准科申诉,辛苦赚钱,也得顾及自己权利及生命
: 安全。
说试用期违法是误会
(86)台劳资二 字第 035588 号
http://0rz.tw/RQ7wq
至该法施行细则修正後,有关「试用期间」之规定已删除,劳资双方
依工作特性,在不违背契约诚信原则下,自由约定合理之试用期,尚
非法所不容,惟於该试用期内或届期时,雇主欲终止劳动契约,仍应
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办理。
法院也认同
台湾高等法院90年劳上字第17号判决
劳动契约有关试用期间之约定,应属劳雇间契约自由之范畴,若其约定符合一般情理
,并未违反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或强制规定,其约定应生契约法上之效力,而得拘束
当事人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727号判决
劳动契约虽有试用期间条款,但此条款仅系雇主保有较宽之解雇权,并不能据以降低
试用劳工之劳动条件,该适用劳工仍应受劳基法关於工作时间、给假日及职业灾害补
偿等保障
对是否依劳基法规定终止契约,法院有不同意见
台北地院94年劳诉字第80号判决
试用期间之目的,在於试验、审查劳工是否具备胜任工作之能力,故在试用期间届满後
是否受雇主正式雇用,则应视试验、审查之结果而定,且在试用期间因仍属於正式劳动
契约之前阶试验、审查阶段,故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均应得随时终止契约,并无须具备劳
基法所规定之法定终止事由。至於在劳动条件方面,试用期间之劳工与一般劳工不应有
所差别,雇主不得恣意以试用为由,降低适用劳工之劳动条件
: http://tw.news.yahoo.com/独家-试用期-违法-遭解雇可要求资遣费-1105120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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