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rosYuan (又是一年级新生)
看板Salary
标题Re: [闲聊] 被以开除的名义踢走了
时间Fri Aug 24 16:53:56 2012
对原PO,先说声抱歉!
因为我想回的东西,可能对原PO没什麽帮助!
纯粹就「开除」跟「资遣」做一下说明~
先就原PO的状况稍做说明
你的状况很简单
公司「开除」你的理由,你也说了~
1.遗失资料
确实有份资料,原PO应负保管责任,但却遗失!
该笔资料是否造成雇主损失?说真的......由雇主认定举证~
符合劳基法第12条第五款
2.不开车
原PO曾在文中提及,「面试时是说要有手排驾照 而我本身也是持手排驾照」
因此原PO平常只开自排,不敢开手排车上路,所以导致要同事开车,
光这一点,你就违反了劳动基准法第12条第一款
因此雇主有权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就是开除你!
劳基法第12条如下:
(雇主无须预告即得终止劳动契约之情形)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除非原PO能证明,开除你的理由,资方早於提出开除前30日以上发现!
否则就是开除~
没有资遣费!没有谋职假!之後也没有失业给付......
离职证明书,也会直接标示,你这个人是因为什麽原因被开除~
其中第18条说明,依第12条中的任一款项雇主开除劳工,
劳工不可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第 18 条
(劳工不得请求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不得向雇主请求加发预告期间工资及资遣费:
一、依第十二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
二、定期劳动契约期满离职者。
而
资遣
请参考「非自愿离职证明书」後面所标示~
本法(就保法)所称非自愿离职,指被保险人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
解散、破产宣告离职;或因劳动基准法第11 条、第13 条但书、第14
条及第20 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离职。
劳基法条文为:
第11 条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13 条 劳工在第50 条规定之停止工作期间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医疗期间,
雇主不得终止契约。但雇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业不能继
续,经报主管机关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14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劳工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ㄧ、雇主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之意思表示,使劳工误信而有受
损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对於劳工,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
辱之行为者。
三、契约所订之工作,对於劳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经通知雇主改善
而无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劳工患有恶性传染病,有传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工作报酬,或对於按件计酬之劳工不供
给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违反劳动契约或劳工法令,致有损害劳工权益之虞者。
第20 条 事业单位改组或转让时,除新旧雇主商定留用之劳工外,其余劳工
应依第16 条规定期间预告终止契约,并应依第17 条规定发给劳工资遣
费。其留用劳工之工作年资,应由新雇主继续予以承认。
第19 条 劳动契约终止时,劳工如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雇主或其代理人不
得拒绝。
资遣与开除,确实不同!
原PO的女友从何点认定「原PO符合第11条」?又请问是哪一款?
就我从原PO给的少少讯息,在我跟资方缠斗过的经验中,
对原PO做出:直接开除、免资遣费、免预告期间工资
公司都有合理的理由!
: 原因除了公司入不敷出 就是上述那两项
: 1.遗失资料 2.不开车 同样"体恤"事发突然 给我5天谋职假...
: 完全没约谈 没惩处 直接就是开除
: 当下火气整个上来 但为了自制我只询问有异议是否找X X也允诺由他负责
: X离开後我马上询问女友(上过劳基法课程)与她公司人资部门的同事
: 都认为我的状况符合第11条 而非如今的仅5天假而已
: 资遣费与非自愿离职证明我该争取(虽然算过连6K都不到)
: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 From: 118.167.189.132
: → IBIZA:劳退允许公司两个月内拨款, 加上作业时间, 是有可能会慢 08/23 22:04
: → IBIZA:两个多月 08/23 22:04
: 推 dendrobium:哪间公司? 08/23 22:19
: → g6h630:因为还在周旋当中...明天的後续会再续PO...希望顺利罗 08/23 22:30
: 推 book2381:都资遣了,还不开证明!!! 去申诉劳工局吧,要CC给市长 08/23 23:02
雇主一定要开「服务证明」
但没有一定要开「非自愿离职证明」
就我分析,恶劣一点的,可以开非自愿离职证明,
然後标示原PO的行为不当,造成资方损害!
: 推 peruman:加油 08/23 23:30
: → ezmantalk:开除就是资遣啊…为什麽要分开讲 分开讲还是一样的… 08/24 00:29
不一样就是不一样!
一样是那边一样?只有原PO丢了这份工作是一样的!
: 推 ErosYuan:开除≠资遣,请参考劳基法第12条! 08/24 10:51
: 推 f1234518456:开除哪里不等於资遣 表现差只能用11条资遣好吗 08/24 12:13
若你仍要坚持「开除=资遣」,
请先详读劳基法条文......
或是有亲身缠斗经历(还要斗赢资方)再来公开PO文说这句话~
不然只是给某些网友一堆美好的假象~
结果浪费了时间缠斗,仍然一无所获......
也争不到该有的自身权益!
: 推 cckza:我遇过一个说好31K 过几天打电话来说 因为OOXX 所以要重谈? 08/24 14:30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26.36.235
1F:推 miketk:要做到符合被开除的条件也挺难的.不简单 08/24 17:53
2F:推 diamond71:推~解释的很清楚 08/24 17:58
3F:推 yivo:耐心的看完,就会懂得何谓开除或资遣,即何谓理在或理亏 ^^" 08/24 20:22
4F:推 play0517:推E大细心~不过在下认为原PO不敢开车一段未必符合第十二 08/24 20:46
5F:→ play0517:条第一款的情形,因为要看雇主如何主张「误信而有损害之 08/24 20:49
6F:→ play0517:虞者」(毕竟原PO有手持价照是事实),端看原PO如何力争了 08/24 20:50
光浪费人力,就够雇主抱怨了......
除非你早就说:我不太熟悉自排车的驾驶!
否则,在面试时,资方就有确认相关任用要件~
却在雇用之後,才发现该员工无法驾驶自排车,
而要再多浪费一个人力......
也可算是雇主的损失吧!
而且这个损失,是你说:「我会开自排车」之後,
资方任用你,才造成的.....
有办法据理力争固然是好~
但资方如何解读,也是重点之一!
※ 编辑: ErosYuan 来自: 59.126.36.235 (08/24 21:54)
7F:推 aaswine:手排吧 08/24 22:12
8F:推 play0517:打错字真是抱歉,如E大所说,原PO事先没讲明的确理亏在先 08/24 22:31
9F:推 B123:看原原PO所述,应为十一条,其较为符合在十一条第五项工作不 08/24 22:55
10F:→ B123:能胜任,另外,也较不符合开除,因违反解雇最後手段 08/24 22:56
11F:→ B123:可以用调解方式看能否要到非自愿离职证明以及资遣费等 08/24 22:59
你说的也算对,也算不对~
因为确认会不会开车,是在订立劳动契约(任用)前,
但这个事实造成资方人力上的损耗......
另外一个遗失档案,是否造成损失?也是由资方举证~
所以被开除的机率远大於资遣~
我只能说,会跟你玩劳基法的资方真的很多~
(大部分还有法律顾问)
因为劳基法并没有把很多东西说死!
条文中还有很多空间跟漏洞......
光是条文中的「得」跟「应」,就搞死我们这些不是念法律的人了~
这些就算上了法院由法官去判,也是要双方举证~
并不一定完全像你认定解读的状况!
不过,以上纯粹是个人的分析!
我在这篇文章主要还是要说明「开除≠资遣」~
※ 编辑: ErosYuan 来自: 59.126.36.235 (08/25 08:16)
12F:→ B123: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如果资方无法举证其损失以及责任归 08/25 19:05
13F:→ B123:则,劳方其实是较占优势,并且法院对於解雇最後手段抓得十分 08/25 19:06
14F:→ B123:谨,因此,劳方并未占下风。 08/25 19:08
15F:推 fobffnazue:条文「得」和「应」的问题我也被搞过..Q_Q 08/26 15:55